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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3:10:48  浏览:8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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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利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和收益管理;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和监督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资产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委托管理、授权经营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建立由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组成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各部门、运营机构、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主管部门是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管辖或委托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资产运营机构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运营,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收益权。
  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者,负责具体管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第九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办法;(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清查统计、资产评估;(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公物拍卖程序的制定,实施资产购置的监督管理;(六)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资产处置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七)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资产运营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指标进行监督考核;(八)负责监督、指导主管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九)负责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研究提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优化配置的建议;(四)负责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审核、转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审批工作;(六)负责本部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七)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可行性论证、编制采购计划及参与基建竣工审计;(八)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持有和使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执行市政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相关规定;(二)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三)负责完成国有资产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四)对其投资的单位或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五)对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并进行管理;(四)负责制定资产的账、卡管理制度,建立账账、账表、账实、账卡相符的固定资产台账;(五)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资产处置行为的报批手续;(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七)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抵押、担保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控制财务风险;(八)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九)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是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财政部门核发的《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是各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和资产处置及进行资产评估的必备证件。
  第十四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
  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
  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资料,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同级或共同向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政府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界定和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章 委托管理和授权经营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教育、文化、卫生、公共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委托给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第十九条 授权经营是指市政府将国家以各种形式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对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进行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组织形式一般应当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运作。
  第二十一条 资产运营机构成立的条件。(一)建立规范的组织管理机构;(二)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三)授权运营机构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者权益一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四)有一定的决策能力、资本运营能力,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程序。(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运营机构应当拟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案,向市财政局提出授权经营的书面申请;(二)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三)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第五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单位根据承担的行政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调入等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一种经济行为。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三)勤俭节约,物尽其用。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由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剂。国家有关法律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并应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帐。

第六章 资产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各单位要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日常管理,保证资产完好,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所占有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需办理如下手续:(一)撤销、分立、合并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由主管部门成立资产清理小组对资产清理结果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二)成建制或部分转为企业的,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划转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注销登记及企业占有产权登记手续;(三)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价值较大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由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授权运营机构另行制定具体标准。规定标准以上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后,报财政部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四)对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在处置时,需经中介机构审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问题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记账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的资产及需调拨、转让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负责调剂、重组、置换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三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行为时,需提出申请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确认其价值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一)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二)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三)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四)行政事业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五)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批准转作经营性的资产享有收益权。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行专项登记和专项考核,承担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章 资产信息报告制度


  第三十七条 资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单位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时间要求,向财政部门反映一定时期单位占有使用资产状况的一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状况是财政部门配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和资产信息统计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报告,并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动态管理,便于及时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审核部门预算以及合理配置资产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九章 资产评估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取得没有原始凭证的资产;(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三)对房屋、建筑物、大型专项设备进行多次维修等而使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整体或部分改建为独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合并、分立、清算;(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九)财政部门规定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十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资产出售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上缴支出管理,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财经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建议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超越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四)对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等不如实审核,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依法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三)购置固定资产不履行有关手续及不经政府采购的;(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投资的;(五)存有账外资产和对闲置资产拒不接受调剂的;(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七)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资产运营机构。
  第五十条 经政府批准委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国家财政颁发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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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 管理规范的通知 江府办[2004]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市“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发挥综合管理效能,不断提高城市卫生管理水平,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明确责任单位长效管理的工作职责,促进城市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现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江门市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城区除四害、单位和居民区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

第三条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区政府和市爱卫会委员部门为成员的“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迎接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蓬江、江海和新会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下列工作:

1、设有区级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常设机构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经费落实;长效管理工作有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爱国卫生机构健全,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

2、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将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和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作为主要任务,并担负宣传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规范的任务;社区(居民小区)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70%,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60%。

3、积极配合市爱卫办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本辖区除四害工作。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有保证。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

4、灭鼠、灭蝇、灭蚊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5、经常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检查评比活动。辖区内要建成一批园林绿化先进单位,做到环境优美,有卫生管理制度,除四害工作落实;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标准,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做好宣传教育,督促单位和居民区内卫生,使区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整洁,无乱堆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临街楼房阳台整洁,封闭规范,无违章饲养畜禽。

6、要积极主动配合规划、城管、交管部门做好车辆停放管理和整治违章建筑工作,单位院内和居民区内无违章建筑,车辆摆放整齐,无乱设摊点现象。

7、单位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共茶具消毒设施。泳池、大百货商场等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并依法开展控烟工作,市区无烟草广告。

8、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市容和环卫管理法规,设立环卫监督管理执法机构,有适合本市市容、环卫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环卫机构健全,环卫经费落实。

