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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7:49:27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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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83号 2007年6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地方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对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的支持均为一次性补助。各地应积极筹措资金,逐步加大投入,推动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围绕项目绩效目标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必须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引导示范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对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引导性强的项目。
  (二)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积极探索和参与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较高地区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
  (三)适当倾斜原则。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
  (一)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
  (二)地方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剧院(场)、排练场(厅)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三)地方特色博物馆改善馆藏条件以及文物陈列、布展;
  (四)地方体育场(馆)等体育设施(场地)维修及设备购置;
  (五)地方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六)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七)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项目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省级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省级财政部门须于每年5月30日前,商相关省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文化体育与传媒主管部门),完成对本省(区、市)申报项目的审核汇总,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凡越级上报的申请均不受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财政部负责对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结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以及各省级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由财政部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相关省级文化体育与传媒主管部门。
  涉及专业性较强项目,财政部商相关中央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执行规划,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须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就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并在下年度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设备购置和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省(区、市)实行缓拨或不予拨款:
  (一)项目申请内容不真实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无特殊原因,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六)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项目绩效综合考评结果抽查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________省(区、市)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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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淮府〔2004〕13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淮南市古树名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市政府第69次市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淮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划内的下列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一)树龄在八十年以上的;
  (二)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
  (三)凡列入国家保护名录及本市稀有的;
  (四)树形奇特,有一定观赏价值和重要科研价值的。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及其它地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实行分级保护。一、二级古树名木保护按照国家和省的 规定执行;其它的古树名木为三级保护。
  第五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对 本辖区的古树名 木进行调查、鉴定、登记、编号、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明显标志,划定保护古树名木的范 围,报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为古树名木的养 护者,并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在林地、风景游览区、森林公园(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的古树名木,按隶属 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庙、寺、院等范围内的古树名 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三)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 责养护;
  (四)在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必须精心养护管理,确保所管古树名木 正常生长,并接受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
  (二)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三)在树上挂物、刻划、钉钉、缠绕绳索;
  (四)借树搭棚或做支撑物;
  (五)在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范围内,堆物、挖土、建房、施工作业、倾倒废水废渣、 排放烟气、动用明火,兴建永久性或临时建筑;
  (六)其他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发现树木有衰萎现象,应及时报告所在 地林业或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采取复壮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抢救 、复壮费 用,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设施影响、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设施产权单位 和个人应按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期限,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二条 在征用土地、规划设计或建设施工中,涉及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的,建设单位 必须事先提出保护和避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办理征用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作业手 续。
因特殊需要,无法避让,非迁移不可的古树名木,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后方可迁移。迁 移古树名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制止或向 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养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损伤、擅自迁移、砍伐或者因管 理不当等原因致古树名木 死亡的,由市林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城 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 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林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古树 名木措施不力,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凤台县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纪要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


共青团中央常委会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纪要
(1979年10月6日)

 

  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日至二十四日,共青团中央召开常委会议,联系青年工作实际,学习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问题。出席会议的有书记处书记、常委,列席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团委负责人和团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人,共六十一位同志。韩英同志主持会议并讲了话,胡启立同志代表书记处提出了关于开展真理标准学习讨论的报告,高占祥、刘维明同志分别就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79〕58号文件、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问题和发展青年旅游事业问题发了言。

  会议一致认为,从上次常委会以来的四个月里,会团上下抓住三项主要工作,思想集中,目标明确,工作是有进步有成绩的。会议要求各级团委继续执行《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和五月常委会议纪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团的基层建设,争取有更多的进展、更大的突破。

  现将会议对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讨论纪要如下:

 

(一)

  关于真理标准的讨论,从去年五月开始到现在,已经一年四个月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认为这对于促进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解放思想,端正思想路线,具有深远的意义”,并指出:“一个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一切从本本出发,思想僵化,那它就不能前进,它的生机就停止了,就要亡党亡国。”这场讨论,击中了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和反动思想体系的要害,冲破了两个“凡是”的禁区,使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得以恢复,使四个现代化的事业得以推进,的确是粉碎“四人帮”以后最根本的拨乱反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工作着重点转移的伟大决策,在解放思想、落实政策、调整经济等方面,都跨出了很大很坚决的步子。在大的革命转变关头,出现某些“左”或右的摇摆,对党的方针政策有这样那样的不理解,历来有之,不足为怪;同时也说明林彪、“四人帮”制造和推行的极左路线流毒不能低估,说明真理标准的讨论还有待深入。经过学习,与会同志认识到,真理标准的讨论,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基本建设。思想路线非常重要,只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才可能正确地理解和坚定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这个问题不解决,四化的基础就不牢固。说拥护党的政治路线也是靠不住的。因此,一定要把真理标准的讨论搞好,马思想路线搞端正。

