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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与法治政府构建/陆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55:21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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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执法与法治政府构建

陆思


内容摘要: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之一,法治政府的内涵有阳光政府、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等等。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以体现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为此,需要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查处违法行政行为、建立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还需要在公务员队伍中树立行政服务的理念,以满足严格行政执法。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服务;法治政府


前言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目前,行政执法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管理的目的没有很好地实现,或者在行政执法中出现了一些如暴力执法等不文明、不合法的现象,造成了政府信誉的降低。因此,有必要从法学的视角来研究如何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建设有限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本文从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出发,对我国行政执法中的相关问题展开一些分析探讨,以期能够促进我国行政法治的实现。
一、行政执法概述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国家资源管理国家、社会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时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这是因为行政执法所执行的正是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也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难点,这是因为掌握行政权的有关部门在管理活动中有着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力都有腐败的可能,加上我国行政权一向比较强大,社会对行政权的监督力度有限,因此行政执法中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二)行政执法的特点
  行政执法与其他法律手段有一定的区别。本文将行政执法活动与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相区别,以此体现行政执法的不同之处。
  第一、和立法活动相比较。和立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对法律的执行,而立法是对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属于法律创制过程,而不是法律实施过程,两者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属于不同的地位和阶段。
  第二、和司法活动相比较。和司法活动相比较,行政执法活动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司法过程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终极性等特点,而行政执法活动却具有主动性,非终局性的特点。之所以说行政执法的非终局性,是因为行政执法本身也会进入司法审查的视野,如果行政主体违法执法,则会受到司法的审查,会被判决败诉,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撤销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要求

(一)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到,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机制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行政执法,法律必将无法实现,而成为一纸空文。在现代社会,大社会小政府的理念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挑战,各国行政权都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些扩张,行政权已经介入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经济领域更是如此。例如,2008年世界各国对经济采取的救市行动就体现了各国行政权对经济的强烈干预。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活动是实现政府管理社会目的的必要途径,例如,政府通过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可以打击一些违法活动,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从私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行政执法活动可以保护公民的私权利,维护纳税人应该享有的利益。
  当然,行政执法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这是因为权力都存在异化的可能,一些权力的行使者可能会为了一己之私,而越权执法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来执法,因此需要法律对于行政执法保持一定的警惕性,防止出现违法行政行为。
(二)严格行政执法
  本文认为行政执法的第一大要求是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有着丰富的内涵,本文将严格行政执法解读为亮点内容:
  第一、行政执法必须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一般要求 ,体现着法治的精神。行政执法必须体现程序正义,即法律实施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执法,而不能违反程序。法律程序的对行政权的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即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此外,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应该给予相对人一定的程序性权利。例如,给予行政相对人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权利以及申诉的权利乃至诉讼的权利等等,这些程序性权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二、行政执法必须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指实体法上的正义,是一种目的正义。行政执法应该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以满足行政管理的要求和保护相对人利益的要求。之所以说行政执法必须尽可能实现实体正义,而不是说必须完全实现实体正义,是因为实体正义并非总是能够实现。例如,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了行政处罚,即使相对人确实是冤枉的,但是行政相对人在证据上不力,也会承受不利的后果。
(三)提高服务质量
  行政执法的第二大要求是提高服务质量,行政管理活动在本质上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具体来说,就是纳税人通过纳税来上缴税款,形成公共资金,政府通过利用这笔公共资金,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满足纳税人对于安全、便捷等需要。所以,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形成良好的服务意识,应该意识到行政管理活动已经不是单纯的管理,而是一种服务活动,是给纳税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必须提高服务质量,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不能对行政相对人冷眼相待,更不能态度冷漠,而是需要以服务者的身份和态度,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目前,很多地方都建立了行政服务大厅,在大厅里实现多个机关集中办公,便利于行政相对人获取行政服务,这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值得推广,但是在推广过程中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保障行政服务理念的贯彻。
三、行政执法在法治建设中的目标
  本文在上文的基础上,探讨行政执法在行政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法治体现的是法律对权力的制约,因此行政执法作为一种法律实施活动,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构建阳光政府
  阳光政府的建设是指政府行使行政权的整个过程,都应该公开而透明,除非特殊的涉密事项,公民有权知晓。阳光政府的价值诉求同样是为了监督权力,让政府运行在阳光下,拒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当然,法治政府的阳光、公开同样是政府的法律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是在构建阳光政府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我们同样应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效力层级上还不属于法律,因此,阳光政府的建设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构建有限政府
  “现代社会理想的状态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的权力应是有限的,不能无事不管,对于通过社会自治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不宜过多插手。”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即法治政府的权力运行是有边界的。这种有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和法律的授予,这种授予是有限的;第二、政府使用权力的方式是有限的。政府对公权力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否则,即使使用公权力的目标是为了促进公共利益,但是这种权力使用方式也是违法的。本文同时还认为,有限政府的必然逻辑结果之一还包括政府的责任有限。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既然政府的权力及其使用权力的方式是有限的,那么政府在使用权力过程中产生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因此我们在强调有限政府的同时,也应该明确这一点。法治时代是一个权利明晰,权力边界清晰的时代,我们应该承认有限政府的“有限责任”。
(二)构建服务型政府
  所谓“服务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民主公开的方式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公共性是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属性之一。它应以公民为本位或中心,以有效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来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服务型政府的相关理论在上文已经有所阐述,本文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体现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与状态:即政府是社会的仆役,而公民才是社会的主人。目前,我国官本位思想还比较浓厚,行政服务的理念还没有建立,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教育的角度,来对各级政府的公务员灌输这样的理念,同时还要通过一系列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服务型政府的建立。
四、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对策
  为了实现严格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量的目标,本文根据法学理论和我国的法律实践,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执法监督机制建设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诸如执法违法、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以及行政越权等问题,这反映了行政执法者法治意识淡漠,缺乏依法行政的基本素质。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监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也是构建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的保障。完善行政监督体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通过自身的内部建设,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进行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等,此外行政复议制度也属于这一种监督类型。外部监督是指通过党派、人民团体、其他国家机关来监督政府的行为。本文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司法监督。在法治社会,法律至上,政府行为的合法与否,可由司法机关来裁断。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司法审查机制的完善与否,直接表明一国的依法行政水平。因此,我国应该完善司法审查机制,通过司法审查机制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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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厅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复函