9、市区街道有足够的果皮箱,环卫设施完好率≥98%,做到定期清扫保洁、消杀,周围整洁无蝇蛆;清扫保洁率达100%,全天一大扫,20小时保洁,其中市区机械化清扫率不低于20%;市区垃圾容器封闭,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不遗洒、不滴漏),定时定点收运,日产日清,清运率达100%。粪渣要定期清运,运输车辆车容整洁,密闭化运输,不污染道路。

10、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城市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要求规范管理公厕。公厕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汽车首站、末站、旅游景点、繁华街道、重点地区和大型公共场所周围设置的公厕应不低于二类标准,市区二类以上公厕比例不低于90%;水冲式公厕普及率达100%。

第五条 市建设局职责:

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建筑工地管理架构,落实卫生制度。施工工地按规定设置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工地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工地出口设置水槽、钢架配置高压水抡等车辆清洗设备,车辆运输无遗洒、滴漏;生活区要与施工现场分开设置,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职工食堂符合卫生要求;工地设置的临时厕所保持清洁;妥善处理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和污水,积极开展工地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市市政局(城管局)职责:

1、协调蓬江、江海、新会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抓好城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对“六乱”(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挖、乱张贴)的联合整治。

2、指导和检查“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户外广告的管理;监督临街阳台按相关规定要求设置防盗设施。

3、组织制定城市垃圾处理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城市垃圾处理技术档案。

4、负责城市垃圾场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检查、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城市粪便处理场设计规范》、《城市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指导各区及有关单位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垃圾减量化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5、负责市区主次干道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下水道等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检查、指导区,镇、办事处管辖范围内的道路、下水道等市政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持市区范围内的路面平整、下水道畅通;会同市爱卫办检查、监督各区落实“明改暗”以及街坊内下水道、四防装置等设施的管理责任。

6、会同工商、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对临街饮食摊点实行统一整治管理。

  第七条 市工商局职责:

1、集贸市场要做到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

  2、经营食品的摊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街头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照经营。

3、坚持开展除四害活动,灭鼠、灭蚊、灭蝇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 市城建集团职责:

1、集贸市场要做到管理规范,卫生制度落实。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从业人员自身卫生管理好。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给水、排水设施完善,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

2、经营食品的摊位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街头饮食摊点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无证、占道经营。

3、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等窗口单位要积极开展创卫活动,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保洁措施,开展除四害活动,保持环境整洁优美,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4、公共汽车站、候车亭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第九条 市交通局职责:

保持市区主要公路整洁,公路绿化带不能存有垃圾,无四害孳生地。

第十条 市园林局职责:

城市绿化美化水平高,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0%,人均绿地面积≥9平方米,有花、有草、有行道树,基本消除裸露地面,主要街道有适量的街头景点。花圃、绿化带不能存有垃圾。

第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职责:

  1、江门日报、电视台和电台要积极配合宣传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活动,做好舆论引导和新闻舆论监督。

  2、大众媒体积极开展健康教育,要设有健康教育专栏或节目,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十二条 市文化局职责:

1、影剧院等主要公共场所应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其中要有控烟和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内容及宣传品。

  2、剧院要禁止吸烟,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制售的食品、饮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3、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范及相关卫生知识。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职责:

1、对城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大气总悬浮微粒控制在国家二级标准以内。

2、按照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的标准要求,与有关部门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监测工作。

3、按照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8分贝的标准要求,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的监督管理。

4、积极开展创建烟尘控制区工作,确保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5、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100%。

6、严格控制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

7、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计划,为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投资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确保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5%。

8、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止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职责:

1、做好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做到车辆划线停放。

2、协助有关部门整治占道经营和加强泥头车管理。

第十五条 市卫生局职责:

一、公共场所卫生

1、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 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 内外环境整洁,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1) 旅馆应设有专用的消毒间和清洗、消毒设施,做到有人管理,操作规范。客房卫生间清洗、消毒时,有关用品应做到不互相污染。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床上用品做到一客一换,长住客人每周一换。客房内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尘。

  (2) 理发美容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清面时需戴口罩,理发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烫发场所设有机械性通风装置。

  (3) 影剧院应禁止吸烟,每场次间隔不少于30分钟,座位在800个以上的观众厅应有机械通风或空调装置。歌舞厅茶具、面巾应按要求清洗、消毒,做到一客一换,严禁在营业时间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及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制售的食品、饮料要符合卫生要求。

