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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04:25  浏览:90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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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6日抚顺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3日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4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管理,确保运行规范有序,保障行车的畅通和货物的安全,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运营、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发展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证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抚顺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工作。抚顺市地方铁路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省有关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以及从事相关运营、建设工程的企、事业单位的行业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技术规范、技术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四)负责拟定全市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发展规划。

(五)负责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维护好铁路沿线、车站和列车的治安秩序。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运营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及到发站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铁路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

第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机车、车辆、信号等设施、设备由产权单位的专业队伍负责养护,也可以委托行业专业队伍负责养护。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的设施、设备委托他人维护的,要与具备维修资格的单位签订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维修合同。

第九条 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 从事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设备维修作业影响铁路运输的,施工单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申请和封锁线路手续。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通知行车调度,并设置好防护。

第十一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长二十公里以下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扩建、大中修工程竣工后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经批准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必须严格组织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铁道部工程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内应建立消防组织和消防制度,配齐、配够消防器材和设施,坚持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的范围为铁路养护区(与城市道路平交部分除外)。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单线区段自两轨道中心起,双线以上区段自最外侧线路的两轨道中心起,两侧水平距离各10米至30米(建筑密集区为10米至15米)的范围为绿化隔离区。绿化隔离区外20米的范围为建设控制区。

第十七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产权单位应在绿化隔离区内做好绿化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用地范围内排污、乱倒垃圾、取土、放牧、建房、开荒、殡葬及其他有损路基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曲线内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或种植高大树木。

第二十条 禁止各种车辆随意跨越线路或沿着线路、路基并行。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职工有权制止。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为维护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做出贡献,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行业检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维修质量达到优良的产权单位,给予通报表扬或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危及行车安全的运输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由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直至采取封闭措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建造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而又逾期未改正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拆除该设施。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按部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行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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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废止理由: 因新办法实施而失效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以(86)建总调字第9号文印发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工业项目评估试行办法》和《工业项目评估参考数据》自行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是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决策的基础环节。为改进和加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评估工作,为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批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设银行要对每个贷款项目进行切切实实的调查研究,评估论证项目的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然后才决定
是否贷款。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1359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作为建设银行项目评估工作的准则。
第二条 凡是国家确定需要申请建设银行贷款(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的建设项目,未经建设银行评估,建设银行不提供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评估要从项目立项开始,即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就介入建设前期工作,搜集、整理基础数据,为评估做好准备。各评估行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之后,项目设计任务书批复之前及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作为贷款项目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 项目评估人员必须从国家全局利益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基础资料、技术参数等调查核实,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评估。小型基本建设贷款项目,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不作国民经济效益评估和社会效益评估。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项目评估程序。一般采取以下步骤:
1 、确定评估项目,落实评估单位。
2 、组织评估小组,落实评估人员。
3 、制订评估工作计划。
4 、组织评估人员进行调查、 收集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有关的技术经济基础参数,并请项目主管单位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数据。
5 、按照评估办法的要求,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写出评估报告。 项目评估报告的内容深度,应能满足项目决策审批的要求。
6 、所有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由总行和省、直辖市、自治区、 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为“分行”)统一组织或下达项目评估任务。

第三章 评估内容
第七条 建设银行对项目的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必要性评估;
2 、建设条件评估;
3 、生产条件评估;
4 、工艺技术评估;
5 、基本经济数据的审查与鉴定;
6 、企业财务效益评估;
7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
8 、社会效益评估;
9 、不确定性分析;
10、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11、总评估结论。

第四章 项目建设必要性与建设、生产条件评估
第八条 项目建设必要性的评估,主要包括:
1 、项目产品方案和产品纲领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国民经济长远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和地区规划的要求;
2 、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产品性能、品种、质量、 规格构成是否符合国内外市场需求和有无竞争力,是否属于升级换代的产品;
3 、分析项目建设规模是否经济合理。
第九条 建设条件评估。根据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的特点,有重点地评估项目建设前的建设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分析:
1 、项目所需要的建设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2 、相关配套协作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3 、根据水文地质、原料和销售市场、生产、生活环境等情况, 分析厂址选择是否合理,分析厂址、总体方案是否符合城镇规划、国土管理的要求和规定;
4 、交通运输是否有保证,原材料、 燃料设备等采购及产成品销售运距是否经济合理;
5 、是否有环保部门批准认可的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 生产条件评估。要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生产特点,评估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生产条件是否具备。主要内容有:
1 、加工企业项目,要着重分析项目建成投产以后所需要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是否有稳定可靠的来源;产品方案和资源利用是否合理。
2 、矿山资源开发项目要着重分析工程、水文地质、资源储量是否清楚, 是否具有资源储委会批准的资源储量及其品位的开采价值的报告。
3 、交通运输项目要着重分析是否有可靠的与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货运量。
4 、生产加工机械、仪器仪表产品的项目,要着重分析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的要求。

