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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9:17:38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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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政办发〔2005〕36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安庆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安庆分行,徽商银行安庆分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安庆办事处:

《安庆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比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2005年起,将按照此办法对各有关机构进行年度评比奖励。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庆市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评比暂行办法

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促进安庆市加速追赶、奋力崛起战略目标的实现,激励金融机构增加投放,积极支持安庆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5〕59号)精神,制订本评比办法。
一、评比范围暂定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徽商银行安庆分行,省联社安庆办事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上级分行通报的不参加当年评比)。
二、评比指标分为贷款总量指标、贷款结构指标、贷款质量指标和加(减)分。
三、评比权重设置如下:贷款总量指标40分,贷款结构指标50分,贷款质量指标10分,总分为100分。另加(减)分10分为附加分。权重和计分方法每年调整,年初公布。
四、评比按得分多少取前三名进行奖励。
1.市政府对获奖银行给予通报表彰;
2.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银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2005年对未进入前三名的其他银行和市人行、银监局领导班子成员酌情给予奖励);
3.对获奖银行单位职工奖励二个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为加强对评比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评比科学、公正的进行,市政府成立评比办公室。评比工作在分管市长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上市办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评比办公室具体组织、指导、协调评比工作开展。

附:1.评比指标体系
2.2005年度评比指标计分方法

附1:


评 比 指 标 体 系

指 标 体 系
分 值

贷款总量指标 贷款净增额=考核期末贷款余额-考核期初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核销、剥离金额 30
贷款增长率=贷款净增额/考核期初贷款余额×100% 10
贷款

结构

指标
新增存贷款比例=考核期内贷款净增额/考核期内存款净增额×100% 25
存贷款比例=考核期内贷款额/考核期内存款额×100% 10
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额/对中小企业考核期初贷款余额×100% 10
对中小企业支持率=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额/贷款净增额×100% 5
贷款质量指标 不良贷款下降率=考核期初不良贷款率-考核期末不良贷款率 10
加(减)分 加分情形:1.年度银企信贷项目洽谈会履约率 第一名;2.贷款增长率位次在全省排序上升 最多的;3.支持招商引资和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4.创新金融服务方式等 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减分情形:根据上级对银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做到而未做到的。 10


注:中小企业指除安庆石化、电厂、公路、华茂、环新、曙光、 玻璃、啤酒、南翔以外的所有企业。

附2:

2005年度评比指标计分方法


一、贷款总量指标
(一)贷款净增额
以贷款净增额数最多者为基数得满分30分,其他依次每减少5000万元净增额即递减2分计算得分,贷款净增额最低分为10分。
(二)贷款增长率:参加评比的8个单位贷款增长率由高到低依次排队,贷款增长率最高者为10分,其他依次以1分为单位递减。
二、贷款结构指标
(一)新增存贷款比例
参加评比的8个单位新增存贷款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排队,新增存贷款比例最高者并且增幅不低于本系统当年全省平均水平为25分,其他依次以3分为单位递减。
(二)存贷款比例
参加评比的8个单位存贷款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排队,存贷款比例最高并且不低于本系统当年全省平均水平者为10分,其他依次以1分为单位递减。
(三)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
参加评比的8个单位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由高到低依次排队,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最高者为10分,其他依次以1分为单位递减。
(四)对中小企业支持率
对中小企业支持率由高到低依次排队,前3个单位分别按5分、4分、3分计分,其余均为2分。
三、贷款质量指标
不良贷款下降率:
对不良贷款下降率由高到低依次排队,前3个单位分别按10分、9分、8分计分,其余均为7分。
四、加(减)分说明
(一)符合加分四种情形之一的,即可得满分10分;
(二)年度银企信贷项目洽谈会履约率第一名由市人民银行确认;
(三)各银行业贷款增长率位次以省分行书面确认为准;
(四)3、4情形须由参评单位申请,经市评比办审核确认;
(五)2005年减分情形为没有按上级要求成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贷款组织机构的,即扣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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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津政办发 〔2008〕167 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天津市《土地储备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土地整理储备工
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盘活土地资产,融通城市建设资金,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证》管理
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储备证》管理
工作。
  第四条 土地整理储备范围、计划、机构等按照《天津市土
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规定办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土地整理实施单位的
申请,核发《土地储备证》。
  《土地储备证》记载土地整理实施单位、计划文号、坐落位
置、面积等内容,并附地块图,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
专用章"。
  第六条 《土地储备证》有效期限为2年,根据土地整理储备
的需要,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可以申请延期。
  第七条 土地整理实施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储备证》,应提
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储备证申请书;
  (二)土地整理实施单位的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书以及
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   
  (四)储备地块图和测绘成果;
  (五)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可根据需要持《土地储备证》与
相关单位申请办理《土地储备证》副本,《土地储备证》正、副
本记事栏上注记有关事项。
  依法将储备土地供地后30日内,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应当申请
办理《土地储备证》注销手续。
  第九条 取得《土地储备证》的土地整理实施单位,按照《
土地储备证》确定的范围,实施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第十条 土地整理实施单位对储备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
筑物、管线等设施进行拆迁整理,并须达到供地条件。
  第十一条 整理后的土地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将土地出让金
中的土地整理成本按规定返还土地整理实施单位。
  整理后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向土地整
理实施单位支付土地整理成本。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至2013年12月
19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防口蹄疫从蒙古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46号




内蒙古、新疆检验检疫局:
继蒙古国东部赫巴托、东方和肯特三省发生口蹄疫后,该国首都乌兰巴托也爆发了口蹄疫。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的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2001年4月2日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发布了第156号公告,禁止蒙古国的偶蹄动物及其产品入境。目前中蒙边境境外一侧囤积了大量偶蹄动物产品,走私进入我国的情况时有发生,检疫把关的形势非常严峻。在我国把关禁令解除之前,为防止疫区可能携带口蹄疫的产品流入我国,现将严防口蹄疫传入的有关措施再次通知如下:
一、严格认真执行第156号公告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强化检疫和防疫措施,严格依法把关。
二、加强口岸查验,确保货证相符,防止禁止进境物随允许进境物入境。
三、各局在依法把关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防止进口商盲目将禁止进境物运至口岸堵塞通道的情况发生。
四、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防止禁止进境物通过非法途径进境。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200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