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4:40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副秘书长名单


  (1997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曹 志
  罗 干
  薛 驹
  周 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2012年11月24日,为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推进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调研”的顺利进行,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诉讼理论与司法改革研究所举办了“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研讨会”。在课题负责人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的主持下,来自吉林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多家律师事务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代表,以及课题协作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就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庭前会议制度”进行了集中研讨。

一、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

庭前会议的功能。从立法定位上讲,庭前会议是庭审的准备程序。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庭前会议制度的宗旨是确保法庭的集中审理,提高庭审的质量及效率,保障控辩双方诉权的行使。庭前会议的重点在于集中那些可能导致庭审中断、影响庭审顺利进行、制约庭审效率的突出问题。

考虑新刑事诉讼法仅列举了“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与会代表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庭前会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管辖权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调取证据、变更强制措施、证人保护等。为了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功能,凡是可能导致庭审中断进而影响庭审效率的程序性问题都应通过庭前会议来集中解决,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发挥这一制度的预期功能。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新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与会代表多数认为,庭前会议并非所有案件的必经程序,应当在必要时才启动,并应当集中于程序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如当事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案件,以及一些案情重大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通过庭前会议解决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进行证据展示、争点整理等,可以确保庭审集中、高效进行,兼顾庭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有代表指出,庭前会议适用的案件范围不宜扩大,考虑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对于那些当事人没有争议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通常无需召开庭前会议。此外还有代表认为,对于那些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也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二、庭前会议的基本构造

庭前会议的主持者。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审判人员召集庭前会议,但实践中具体由谁来主持该程序还有待明确。有代表认为,如果合议庭组成人员主持庭前会议,可能产生庭前预断的风险。

不过有代表指出,庭前会议由主审案件的法官主持更加符合现阶段的司法实际,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全卷移送制度,此种情况下再考虑庭前预断的风险问题已经无实质意义;另一方面,主审法官主持庭前会议有利于其对案件争点的了解,便于其在后续的庭审中把握案件的焦点和关键,提高庭审的质效。

被告人的参与权。被告人是否需要一律参与庭前会议,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考虑到庭前会议涉及被告人的实体及程序性权利,有代表认为,应当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在送达起诉书的环节,就可以征询被告人关于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及相关问题的意见。可见,在庭前环节应当对是否召开庭前会议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

为便于被告人参与庭前会议,具体的参与方式可以灵活处理。如果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应传唤其到法院参加庭前会议;如果被告人被羁押,应尽量在看守所内召开庭前会议。

也有代表认为,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前会议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有必要参加的才参加,没有必要的可以不参加。另外有代表指出,对于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应召开庭前会议,因为庭前会议涉及专业的法律事项,在缺乏辩护人参与的情况下,庭前会议很难取得预期的效果,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三、庭前会议的重点问题

庭前会议解决事项的范围。庭前会议能否解决实体问题,解决到何种程度?法律并未明确作出规定。有代表认为,庭前会议以提高庭审效率为价值目标,因此其仅应解决程序问题,如将实体问题纳入庭前会议可能导致庭前会议功能的膨胀,甚至冲淡庭审的功能。退一步讲,即使将实体问题纳入庭前会议来解决,也应作必要的限定,否则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此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别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功能,明确庭前会议就是为庭审做准备,刑事审判应确保以庭审为中心。

另有代表则指出,庭前会议不应排斥实体问题。在庭前会议中整理证据及事实的争点,也可以明确庭审的重心,提高庭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有代表认为,刑事和解、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等问题可以纳入庭前会议中一并解决,以便促进后续庭审的顺利进行和案结事了。

庭前会议的效力。有代表认为,庭前会议的效力对于庭审而言是相对的,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达成共识的事项,就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对于那些达不成共识的事项,就需要延伸到庭审阶段解决。在庭审中是否还可以再次提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有代表认为,对于非法证据排除之类的申请,如果在庭前会议中被依法驳回,除非有新的依据和理由,否则不能在庭审环节再次提出此类申请。也有代表认为,如果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限制过严,可能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进而影响庭审程序的正当性。实践中应当妥善处理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与审判权及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不应当通过庭前会议反而限制了被告人的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通过庭前会议,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之外,在庭前解决当事人对证据合法性问题存在的争议,可以避免因该问题而影响庭审的顺利进行。有代表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涉及的问题非常复杂,控辩双方之间的争议也比较大,很难在庭前会议中彻底予以解决,因此,对于一些案件,庭前会议可能只是为庭审阶段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以便确保当庭妥善解决证据合法性的证明问题,避免庭审因此而中断。尽管立法将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庭前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但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还面临着诸多复杂的问题,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的解决能力可能比较有限,对此应有充分的认识。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吉林大学法学院)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通知