第五章 工艺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工艺技术评估是对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的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和适用性所进行的综合论证分析。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经济、适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发展政策和技术进步装备政策;是否有利于资源的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能源等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十三条 项目所采用的设备是否属于国家已明文规定淘汰、禁止采用的设备;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是否安全可靠,是否经过工业试验和鉴定。
第十四条 引进技术和设备有无必要,是否符合我国国情,是否与国内设备、零配件、工艺技术相互配套。
一个项目从多家引进设备时,要分析多家设备、工艺、技术是否配套协调,是否相互衔接;分析引进技术和设备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是否申请专利。

第六章 基础经济数据的测算与评估
第十五条 基础经济数据是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项目评估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基础数据,如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与流动资金投资)、成本、利润、销售收入、税金、基本折旧、利率等进行认真、细致、科学的测算。
第十六条 基础经济数据测算与评估的内容有:
1 、固定资产投资额评估(见评估表1 ),分析投资估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有关规定,工程内容和费用是否齐全,有无高估冒算,任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标准,扩大规模,以及有无漏项、少算、压低造价等情况,分析投资构成比例是否合理及不合理的原因。
2 、资金筹措方式及分年度用款计划(见评估表2 、2 -1 )。分析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和流动资金筹措方式是否可行,各种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数额是否落实,投资使用计划安排是否得当。
3 、总成本估算(见评估表3 )。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各项成本费用计算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成本管理的标准和规定。成本计算应列表计算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
4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测算(见评估表4 )。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估算,应随项目情况而异,分别按不同生产负荷进行计算,鉴定分析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是否符合现实情况和预测变化趋势;各种税金的计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
5 、利润估算(见评估表5 )。鉴定项目获取利润的可靠程度并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
6 、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项目建设期、投产期、达产期等年限的确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一般规律,是否符合行业、产品的特点。
7 、固定资产折旧额估算。一般采用直线折旧法进行综合折旧。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建设期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固定资产综合折旧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形成率+建设期利息-净残值
年折旧额=---------------------------------------------------
折旧年限
8 、流动资金估算。流动资金需要量一般按销售收入资金率法或产值资金率法进行测算。

第七章 财务效益评估
第十七条 财务效益评估是按照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财务价格,对项目的费用、效益进行计算与分析,并据以评估企业盈利水平。
第十八条 财务效益评估中,各种投入物和产出物在项目计算期内各年使用同一财务价格计算。财务价格一般指现行国家统一价格,市场贸易价格,以及根据市场行情和国家有关政策等因素进行测算的预测价格。
第十九条 财务效益评估基本报表。主要有:
1 、财务平衡表(见评估表6 ),根据项目的具体财务条件,估算、分析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的资金盈余或短缺情况,为选择资金筹措方案,计算贷款偿还期提供基本数据。
2 、财务现金流量表(见评估表7 ),该表以全部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作为计算的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的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等评估指标。
3 、贷款偿还期计算表(见评估表8 )。该表是利用财务平衡表中的有关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项目投产后可用作还款的利润、折旧基金及其他收益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的计算表。
4 、财务外汇流量表(见评估表9 )。利用外资项目、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应编制财务外汇流量表,用以测算分析计算期各年的净外汇流量财务外汇净现值、财务换汇成本等指标。
第二十条 财务效益评估指标。
(一)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各年差额净现金流量现值累计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表达式为:
n -t
∑ (CL-CO)(1 +FIRR) =0
t=1 t
式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CO)--第t 年的净现金流量;
t
n
∑ --项目计算期总和;
t=1
n --计算期。

