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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6:02:28  浏览:85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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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石岛海关更名为荣成海关的复函


(2005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函〔2005〕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的请示》(鲁政发〔2004〕64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岛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荣成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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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审慎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关于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审慎处理的复函
1953年10月16日,最高法院华北分院

山西省人民法院:
你院前以(53)法秘行字第641号函请示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的问题,经本院转请最高人民法院核示,兹奉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10月10日法行字第7757号批复:“经与中央政法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精神病患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病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证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可根据其实际婚姻情况,即行判决。但在处理上,必须注意下列各点:一、分析患病者得病原因,医生诊断结果,目前病状,结合群众意见,慎重处理。二、此种案件,在判决确定前与判决离婚后,均必须对患者的监护与生活作负责的处理,如系退役革命军人,应请示当地党政机关审慎处理。”特函复你院,希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结合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慎处理为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委办〔2010〕3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0年12月7日15时35分,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6人遇难、12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该矿原为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果园乡苏庄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2006年开始技术改造,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2010年2月,由义煤集团负责对该矿进行兼并重组,事故发生前处于隐患整改阶段。目前,该矿尚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部分矿领导未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一定要查清遇难人数,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委派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同志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传达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协助指导地方全力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河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成立了抢险救援指挥部,组织义煤集团、三门峡市救护队等救援力量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分析:这起事故是由于该矿在越界的南区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时,积聚的瓦斯遇明火引起瓦斯爆炸。这起事故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按照河南省有关规定,该矿应在隐患整改完成后再进行技术改造,技改完成后方能进行生产活动,但该矿置政府法令于不顾,擅自打开密闭,非法组织生产,且存在长期非法越界盗采的问题。

二是弄虚作假,隐瞒矿井和事故真实情况。该矿在重组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图纸与实际不符,蓄意非法生产。事故发生后,伪造事故发生时间,组织藏匿遇难人员,编造虚假入井人数和名单,教唆调度员、灯房管理员等屡次谎报下井人数,给抢险救援工作造成很大困难。

三是现场管理极其混乱。事故当班入井人数严重超员;实行包工队劳动组织管理方式,以包代管;工人未经培训即下井作业;采用明令禁止的高落式采煤法,违规采用编织袋用作局部通风机风筒,瓦斯超限作业,副矿长该带班而未带班下井等。

四是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该矿非法购买、使用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即组织人员运往井上并藏匿。

五是未实现实质性兼并重组。实施兼并重组的股本资金和管理人员没有真正到位,未能对该矿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原有小煤矿的运行模式没有改变,管理制度尚未健全,在隐患整改的幌子下,擅自非法组织生产。

六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监管不到位。义煤集团选派的矿领导未履职尽责;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不到位,派驻的驻矿人员严重失职渎职,未制止超员下井、非法组织生产。

这起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性质非常恶劣,教训十分深刻。依据有关规定,我办已将这起事故的查处列入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范围,事故严肃查处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项重要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通报各地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地要切实按照国家有关部署,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煤矿事故多发区域、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任务繁重区域、建设项目集中区域为重点,坚决依法查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矿井。对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抗拒监管、冒险蛮干的企业,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严肃处罚,及时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坚决关闭;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不力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监管。各地要充分认识兼并重组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全面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监管责任,健全机构,完善制度,规范程序,不能出现“一个企业,两种制度”,做到真兼并、真投入、真管理,杜绝形式上的兼并重组和实质运行“两张皮”现象,扎实有效地做好煤矿兼并重组的各项工作。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一定要深刻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认真抓好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作业方式,坚决禁止盲目决策、盲目开工,坚决取缔以包代管、层层转包,坚决杜绝重组期间组织生产现象,切实推动煤矿兼并重组工作有序、安全、顺利进行。

三、严格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入井考勤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做到煤矿带班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在井下交接班,切实把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煤矿出入井考勤制度,做到记录齐全,确保入井人数准确无误。煤矿兼并重组企业要重新组建职工队伍,严格执行培训考核、录用、持证上岗制度。对制度不落实、执行不严格的煤矿要严肃处理。

四、严厉打击瞒报事故行为。各地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查处事故相关责任人;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煤矿,要依法严惩,一律按上限处罚;对瞒报、谎报事故和事故后逃匿、弄虚作假等性质恶劣、触犯刑律的有关人员,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处理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全力做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岁尾年初是煤炭生产的高峰期和煤炭消费的旺盛期,也是事故易发期,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始终把加强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摆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消除隐患,坚决防止因赶进度、抢工期、要产量、追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集中精力抓好今冬明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