  (4)公共浴室(桑拿)应有禁止皮肤病和传染病人进入的标志,并备有客人用的一次性纸内裤,公共茶具、毛巾、拖鞋等应按要求清洗、消毒。

  二、食品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计划,有检查,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到100%。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制售食品,应做到生熟分开,货款分开,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餐具、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齐全,配置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制作凉菜应设有冷荤间。冷荤间应专室、专人、专工具、专冷藏、专消毒,工作人员坚持二次更衣。

  4、饮食店的餐厅与厨房的面积及比例应符合国家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食品保藏、餐具容器存放、加工工具保洁等设备设施符合卫生要求。消毒间、冷荤间、粗加工间、库房、卫生间及垃圾收集、存储设施等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5、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整治街头饮食摊点,直接入口食品不得露天制作,销售食品应有防尘、防蝇设施,餐具应严格按要求清洗、消毒。

  6、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食品卫生专项或通用规范的要求生产食品,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设有检验室,产品经卫生质量检查合格后出厂,有关检验资料齐全。

  7、职工食堂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各项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圳合格后上岗,掌握相关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好。

  8、有预防食物中毒措施,全市食物中毒呈下降趋势,食物中毒原因查明率逐年提高,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食源性疾患。

  9、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标志符合要求,无过期食品销售。

  三、饮用水卫生

  1、自来水水源地应设有卫生防护标志,防护距离符合卫生标准,防护范围内无污染源。出厂水水质达到卫生标准,每月按要求对水质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资料完整。

  2、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定期清洗、消毒,有保证水质安全和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有清洗、消毒记录及水质检验报告。

  3、水厂直接从事供水人员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明。

  4、对自来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资料齐全。

  四、传染病防治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计划,有检查,有相关的配套措施,有关资料齐全。

  2、规定配置传染病管理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应设有预防保健组织或有专职人员,应有健全的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开设肠道门诊,并设有预防传染病和健康教育的宣传栏。

  4、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预防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无脊髓灰质炎病例发生,无院内感染引起的传染病暴发疫情和死亡事故。

  5、全市有健全的疫情报告网络,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低于2%。

  6、计划免疫实行按周门诊制度;儿童计划免疫单苗、四苗及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免疫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5%。

五、除四害

1、市、区、街道有专(兼)职除四害工作人员,各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工作经费有保证。

2、在除四害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止用的药物。

3、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监督监测等数据可靠,能够充分反映日常开展情况。

4、灭鼠、灭蝇、灭蚊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蟑螂密度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健康教育

1、市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和任务落实,并能较好地履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将健康教育、卫生知识和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作为主要任务,并担负宣传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的任务。

2、各级医院的门诊部和住院病区设有健康教育专栏和资料,定期更换内容,并向病人及其亲属进行多种形式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的卫生知识知晓率≥75%。

3、有关部门应设立专(兼)职人员,定期向新闻媒体,提出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建议,并负责对新闻媒体的有关新闻信息咨询回应。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中、小学校要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依据《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学校自评得分≥85分,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开课率达95%以上,做到有课本、有教案、有课时、有评价。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普通高等学校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第十七条 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1、有健全的爱卫组织机构,能开展日常爱国卫生活动,有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单位室内外环境整洁卫生。

2、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单位职工卫生意识。

3、积极开展除四害工作,单位内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4、积极开展创卫工作,做到有计划(方案)、有检查、有总结,落实各项创卫巩固措施,完成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督  查



第十八条 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所负职责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创卫办备案;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做到有检查方案、检查具体内容、检查后意见反馈等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市爱卫会采用平时抽查和每年组织一次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办法由市爱卫会制定。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经市爱卫会组织的检查组验收,当年内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圆满完成本单位相应职责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市爱卫会组织的检查组发现有关单位当年内没有完成规定职责的,将视情节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按年度累计):第一次,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第二次,对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组织人事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江门市国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试行办法》和《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十一条中的奖罚措施由江门市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检查组提出意见,经市爱卫办审核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简论民事诉讼模式

周成泓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
我国学者关于诉讼模式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本质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模式能够反映某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化样式,是指某一系统的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它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二是诉讼地位及法律关系说,并将模式与形式、结构、构造视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认为模式是对一定事物的内部各个要素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模式。诉讼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即当事人与法院。(2)诉讼权限的配置。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表达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的外在反映,运用民事诉讼模式来分析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把握民事诉讼的本质内容。具体来讲,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以下重要理论价值: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基本的关系,诉讼始终围绕着这一关系而展开。所以,以当事人与法院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民事诉讼模式,可以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走向。。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为研究基点,而这一权限配置决定了某一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属性,使我们能够认清不同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特征。此外,通过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可以找出相同点与差异点,分析利弊,以不断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二,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可以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程序不仅仅是作出某决定或得出某一结论所经历的过程或手续,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各主体对形成决定或结论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即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主体的这种程序中的地位、关系,不但是程序权限划分,更重要的是这种角色定位明确了各个主体对形成最终结果所能起到的作用,并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程序结果分担责任。由于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为研究内容,所以,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能够促进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各自角色的合理定位,并形成合理的归责机制,以达到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结构。
第三、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民事诉讼其他具体制度研究的深化。由于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内容带有根本性,对民事诉讼体制的构件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模式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范围,它对其他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功能。在一些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好理论中,例如诉讼标的理论、证据理论等,都涉及到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配置,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对深化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基础的理论价值。