农计发[201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人民政府:

  近两年来,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我部在全国范围内认定了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各地高度重视,把示范区作为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抓手,纷纷出台政策措施,推动示范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加快示范区建设步伐,有效发挥示范引领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倾斜支持思路

  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4号)关于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发挥政府支农资金引导作用、有效集聚各类资源、推动形成示范区建设合力的重要行动,是整合各类支农资金、创新农业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探索。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和各示范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意识和主体意识,以推进示范区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总体目标,以做大做强主导产业为主要任务,切实强化工作指导和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的各项工作。一要坚持优先谋划、优先安排。把示范区建设作为加快区域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对符合国家与地方相关专项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指导意见的示范区项目,坚持优先谋划、优先申报、优先安排,确保安排示范区的农业项目资金总量和比重逐年提高。二要坚持突出重点、突破瓶颈。以提升示范区主导产业现代化水平为主攻方向,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科技和生产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农业公共服务与社会化服务等为重点,集中力量,精心打造一批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着力突破薄弱环节,切实解决瓶颈问题。三要坚持有效整合、有所创新。积极创新农业投入机制,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要求,做好上下游项目、关联性行业项目的衔接安排,以县级为整合主体,着力建立“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新机制。同时,要统筹兼顾,处理好点与面的关系,促进区域现代农业协调发展。

  二、抓住关键,突出倾斜支持重点

  顺应各示范区发展与建设趋势,按照因地制宜、重点突破的思路,“十二五”时期,着力在示范区现代粮棉油糖生产基地、现代特色产业园区、现代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加大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着力提高示范区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

  (一)现代粮棉油糖生产基地。积极推进新增千亿斤粮食工程、棉油糖生产基地、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工程、保护性耕作、粮棉油高产创建、农作物良种补贴、耕地质量建设、有机质提升等中央和地方农业项目资金向示范区倾斜,积极争取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等项目支持,重点建设高标准农田,促进良种良法良机配套推广应用,积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努力打造一批集中连片生产、技术集成配套、机械化水平领先、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粮棉油糖生产基地。

  (二)现代特色产业园区。积极推进种植业良种工程良种繁育基地、天然橡胶生产基地、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设施大棚补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扶持产业发展等中央和地方农业项目资金向示范区倾斜,重点改善园区的设施装备条件,推广应用特色鲜明的新品种和高新技术,促进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着力建设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化蔬菜、水果、茶叶等特色农产品产业园区。

  (三)现代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区。大力推进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养殖业良种工程、畜禽良种补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村沼气工程等中央和地方农业项目资金向示范区倾斜,着力改善畜禽和水产养殖设施装备条件,大力推广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和水产健康养殖技术,提升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速培育一批设施完备、技术领先、质量安全、环境友好的现代化养殖场区。

  (四)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条件建设、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动物防疫体系、渔政渔港工程、植物保护工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补助、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惠民工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农业产业化专项、农民培训阳光工程、科技入户直通车、农业标准化生产等中央和地方农业项目资金向示范区倾斜,以强化公共服务、发展社会化服务、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水平为重点,着力构建覆盖全程、衔接配套、便捷高效、运行规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示范区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水平。

  三、创新机制,提高倾斜支持效益

  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不仅要扩大示范区建设资金总量,也要积极探索农业投入与管理新机制,不断提高示范区资金集聚和示范效益。

  (一)积极创新支农资金整合机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推进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与创新支农资金整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探索同类项目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和集中使用的办法和机制。示范区人民政府要以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为统领,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审核、对口申报、整合使用的要求,积极整合性质相近、用途相同、使用分散的各类支农资金,集中用于示范区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尽快见效。

  (二)积极创新支农资金引导机制。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金融部门合作,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示范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健全投融资体系、拓展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以政府支农资金为载体,以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承担实施主体,促进支农资金与民间、金融、工商等资金综合配套使用,放大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努力形成多元化投入格局。

  (三)积极创新支农资金管理机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示范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倾斜支持示范区的各类农业项目资金实行“阳光操作”,努力做到各类项目的决策管理、资金安排、实施过程、使用效果等环节科学透明、程序规范、公开公正。要积极探索以奖代补、以奖促建、先建后补等支农资金管理新方式,建立示范区支农资金整合和倾斜支持的绩效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和改进农业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农业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示范区建设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向我部申报的农业项目资金要优先考虑安排示范区。各示范区要准确把握各类农业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向、布局范围、申报条件、管理要求等,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确保倾斜支持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附件:
农计发〔2012〕19号.CEB
农计发[2012]19号.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FZJHS/201206/t20120611_275488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