1964年1月27日,最高法院司法行政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63)闽法行字第3271号关于公证《托收华侨遗产的有关事项》问题的请示收悉。我们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归侨、侨眷委托中国银行代领或处理国外遗产问题。
这个问题要从维护华侨利益、增加国家外汇收入、有利于统一对外出发,具体作法暂不作死板规定。我们认为:凡中国银行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可以动员委托人委托中国银行办理;中国银行在国外未设分支机构的,由委托人与中国银行或华侨事务委员会协商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由委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在公证、认证等项手续办完之后,公证机关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可以把该项文书直接寄给中国银行转交代理人;也可以交由委托人直接寄交代理人。
二、继承权证明书如何开列死者的配偶及后裔的人数问题。
继承权证明书,一般的是写死者的配偶及按照规定有继承权的人的姓名,没有继承权的后裔不需一一列举。但是,这样写法的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在国外不能生效,那末为了保护华侨的利益,也可以全部列举死者后裔的姓名。
三、关于出具死亡证明的问题。
今后一律由有关部门(死者所在地公安机关或生前工作单位、人民公社、医院)提供情况,由公证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四、征收公证费问题。
继承权证明书,一般应根据遗产金额,按比例征收。在不知道遗产价值的情况下,可以按件征收。
至于你省银行印发的有关资料下达与否,由省院自行决定。


