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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2001年引进外来资金和自营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09:04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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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2001年引进外来资金和自营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2001年引进外来资金和自营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2001年引进外来资金和自营出口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泸州市2001年引进外来资金和自营出口奖励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社会引进外来资金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外贸出口,促进我市外经贸工作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引进外来资金:实际到位外资10万—50万美元,奖励引资单位3000元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在51万美元以上,每增加10万美元,再奖励100元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1亿美元以上,奖励10万元人民币(内资及三资企业再投资到位资金,一律折算为美元计算)。
  (二)自营出口:继续执行“自营出口1美元,奖励自营出口企业0.01元人民币”的政策(泸市府发〔1997〕193号文件);对超上年实绩部分,每增加出口1美元,再奖励0.01元人民 币。
  二、奖励的计算依据
  (一)实际到位资金,以美元计算。如为其它货币,则应按外资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美元计算。
  (二)实际到位外资,应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
  (三)自营出口数,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四)引进外来资金由市外经贸委、市政府经协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确认。自营出口,由市外经贸委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确认。
  三、奖励资金的来源
  (一)引进外来资金的奖励资金,由税收归属地财政解决。
  (二)自营出口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解决。
  四、奖励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部门、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和全市自营出口企业。
  五、本办法有效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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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的通告
1992年8月20日,国家海洋局

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管理部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地矿部海洋地质局,局属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现予以颁布施行。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化学消油剂使用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合理控制化学消油剂(以下简称消油剂)的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及其它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法人、自然人和其它经济实体(以下称作业者),由于海况较差(波级四波、五级风以上)或其它原因,无法使用物理、机械方法回收溢油的,或使用消油剂处理溢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小于溢油自然扩散所造成的环境损害的,可以使用消油剂。
第三条 作业者所配备的消油剂,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准。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消油剂,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使用。
核准按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核准方法进行。
第四条 消油剂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燃点(℃)以: >70
粘度(30℃): <0.50cm2/s
乳化率(%): 30sec>60
600sec>20
(标准油为经100℃蒸馏的胜利原油)
生物毒性(鱼种:鱼假虎鱼):24hlc50(mg/l>3000)
生物降解度:BOD/COD(%)>30
第五条 作业者在送交主管部门核准消油剂时,须将样品、产品说明书、毒性研究报告及国家认可证书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部门。
第六条 消油剂包装和储存容器上应标明其型号、认可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类别(常规型或浓缩型)、剂量、喷洒比率和保存条件等。
第七条 在海上作业的所有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储油轮等作业设施,应配备足以消除10吨以上溢油的消油剂。作业者应在作业前向主管部门报告所配备的消油剂的名称及数量。
第八条 发生溢油事故时,作业者应首先考虑回收措施,对少量确实无法回收的溢油,准许使用消油剂。
第九条 使用消油剂应配备专门的喷洒设备或工具,根据所配备的消油剂使用说明书,合理控制喷洒比例,以确保消油剂的分散效率。
第十条 各海区每个溢油点(两溢油点间距小于1000米者为一个溢油点)的消油剂一次性使用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
┏━━━━━━━┯━━━━━━━━━━━━━━━━┯━━━━━━━━━┓
┃ 海 区 │ 一次性使用量 │ 备 注 ┃
┠───────┼────────────────┼─────────┨
┃ 渤 海 │ 消除1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3-0.5吨)│ ┃
┠───────┼────────────────┼─────────┨
┃ 黄海和北部湾 │ 消除1.5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5-0.7吨)│ ┃
┠───────┼────────────────┼─────────┨
┃ 东海和南海 │ 消除2吨溢油 │ 大于10米水深 ┃
┃ │(普通型消油剂0.7-0.9吨)│ ┃
┗━━━━━━━┷━━━━━━━━━━━━━━━━┷━━━━━━━━━┛
各海区每个溢油点24小时内累计用量不得超过一次性用量的一倍,喷洒间隔必须大于6小时。
第十一条 各海区消油剂一次性使用量如超过第十条规定的数量,或使用海域水深小于10米的,作业者必须将溢油现场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时不答复的,即视为认可。
第十二条 按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使用消油剂的,应将使用情况如实记载于防污记录簿。
第十三条 在海面溢油可能产生爆炸、起火或严重危及人命和财产安全,又无法使用回收方法处理,而只有使用消油剂可以避免扩大事故后果的紧急情况下,作业者可不受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但须在使用同时报告主管部门。事后必须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详细的报告。
第十四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消油剂:
1、油膜厚度大于5mm;
2、溢油为易挥发的轻质油品,而且预计油膜迁移至敏感区域之前即可自然消散;
3、溢油在海面呈焦油状、块状、蜡状和油包水乳状物(含水50%以上)以及溢出油的粘度超过5000mp·s;
4、海域水温低于15℃(可在低温环境下使用的消油剂除外);
5、溢油发生在养殖区、经济鱼虾繁殖季节的区域。
第十五条 作业者应对有关的消油剂喷洒人员进行培训;喷洒作业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消油剂使用者应定期检查所配备的消油剂,如发现变质,应及时予以更换。
喷洒设备应经常检查维修,以保证良好的使用效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污泥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1]30号




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外排污泥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函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关于如何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泥进行管理的请示》(津环保法[2000]2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为了防治因污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回用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2000年5月29日,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建[2000]124号)第5条“污泥处理”部分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用厌氧、好氧和堆肥等方法进行稳定化处理,也可采用卫生填埋方法予以2妥善处理。”第7条“二次污染防治”部分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经过稳定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农田时不得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卫生填埋处理应严格防治污染地下水。”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废弃物质”。均属固体废物。另据该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同样适用该法。

  据次,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应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防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泥污染环境的规定。

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