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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42:36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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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字[2005]8号

关于转发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近日,山西省制定了《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对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次数、考核办法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该《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供在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中参照,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关于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以保证煤矿领导干部能够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企业贯彻执行企业主要领导下井带班、跟班作业制度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监察的内容,严格规范煤矿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行为。

  三、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尽快规范本地区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工作的制度,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00五年四月五日



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班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炭企业领导干部下井管理,提高企业领导安全意识,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责任主体地位,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并不折不扣地体现在行动上,特制定本规定。

  一、 考核范围:

  各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企业机关各处(部)室、安监局、各生产(基建)矿井副处级以上领导。

  二、 考核规定:

  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集团公司正职领导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4次/月;副总工程师5次/月。

  2.集团公司安监局、生产业务处(部)室正职5次/月;副职6次/月。

  3.生产(基建)矿井:正职8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10次/月。

  4、其他人员由集团公司、煤矿自行决定。

  三、考核办法及要求:

  1.各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深入井下制度的记录。各集团公司要有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各单位的记录汇总,并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2.各集团公司领导、副总工程师深入井下记录工作由行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报考核机构;其他部门的领导成员深入井下的考核由其内部进行考核,同时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内部人员的深入井下的考核规定,认真作好记录报考核机构,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3.各级领导干部每次下井要有明确的目的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切忌走形式走过场。

  4.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要与安全奖励挂钩,并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5.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培训等原因,未完成规定的,要有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

  6.凡因本人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完成规定次数的,需经本人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批准,到考核部门备案,可酌情予以减免。

  四、各市煤炭工业局、运城市安监局、省监狱管理局都要依照本规定制定适合地区、本部位的管理规定。

  五、本规定从2005年3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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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的通知

办社团函〔2012〕119号


文化部业务主管各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配合文化工作大局,广泛团结业内人士,组织开展积极向上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提供各种公益文化服务,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部分社会组织在组织开展活动过程中,也存在程序不规范、管理松散等问题;有的社会组织打着“文化部”等政府部门的旗号从事经营性活动,严重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有的社会组织甚至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表彰、排名和各种论坛等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文化部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严格按照活动议程规范操作,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现象。
  二、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各自章程所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活动,不能举办与本团体或组织宗旨无关的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
  三、各社会组织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文化部、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及各司局原则上不为社会组织联系业务、开展活动出具介绍信和函件。
  四、各社会组织只能以经民政部核准的名称对外开展活动,不能以文化部名义或变相以文化部名义举办各类活动。未经文化部领导本人书面同意,不能以文化部领导名义为社会组织的活动组织机构挂名。有关团体或组织在承办文化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活动时,对外宣传要真实、准确,不能夸大其词,擅自冒用文化部名义。对于非法冒用或违规冠以“文化部”和部领导名义开展活动的,将追究其责任。
  五、各社会组织要严格管理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可擅自打着“文化部”的旗号联系工作、进行宣传。个人名片及各种宣传资料在社会组织名称前不能擅自冠以“文化部”或“文化部主管”、“文化部下属”、“文化部直属”等字样,社会组织通讯地址不能打着“文化部大院”、“文化部老院”等误导性文字。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行政部门批准保留的项目名称和周期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能擅自新设立或变相设立各类面向社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确有必要,须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七、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面向社会的大规模活动和举办各类论坛、研讨会但不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将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负责人及经费筹集使用等事项(系列活动要一事一报)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经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在文化部社会组织在线网站上公示,方可开展活动。未经过备案和公示的,不能擅自开展相关活动。
  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举行的内部业务会议和活动且不涉及行政审批的,不必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但要严格依法依规依章程规范开展活动。
  八、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和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并报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举行活动。
  九、各社会组织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跨地域或全国性活动,尤其是需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等或使用中外名人作为活动名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未经批准,不能擅自向社会发布消息和开展活动。
  十、各社会组织要建立信息报送工作机制,加强活动信息报送,在开展活动后要及时总结,将活动情况报送文化部办公厅(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十一、各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制度,严格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为繁荣文化艺术事业、服务文化建设大局、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十二、文化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备案、审批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将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纳入年度检查初检评估指标体系。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推动和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3]3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在今年全国住宅与房地产工作会议上,我部提出了6月底要开通全国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以下简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目标。经过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至7月1日,绝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已初步建成。但发展不平衡,已开通的系统也存在一些问题。为促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现将系统建设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情况

  1.各地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有了较大进展。按照各地报送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实施计划,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建立省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34个,其中北京、天津、重庆各建2个。目前,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2个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初步建成,并和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联通。其中,重庆市建委、天津市房管局,海南、河北、福建、四川、广东、山西、陕西、山东、内蒙古、西藏等省(区)建设厅开通较早;北京市建委,河南、湖北、湖南、宁夏、甘肃、江西、辽宁等省(区)建设厅上网企业比例较高。但也有个别地区未能如期开通。

  2.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更新全面完成。一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已于去年9月26日开通,覆盖了绝大部分资质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资质一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今年上半年,又完成了信用档案记录内容的第一次信息更新工作。

  3.已开通的系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系统的覆盖面过小,部分地区入网企业数量较少,城市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成的不多;二是系统中信息内容,尤其是不良行为信息不完整、不全面,不符合部建该系统的要求;三是少数地区没有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进行系统建设,影响了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信息共享。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继续重视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建立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指导和推动本地区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

  2.努力扩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覆盖面。各地要尽快将本地区所有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都纳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加强对市级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督促指导,在今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的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要全部开通,具有资质等级(包括临时资质)的企业要全部上网。个别还未开通的省,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设进度。

  3.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信息的全面、准确。各地要有效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对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在房地产经济活动中违规、违法劣迹以及受到的处罚等处理情况要按规定记入信用档案;按照《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要求,将信用档案系统建设与企业资质管理结合起来,把是否如实提供信用信息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级审批和专业人员执(从)业资格注册的条件;在每季度末,要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备案。同时,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作用,拓展信息征集渠道。

  4.统一系统数据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畅通、资源共享。统一性、标准化是实现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联通、信息查询、资源共享的基础。各地要按照《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数据标准(试行)》(建办住房函[2002]521号),对系统进行建设和完善,并与全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数据平台联通。

  为推动和督促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建设部将不定期地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以多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并把系统建设情况作为对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的内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