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98号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
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
行。
市长 戴相龙
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规范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凡以政府投资、 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
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
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
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 应当确定
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
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
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 市人民政
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
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
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稽查、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
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
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
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
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迁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招标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发包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
容:
(一)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
真实性、合法性;
(三)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项目实施和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
(五)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项目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成本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项目施工和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
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
(三)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
性、合法性;
(五)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
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项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建设资金到位的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真实性、合
法性;
(九)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
价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种税费计缴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
理、环境保护情况、项目投资效益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勘察、
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其对工
程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应当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
同步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应当依据有关经济、技术及社会、环
境指标,分析评价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 应当在
法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
作出审计决定。应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向有关部门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 市重点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具体办法由市审计机关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审计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期
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经过资格认定的社会审计中介
机构依照本规定进行审计,或聘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向委托的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报告,并
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
当及时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
督。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失实的,应
当予以撤消;并依法对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或
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应当加强
与财政、稽察、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并相互利用监督检查的
结果,避免重复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中有违法行为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本市其他国有独资
和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参
照本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本市各区、 县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9〕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尽快把重庆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评选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设立的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管理奖)是市政府授予在质量发展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的最高荣誉奖。主要表彰我市在追求卓越绩效,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增强竞争优势,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及自主创新、经营结果、社会责任等方面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的最优秀企业。
第三条 评选市长质量管理奖应严格遵循国家标准,以企业自愿申报为基础,以专家评审为支撑,以科学、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政府决策为保证的评选准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为年度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企业总数每年不超过5个。
第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对象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可适时将建筑行业和服务行业的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的领导与协调工作。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成员若干名,由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政府分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选委员会主任,市政府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质监局局长担任评选委员会副主任。评选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原则上任期5年。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主任由市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每年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即自行解散。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市长质量管理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牵头做好上述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模范履行社会责任,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长质量管理奖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依据。
市长质量管理奖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评选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
市长质量管理奖的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议、市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十个环节。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由市长向获奖企业颁发奖章和证书。
第十五条 我市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优先考虑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
第十六条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可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便捷通关和绿色通道服务。各商业银行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优先提供资金贷款。
第十七条 我市质量检测、计量检定、标准化、认证等机构为市长质量管理奖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免费提供技术标准查询。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成为质量的真诚倡导者,毫无保留地向其他企业交流质量策略和取得成功业绩的经验,带动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在获奖5年后,可再次自愿申报市长质量管理奖,并按照本办法重新评选。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可在广告等有关宣传资料上使用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但不得在产品及产品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评选委员会审议,报请市政府审批后,撤销其市长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一)申报企业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的;
(二)在国家或我市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企业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市长质量管理奖提供方便的,由市政府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员管理制度、市长质量管理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制度、市长质量管理奖标志管理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