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3年2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气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加气混凝土产品的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努力满足用户和社会的需要。
第三条 企业厂长是质量第一责任者,要对质量全面负责。企业要落实各级机构和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制,人员经济收入要与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挂钩,推行方针目标管理,实行质量否决权或质量工资制。
第四条 企业要不断深化质量管理,积极采用GB/T1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编写质量手册。
第五条 各类加气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认真执行本规程。各级建材主管部门和加气混凝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六条 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职能在机构上要落实,机构的设立要有利于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
第七条 企业应建立符合《加气混凝土制品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检验室。
第八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数量要满足检验任务的需要,素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掌握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有较丰富的管理经验,熟悉生产工艺,能坚持原则。
(二)质量管理人员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有关标准、规章和制度,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三)检验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产品标准、控制指标、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操作合格证。
第九条 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要相对稳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业务骨干的调动要征得质量管理或质量检验机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条 质量管理、质量检验机构职责:
(一)负责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检验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建立产品质量档案。
(二)根据工艺控制规程监督、检验各生产工序的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促使改进和提高,符合工艺控制规程后,才能投入生产。
(三)制订产品质量考核计划,并据此组织产品质量考核,统计上报企业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四)研究、提出提高产品质量的方案。
(五)负责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
(六)对新产品投产提出产品质量的结论性意见。
(七)在发生产品质量纠纷中,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反映真实情况,不得出示伪证。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加气砼企业质量责任制;生产工艺流程控制图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质量分析制度;质量统计报告制度;考勤奖惩制度;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计量管理制度;抽查对比制度;样品保管制度;访问用户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二条 检验对比制度
(一)为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企业要定期按对比项目对检验员进行抽查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技术晋级和奖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二)各企业每年应向国家建材局硅酸盐建筑制品质检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寄样一次进行对比试验。
(三)检验对比项目及允许误差见表1:
┏━━━━━━━━┯━━━━━━━━┯━━━━━━━━┯━━━━┯━━━━┯━━┓
┃ \ 范 围 │ 同 一 检 验 │ 不 同 检 验 │误差类别│对比产品│试样┃
┃项 目 \ │ 室 不 大 于 │ 室 不 大 于 │ │ │ ┃
┠────────┼────────┼────────┼────┼────┼──┨
┃ 抗 压 强 度│ 8% │ 10% │相 对 │砌块、板│5组┃
┠────────┼────────┼────────┼────┼────┼──┨
┃ 容 重│ 2% │ 4% │相 对 │砌块、板│5组┃
┠────────┼────────┼────────┼────┼────┼──┨
┃ 干 燥 收 缩│0.03mm/m│0.05mm/m│绝 对 │砌块、板│3组┃
┠───┬────┼────────┼────────┼────┼────┼──┨
┃ │重量损失│ 0。4% │ 0.4% │ │ │ ┃
┃抗冻性├────┼────────┼────────┤绝 对 │砌块、板│3组┃
┃ │强度损失│ 2% │ 2% │ │ │ ┃
┠───┴────┼────────┼────────┼────┼────┼──┨