  会议确定,普遍深入地开展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学习和讨论,首先要在团的领导机关和专职干部中学习好、讨论好,逐步地用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把团的干部武装起来。同志们回顾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团的省、市、区委书记会议上,在《共青团一九七九年工作要点》中,曾经提出了在团干部、团员、青年中进行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教育的任务。但这段时间,一方面,因为团中央刚刚全面恢复工作,会议、活动较多,很少时间坐下来“务虚”、想问题;另一方面,社会上、党内出现怀疑四项基本原则、怀疑三中全会方针这样两股思潮,有一些干扰。总的看来,我们团的领导机关还没有把思想路线作为一个全局性的问题来抓。我们对青年的思想动向调查研究不够,对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批判不深,因此在一些思想理论的是非问题和实际工作包括青年工作的是非问题上,大家的认识并不完全清楚。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思想路线上完全颠倒了主观和客观、精神和物质的关系,造成了长期以来唯心主义盛行、形而上学猖獗的状况。我们一些同志对真理标准讨论的抵触情绪,恰恰是发生在物质是第一性还是精神是第一性这个老问题上,足见恢复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迫切性。

  会议认为,从团干部队伍的现状看,真理标准的学习讨论更有特殊的意义。团的干部比较年轻,大多数都是基层选拔上来的优秀骨干,有朝气,肯学习,勤思考,本质、主流是好的。但毕竟,他们在成长时期碰上了林彪、“四人帮”横行肆虐,党风、学风遭到破坏,“现代迷信”盛行。不少同志长期耳濡目染的是林彪、“四人帮”及其“理论权威”贩卖的“假药”,反倒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常识和本来面目感到陌生。这就给许多同志提出了一个对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重新学习、启蒙和补课的任务。就是老一点的同志,面对新时期的新矛盾新情况,同样有个解放思想的问题。要肯定过去的好传统,同时也要看到,文化革命前,我们在阶级斗争问题上,在对领袖和群众关系的看法、提法上,在一些政策问题上,就已经有了一些不实事求是、不科学、甚至是“左”的东西。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也一样在不同程度上中了毒。这方面,老同志新同志都不要有盲目性,都要从僵化半僵化状态中解放出来,把思想路线搞端正。

 

(二)

  进行真理标准的讨论,不是要发动一场什么政治运动,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团结全党、全国人民实现四化,发展生产力,改善人民生活;是为了帮助广大干部和群众通过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使更多的人掌握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路线,尊重客观规律,研究客观规律,努力按照客观规律办事。

  要把真理标准讨论好,最主要的是要密切联系团干部的思想,联系当前团的工作,有破有立地解决现实问题。不是要领导做“表态文章”,也不是要搞从概念到概念的抽象探讨。当然把基本的理论观点搞清楚是必要的,但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着力于调查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以达到解放思想、开动机器、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同心同德搞四化的目的。从当前团的工作实际出发,这次讨论要在团的干部中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弄清什么是毛泽东思想,什么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弄清坚持还是反对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是真高举和假高举的根本区别。