财务内部收益率通常采用试算法求得:公式为:
|NPV|
FIRR=i1+(i2-i1)---------------------------
|NPV1|+|NPV2|
式中:i1--试算时的低折现率;
i2--试算时的高折现率;
|NPV1|--对应于低折现率i1的净现值(正值)绝对值;
|NPV2|--对应于高折现率i2的净现值(负值)绝对值。
试算时,选择净现值等于正值和负值的两个折现率,两个折现率之差,最大不超过5 %。然后用插入法找到一个净现值等于零的某个折现率,即为内部收益率。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国家规定的基准收益率时,表明项目的盈利大于或接近全国平均水平。一般情况下,项目的财务内部? 找媛手挥写笥诨虻扔诨际找媛驶蚬娑ǖ恼巯致适保钅坎趴梢钥悸墙邮堋? (二)财务收益净现值(FNPV),是指按部门或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或规定的折现率,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即基准年)的现值之和。计算式为:
n
FNPV= ∑ (CI-CO)·a
t=1 t t
式中:a --与折现率(i )对应的第t 年的折现系数。
t
计算财务收益净现值时折现率,一般按项目综合加数平均资金成本,加上1-2 %的风险系数计算。为计算方便, 也可按项目所使用的建设银行贷款的实际贷款利率加上1 -2 %的风险系数替代计算,当实际贷款利率超过14%时,折现率取16%。
项目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有效生产期。建设期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有效生产期根据主要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和产品寿命期(即产品的市场需求期)确定。工业项目有效生产期计算一般不宜超过20年。
(三)贷款偿还期,是指按国家财政财税制度有关规定,项目投产后,可以用于还款的利润、折旧基金及其它收益额偿还建设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所需要的时间(包括项目建设期)。贷款偿还期超过建设银行规定的相应贷款偿还年限的项目,建设银行不予贷款。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建设期每年贷款利息=(年初贷款及利息累计+本年贷款支用数/2 )×年利率
生产期每年应计贷款利息=(年初贷款及利息累计-本年还本付息/2 )×年利率
还清贷款年份应计利息=年初贷款及利息累计/2 ×年利率。
(四)投资利润率,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产量达到设计能力的正常生产年份内,年利润总额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
计算公式为:
年利润总额
投资利润率=--------------- ×100 %
总投资额
上式中: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新增流动资金
年利润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年销售税金-年技术转让费-年资源税
-年营业外净支出
(五)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建成投产后,产品产量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正常年份内,年利税总额与项目总投资之比率,计算公式为:
年利税总额
投资利税率=------------ ×100 %
总投资额
上式中:
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期利息+新增流动资金
年利税总额=年销售收入-年总成本-年技术转让费-年营业外净支出
本办法中,暂定以国家计委计标[1987]1359号文中发布的《1985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三率》中各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为对应行业建设项目的基准利润率、基准利税率。
第二十一条 涉及外资、外贸的项目,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还应计算外汇偿还能力、换汇成本、外汇净现值、外汇投资节汇率等指标。
(一)外汇偿还能力。利用国外贷款资金的项目,其国外借款部分的还本付息,按已经明确的或预计可能的借款偿还条件,进行评估计算,分析项目的外汇借款偿还能力;


(二)财务换汇成本。财务换汇成本是指每出口一美元产品销售收入所需要的出口产品人民币成本额。其计算公式为:
年平均出口产品成本总额(人民币)-年平均出口产品外汇
成本(美元)×官方汇率
换汇成本=--------------------------------------------------------
年平均出口产品外汇销售收入(美元)-年平均出口产品外汇
成本额(美元)


年新增出口产品成本总额(人民币万元)
换汇成本=-------------------------------------
年新增出口产品外汇销售收入(万美元)
(三)外汇净现值(FNPV)。外汇净现值是分析、评估项目实施后对国家外汇状况影响的重要指标,用以衡量项目对国家外汇的净贡献(创汇)或净消耗(用汇)。外汇净现值可通过外汇流量表直接求得,其表达式为:
n
FNPV = ∑ (FI-FO)·a
f t=1 t t
式中:FNPV--外汇净现值;
f
FI--外汇流入量;
FO--外汇流出量;
at --对应于第t 年的折现率的折现系数。折现率一般取实际外汇贷款的最高利率。
(四)外汇投资节汇率,它是用以评估分析生产替代进口产品的项目的外汇投资的节汇效果的指标。
计算式为:
外汇投资节汇率=节汇额(美元)/外汇投资额(美元)×100 %
式中:节汇额是指项目在计算期内以实际到岸价格计算的代替进口产品的产出物外汇收入,减去投资外汇的本息和生产投入外汇后的余额,即净外汇效果。外汇投资额是指项目使用外汇贷款的本息和总额。