┃ 防 腐 能 力 │ 一 个 级 别 │ 一 个 级 别 │ │ │3组┃
┠────────┼────────┼────────┤绝 对 │ 板 ├──┨
┃钢 筋 粘 着 力 │0.05MPa │ 0.1MPa │ │ │3组┃
┗━━━━━━━━┷━━━━━━━━┷━━━━━━━━┷━━━━┷━━━━┷━━┛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主要生产工序必须建立质量原始控制记录、产品的检验均要填写原始记录和出具检验报告,并建立分类台帐。
(二)原始记录及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涂改,当笔误时应在错数字中央用笔划“=”,再在错数字上方写上正确的数字并加盖改写人的印章。
(三)每月要有产品质量月报和分析报告,全年要有年报和质量工作总结。
(四)技术档案必须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企业要制定落实培训计划,选送检验人员到专业质检单位进行培训,并考核其掌握的检验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的成绩作为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质量奖惩制度
(一)企业应设立奖励基金。对产品质量有成绩或贡献者,应予以奖励。按成绩或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增加奖金、上浮工资、晋级等奖励。
(二)对弄虚作假及质量事故责任者应予惩处。惩处按事故大小、责任程度给当事人扣发奖金、下浮工资、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四章 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
第十六条 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必检项目及检验频率见表2:
┏━━━━━━┯━━━━━━━━━━━━┯━━━━━┓
┃检 验 种 类 │ 检 测 项 目 │ 检验频率 ┃
┃ │ │(不少于)┃
┠─┬────┼────────────┼─────┨
┃ │粉煤灰或│ (1)细度 │ 每 批 ┃
┃ │矿渣或砂│ (2)化学成份 │ ┃
┃ ├────┼────────────┼─────┨
┃原│ │(1)消化温度、消化时间│ 每 批 ┃
┃ │石 灰 │(2)有效钙含量 │ 每 批 ┃
┃ │ │(3)细 度 │ 每 批 ┃
┃ │ │(4)氧化镁含量 │ 每 批 ┃
┃材├────┼────────────┼─────┨
┃ │石 膏 │(1)细 度 │ 每 批 ┃
┃ │ │(2)Cao和SO3含量│ 每 批 ┃
┃ ├────┼────────────┼─────┨
┃料│ │(1)复盖面积 │ 每 批 ┃
┃ │ │(2)活性铝含量 │ 每 批 ┃
┃ │铝 粉 │(3)细 度 │ 每 批 ┃
┃ │ │(4)硬脂酸含量 │ 每 批 ┃
┃检│ │(5)水份散性 │ 每 批 ┃
┃ ├────┼────────────┼─────┨
┃ │ │(1)固体分 │ 每 批 ┃
┃ │ │(2)固体分中活性铝 │ 每 批 ┃
┃验│铝粉膏 │(3)细 度 │ 每 批 ┃
┃ │ │(4)发气率 │ 每 批 ┃
┃ │ │(5)水分散性 │ 每 批 ┃
┠─┴────┼────────────┼─────┨
┃ 半 │(1)料浆比重(升重) │ 每 班 ┃
┃ 成 │(2)砼混合物流动度 │ 每 班 ┃
┃ 品 │(3)浇注高度 │ 每 模 ┃
┃ 检 │(4)坯体切割强度 │ 每 模 ┃
┃ 验 │(5)切割尺寸、外观 │ 每 模 ┃
┠──────┼────────────┼─────┨
┃ │(1)容 重 │ 每 班 ┃
┃ 成 │(2)抗压强度 │ 每 班 ┃
┃ 品 │(3)外观质量、尺寸偏差│ 每 班 ┃
┃ 检 │(4)含水量 │ 每 班 ┃
┃ 验 │(5)干燥收缩 │ 每 批 ┃
┃ │(6)抗冻性 │ 每 批 ┃
┗━━━━━━┷━━━━━━━━━━━━┷━━━━━┛
第十七条 生产加气混凝土板材必检项目生产加气混凝土板材时,除了进行与砌块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检验相同的项目外,还必须作表3所列项目的检验。
┏━━━━┯━━━━━━━━━━━┯━━━━━┓
┃检验种类│ 检 验 项 目 │ 检验频率 ┃
┃ │ │(不少于)┃
┠────┼───────────┼─────┨
┃ 成 │(1)钢筋涂层防腐能力│ 每批 ┃
┃ 品 │(2)板内钢筋粘着力 │ 每批 ┃
┃ 检 │(3)板的外形尺寸 │ 每模 ┃
┃ 验 │(4)钢筋保护层厚度 │ 每批 ┃
┃ │(5)板的结构性能 │ 每批 ┃
┗━━━━┷━━━━━━━━━━━┷━━━━━┛

第五章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设置原材料堆场或贮库。进厂原材料应分批验收、分质堆放。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主要原材料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材料不得用于生产。注:三种系列的加气砼主要原材料有水泥、石灰、粉煤灰、砂、矿渣、铝粉等。企业应具备检测其化学成份和物理力学性能的手段。生产板材的企业还应具备钢筋、防腐涂料的检测手段。

第六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浇注、静停工艺规程、制度;对钢筋网片制作质量(平整度、配筋、焊接),防腐质量认真检查,做好记录并及时汇总反馈到前工序。
第二十一条 使用仪器结合经验,控制静停时间,确保坯体具有适当的切割强度。
第二十二条 切割前后的制品应进行外观检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蒸压制度,要保证足够的压力及恒温(压)时间。记录齐全。

第七章 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厂产品要进行质量检验,由质量检验机构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第二十五条 出厂产品应分等堆放,并且有足够的存放期。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处理不合格品时,除在供货合同中注明外,尚应另发使用说明书,详细说明准用、禁用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用户档案,定期走访用户,征求意见,改进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