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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48:17  浏览:80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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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出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可处以出口商品总值1%至5%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商检法》规定必须检验的以及对外贸易合同规定必须经商检部门检验和出证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
(二)提供、使用无商检证书或者换证凭单,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船舱和集装箱等容器,装运容易腐烂变质商品的;
(三)未取得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登记证而擅自生产实行质量许可证或者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产品的;
(四)故意逃避商检部门检验和监督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暂时停止报验,可处以出口商品总值5%至20%的罚款,并建议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出口经商检部门抽查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的;
(二)将经商检部门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调换或者改变其质量、规格、数量、重量、批次及包装的;
(三)擅自调换、损坏商检部门签发的各种单证、商检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2、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发生出口商品质量事故的外贸单位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由外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报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主管机关取消其外贸经营资格。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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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我省华容、桂阳、安化、溆浦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请示》(湘中医〔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评议机关作风不妨由民间机构来进行

            杨涛


1月4日,元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召开2005年机关作风建设大会,会议通报了该省省级机关“万人评议”结果,在回收的10312份评议表中,对省级机关作风建设的总体评价满意的占54.73%,基本满意的占44.57%,满意率达99.3%。(《人民日报》1月6日)
不管怎么说,让群众来评议机关作风比起以往不让群众评议强得多,这样至少让机关和机关领导和干部有紧迫感,增强服务意识和对民负责的精神,促进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一项措施。
但是,说实话,看到这个“满意率达99.3%”的新闻,让我啼笑皆非。今天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交锋、协调、妥协不可避免。政府要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处于风口浪尖,政府也不可能完全占有充分的信息,决策难免存在失误,加上个别政府工作人员的水平低下和存有私心,政府的工作不可能百分之百让群众满意,只能尽量让大多数人满意。然而,江苏省级机关“万人评议”结果,竟然是这种众口一致、接近100%的满意率,让我们对如此之高的满意率是否具有真实性,是否在作秀,不免产生合理怀疑。
实际上,这么高的满意率的背后,其根子很有可能就是源于评议的程序上出了问题,对政府机关进行评议的组织本身就是政府机关,会让人在一定程度上怀疑这一评议的的公正性。因为,我们很难想象进行评议的的政府机关会让政府机关本身在评议中满意率低下,给政府机关形象抹黑。因此,组织进行评议的政府机关完全可能在圈定评议访谈的对象、从、问卷设计及调查实际操作等等方面,作出有利于提高满意率的安排,从而让各方面皆大欢喜。
因此,我们不妨换换思路,在对政府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作风的评议时,既由群众来评议也由群众来组织评议,这样组织者的中立性就能更令人感到可信。我们看到,在西方一些国家,就存在许多民间调查机构,对总统、议员侯选人进行民间调查和测验等等,这些侯选人也很看重这些民间调查的结果,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导向。我们国家近些年来,也在经济等领域出现了一些独立的民情、民意的调查机构,对一些经济及社会生活中其他的现象进行调查,他们的调查结果对决策者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政治领域,在对政府机关的作风评议上,至今却没有引入民间调查机构,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当然,无论是由政府机关本身来组织还是由民间机构来组织作风评议,都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不能绝对化,因为群众的信息存在不全面及易受情绪化驱使,使评议结果可能失真。因此,作风评议的结果是一种重要的评判机关和机关干部工作业绩的衡量指标,但是,又不能绝对化,正如有学者所说:“同时,干部考核任免有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不能简单地把群众评议结果直接取代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而要将之纳入依法办事的轨道,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依据。”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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