三、民事诉讼两大模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一)民事诉讼中两大模式的含义
从宏观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上认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二分法,但对那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当事人主义,哪些国家的属于职权主义,则存在分歧,张卫平还进一步将当事人主义划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人主义。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型诉讼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而确定的。
1、当事人主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英语的表述为“Adversary system”,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该原则要求当事人(1)提起诉讼;(2)确定争点;(3)提出证据给法院等。在当事人主义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都有选择的权利,而且,由于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及提出也由当事人负责,所以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也在当事人,而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预。
1、职权主义的含义
职权主义(德语为offizialmaxime),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amtsbetrieb)和职权探知主义(undersuchungsgrundsatz)两个方面的内容。与当事人主义相对,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为之。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的就是职权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后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在19世纪的产业革命浪潮中,以至整个20世纪,各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又加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
(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成因
1、当事人主义的成因
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当属1806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和1891年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等都确立了当事人主义。 作为开山鼻祖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定时,当时的诉讼理念认为,民事诉讼是涉及私人利益的纠纷,故运作诉讼和诉讼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应该由当事人拥有,法院及法官在诉讼中只是严格的中立者,只能就事实问题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这种被称为自由主义诉讼观的思想,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制定后,与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说以及经济自由放任思想汇合,在排除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主义优越的浪潮。此外,还有学者论述道:当事人主义的成因还有更深的层次,这就是私权自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从私法自治原则的角度来说,私法自治与法国民诉法典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由主义诉讼观是相互关联的。由于民事纠纷起因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便要求贯彻调整私法的原则,国家的干预必然回破坏当事人之间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平等关系,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从市场经济的关系来说,由于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为只是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并不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因此,反映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法院只能是居中裁判。
2、职权主义的成因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法典的典型代表是1895年制定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后来,一些原先采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如法国等也转而采取职权主义。德国1976年民事诉讼简化法也有此倾向。更令人深思的是,1991年美国司法制度改革法和1995-1996年英国沃尔夫勋爵组成的司法改革小组拟订的方案(Access to justice)也对英美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超然地位进行了反省,强调了法官对程序的干预。
为什么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期,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盛行呢?究其根源主要有二:一是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诉讼程序,由于当事人肆意操作诉讼程序,造成了审判迟延、程序复杂以及费用增加等令人不快的后果;二是作为当事人主义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随着19世纪末产业革命的兴起,城市化和大规模化的纠纷解决,以至不能再任由当事人主宰诉讼程序来完成,为了迅速且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各国才开始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不过,尽管在18-20世纪,各国民事诉讼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向职权主义的过度,但并不意味着各国的历史背景是相同的。由于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当时各国政治、经济状况的不同,都会导致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各自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表现形式和内涵的差异。
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以上只是从理想类型的角度对民事诉讼模式所作的划分,实际上,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某种诉讼模式,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两种模式总是交错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为诉讼模式的构造原则,并伴随着绝对化的倾向。与此相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着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漠视,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与诉讼民主与现代化,以及个人利益的要求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存在冲突。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各国民事司法改革方兴未艾,除了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改革以外,各国也不失时机地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限分配,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各自作用,实现诉讼公正。
在英美法系的民事司法改革中,主要是强化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法官不但在诉讼程序的推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限,甚至在某些实体问题上法院也享有决定性的权限。这在立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这一点体现得较为充分:法官积极地介入审判程序,促进诉讼的进程,包括设定证据开示的最后期限、确定审判日期以及促成当事人和解等方面,法官已更多地转向案件的管理。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虽然同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是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却存在差别。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原本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就享有较大的权力(职权进行主义),特别是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主导庭审程序、主动询问证人,同时法律海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所以在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在保证法官的程序管理权的同时,也在不断扩大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中立性问题。所以,两大发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本构造的基础上,不断调整着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权限分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相协同的新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别是在当事人主义固有的当事人主导的理念基础上,导入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思想,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但是,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其诉讼模式的基本内容,而仅仅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调整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配置,以使其更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并没有改变其诉讼模式的本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