  有人说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砍旗”,这是最吓人的帽子。这样讲的人,极少数是坚持林彪、“四人帮”的思想体系,但多数同志是认识问题,或者是因缺乏马列常识而人云亦云。“判断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的观点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之第一的和基本的观点。”这是毛主席早在四十多年前讲的,是一个经典性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命题。列宁说,马克思主义的最本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在于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斯大林在《列宁是俄国共产党的组织者和领袖》一文中,讲到俄国革命中“有两派马克思主义者”:一派是“堂皇地标榜马克思主义”,“不善于或不愿意探究马克思主义的实质”,而“以摘引马克思的词句为基础”,“从类比和历史比拟中求得指示和指令”,这就是孟什维主义。另一派则是列宁为代表的布尔什维主义,他们“把问题的重心从表面上承认马克思主义转到实行和实现马克思主义”,“不是凭借引证和格言,而是凭借实践经验”,来“规定适合环境的实现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和手段”,因而使“马克思学说完全保持着它的活的革命力量”。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对待马列主义也曾经有过两种相反的态度:一种是本本主义,照抄照搬,不问中国实际,用只言片语唬人、骗人,这是王明的态度;一种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用马列主义之“矢”射中国革命之“的”,这是毛主席的态度。这两种态度,究竟哪一种态度是马克思主义的,是真正高举的呢?历史已经做了无可辩驳的回答。毛主席把马列主义运用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在党和人民的集体奋斗中形成和产生了毛泽东思想,这才赢得了革命的胜利,改变了中国的面貌。毛泽东思想既然是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革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那么,如果反对实事求是,不从实际出发,那就是抽掉毛泽东思想的精髓,就是直接违背毛泽东思想。如果想用毛主席的旗帜来掩盖林彪、“四人帮”的东西,那只能是玷污毛主席的旗帜。只有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善于把基本原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完整、准确地掌握它的科学体系和立场、观点、方法,而又不囿于某些只言片语或个别结论,勇于根据新的实践加以完善和发展,这才是真正的高举。

  第二,要抓住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认真肃清流毒。

  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必须深入批判极左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批判极左路线同坚持四项原则对立起来是错误的。要看到,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就是破坏、践踏四项原则,而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采取的一系列拨乱反正措施都是为了坚持、维护四项原则。我们越是彻底地批判极左路线,坚定不移地解放思想,就越能正确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时,也只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我们才有批判极左思潮的锐利武器。如果不清除林彪那个“念念不忘”之类的流毒,那就不能正确理解四项原则,“坚持”也会走样。

  深入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必须联系实际,消除他们人为地制造阶级斗争和把阶级斗争扩大化造成的严重后果和流毒。华国锋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深刻的马克思主义分析,完全符合我国阶级关系、阶级斗争的历史演变和现实状况,我们应该认真学习、理解、贯彻执行。要看到,在团的工作中,阶级斗争问题上极左的流毒是相当深的。林彪、“四人帮”一伙推行反动血统论,十多年来,这个东西成了发展团员、使用干部的一条不成文法,成了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组织生活中和人与人关系中一根无形的绳索。现在虽然中央发了文件,而我们一些同志在落实党对不同出身青年的阶级政策方面,总是犹豫观望,余悸难消。因此,对今天的阶级状况和青年中的“阶级烙印”作实事求是的分析,是各级团干部都应该加以调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对“人道主义”、“人性论”、“人情味”的批判,也需要分析。把人性和阶级性绝对对立起来,把“斗争的哲学”无限推延到一切领域,这种做法在我们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在对青年特别是后进青年进行教育的工作中,带来了极坏的后果。似乎无产阶级就是“冷冰冰”加“硬梆梆”,谁要是对青年讲尊重、关心、感化,那就是“人性论”。结果不知道因此做了多少不近情理的事情,脱离了多少青年!应该承认,我们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这个重大课题本事不大,甚至可以说,往往是习惯于“激化”矛盾,而不善于“转化”矛盾。错误当然应该批评。积极的思想斗争不能取消,但是,“我们不赞成用棍子把人们赶上天堂”(列宁语),而一定要用说服、讨论、商量加等待的办法,去妥善地解决青年中的各种思想、作风问题。

  批判林彪、“四人帮”的极左路线,当然不是说出现了右的思潮、倾向也可以不加理会。反对错误倾向,贵在实事求是。我们要坚决肃清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流毒和影响,但也要如实看到阶级斗争还没有结束。我们批判林彪、“四人帮”的“全面专政”论和封建法西斯主义,纠正冤、假、错案,发扬民主,健全法制,一定要坚定不移,但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并批判派性、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把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个人心情舒畅与集中统一意志正确地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维护安定团结,维护法律和秩序。

  第三,要探索、研究新时期的青年和青年运动,进一步拨乱反正、解放思想,把团的工作活跃起来。

  对过去和当前团的工作,都要用实践标准加以检验,坚持正确的,改正错误的。林彪、“四人帮”强加的“全民团”、“生产团”、“娱乐团”的帽子,虽然去年中央“五四”通知已予推倒,但在实际工作中不时还有“黑三团”的阴影,使得一些同志思想受束缚,手脚放不开。对把学四化干四化提为新时期青年的“主课”,有的同志就有犹豫,而更多的是不习惯、不熟悉。在经济与政治、生产活动与思想教育问题上,如何克服“两张皮”,把它们结合好,还有待我们在反复实践和不断总结中找出一条路子来。关心青年的劳动就业、业余学习、文娱生活,包括正当的社交活动、婚姻恋爱,这方面的“禁区”已有所突破,但总的说,我们还做得很不够,有时还有反复。会议根据最近党中央关于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团体要成为广大群众的重要代表者,要有职有权有责而不要成为装饰品的指示精神,强调要开展独立活动,发挥首创精神,努力做到群众组织群众化。共青团一定要在党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动员和组织青年在四化建设中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同时,一定要坚决维护和代表青年群众正当的政治经济权益,关心他们的痛痒,反映他们的呼声和要求,积极设法解决青年的切身问题。要正确处理服从党的领导与密切联系青年群众的关系,把“党的助手”与“青年的核心”这两者结合起来,使共青团在党、群之间起好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这是一个涉及团的性质、任务和团的存在价值的问题,全团同志都要解放思想,加以探索。

  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怎么做?这个问题也很突出,这方面惰力也更大。要突破,要改变,更需要胆识和毅力。政治运动连续搞了十几年,思想工作也难免伴随着粗、大、空等毛病,比较习惯的是找“对立面”,搞“斗则进”那一套,要看到,教育青少年是一门很细的学问,是一门“艺术”。当然,必要的集中教育,如果指导思想对头、方法得当,是有作用的,不能否定。但是,大量的应该是做精雕细刻、点点滴滴、潜移默化的工作,是用陶冶的方法、说理的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去做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一定要符合青年成长的规律。要循序渐进,不能动辄要求“立竿见影”,要和风细雨,不要搞“雷厉风行”。对青年不能只讲政治概念,要更多地讲思想和品德的修养。当前,有两件事值得重视:一件事是在共产主义道德教育中,要认真加强对后进青年的工作,研究一下转化人的学问。有个口号叫做:“大家都来做打开‘锈锁’的能工巧匠”。我们有二百万个团支部、十几万专职团干部、众多的辅导员,如果每一个干部、每一个支部转化一个后进青少年,将会给社会减少多少麻烦,而给四化增添多少有生力量啊!这件事要大大提倡一下,务必要有所突破,有点长进。另一件事是要正确对待青年中属人民内部性质的不同意见,包括某些不正确的意见。思想工作当然要旗帜鲜明,但要求那么“纯而又纯”是不切实际的,强行搞“舆论一律”也是做不到的。在人民内部,绝不可一听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见,就用简单粗暴的方法,甚至轻易用专政的方法去对付。实行民主,就要准备听不同的声音。对的接受,不对的说服、错误的抵制。总之要有民主的精神,分析的态度,用积极引导、以理服人的方法解决问题。

 

(三)

  为了组织好真理标准的讨论,会议要求各级团委: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团中央书记处起,包括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各省、市、自治区团委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亲自抓,带头学。学习、讨论的安排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进行。关键是领导班子要讨论好,武装好,努力站到思想解放的前列。各级团校和团干部训练班都要把弄清真理标准、端正思想路线列为重要教学内容。青年报刊要改进理论宣传,结合实际事例,向青年进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路线的教育。

  二、虚实结合,开动机器。要下功夫有目的地读一点马列原著,掌握立场、观点、方法。强调实践标准,不是否认理论的指导作用,不能有这个误会。不读书的状况要坚决地改过来。在读的基础上要开动机器,联系思想,联系实际,提出问题来讨论。要养成思考的习惯,提倡探索精神。面对现实,不回避矛盾,以革新者兼实干家的态度,去调查、研究现代化建设和共青团工作中的各种实际问题。要敞开思想,充分议论,做到实事求是。思想敞开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讨论深度的一个标志。

  三、贯彻民主精神,实行“三不主义”。思想能否敞开,讨论能否深入,关键在兑现“三不主义”。在组织内,在会议上,为理解马列道理和党的方针政策,允许提出问题,发表不同意见,允许争论,允许保留,允许批评和反批评。提倡坚持真理,服从真理,勇于修正错误。向组织讲真话,讲心里话,应该受到保护。对为探求正确认识而在学习中发表各种意见包括错误意见的同志,要坚持和风细雨,耐心说服。要坚持,既是真理就一定能说服人,一定能为绝大多数人所接受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