第八章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评估,是从国民经济整体利益出发,遵循费用--效益统一划分的原则,用影子价格、影子工资、影子汇率和社会折现率,计算分析项目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净增量效益,以实现资源的最优利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国民经济效益评估中,效益是指项目对国民经济发展所作的增量贡献,费用则指国民经济为项目建设所付出的代价,两者分别包括项目本身的直接效益和直接费用,也包括由项目引起的间接效益和间接费用。除对发生有较大影响的显著的间接效益、间接费用作定量分析外
,一般只作定性分析。
第二十四条 税金、补贴及国内贷款利息、折旧额等属于国民经济内部的转移支付,国民经济效益评估时,上述转移性支付不计为项目的费用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进行国民经济效益评估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民经济评价中采用的社会折现率、影子汇率、贸易费用率、影子工资、部分通用的影子价格,及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自行确定的产出物和主要投入物的影子价格等,需要鉴定是否符合下述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的有
关条款处理规定,鉴定其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可靠。
第二十六条 确定影子价格时,项目投入物和项目产出物一般划分为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特殊投入物等三种类型。
1 、外贸货物是指其生产和使用将对国家进出口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货物。项目产出物外贸货物,包括直接出口、间接出口(替代其他企业产品使其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以产顶进减少进口)的货物;项目投入物中的外贸货物,包括直接进口(占用其他企业的投入物使其增加进? 冢┗蚣浣咏冢ㄕ加迷捎糜诔隹诘墓诓罚蛊浼跎俪隹冢┑幕跷铩? 2 、非外贸货物指生产和使用对国家进出口不产生影响的货物,如施工、 国内运输、商业服务等行业以及由于各种因素(包括国内外贸易限制品)的限制,使之不能进行外贸的货物。
3 、特殊投入品一般指土地和劳动力。
对于难以判别是否属于贸易物品时,以外贸品处理,对影子价格的选取和使用一定要有说明。
第二十七条 外贸货物的影子价格以实际将要发生的口岸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产出物(项目产出物的出厂价格)
1 、直接出口的(外销产品):离岸价格减国内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2 、间接出口的(内销产品,替代其他货物,使其他货物增加出口):离岸价格减去原供应厂到港口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加上原供应厂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缺少资料难以计算的,也可接直接出口考虑。
3 、替代进口的(内销产品以产顶进后, 减少进口):到岸价格加港口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减去拟建项目到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缺少资料难以计算的,也可按直接进口考虑。
(二)投入物(项目投入物的到厂价格)
1 、直接进口的(国外产品):到岸价格加国内运输费用和贸易费用。
2 、间接进口的(国内产品、以前进口过, 现在也大量进口):到岸价格加港口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减去供应厂到原用户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为简化计算,也可按直接进口计算。
3 、减少出口的(国内产品,以前出口过, 现在仍大量出口):离岸价格(FOB)减少供应厂到港口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再加上供应厂到拟建项目的运输费用及贸易费用。
第二十八条 非外贸货物影子价格确定原则和方法。
(一)产出物
1 、增加供应数量满足国内消费的产出物,国内市场供求均衡的产品采用国家统一价格,供不应求的采用国内市场价格。
2 、替代其它生产企业的产出物使其减产或停产时,要以其它企业生产同类产品的可变成本分解定价,或按国内市场价格定价。
(二)投入物
1 、能通过原有企业挖潜(无需增加投资)增加供应的,按分解成本(通常仅分解可变成本)定价。
2 、需要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满足拟建项目需求的,按分解成本(包括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分解)定价。
3 、项目计算期无法通过扩大再生产规模供应的(减少原用户供应量),取国内市场价格、国家统一价格加补贴中较高者。
第二十九条 确定特殊投入物的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及土地的费用时,应遵循下述原则:
1 、劳动力的影子工资反映的是该劳动力用于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原有效益,以及社会为此增加的资源消耗。一般情况下,项目评估中的劳动力的影子工资换算数为1 。影子工资可用财务效益评估时所用的工资与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之和乘以影子工资换算系数求得。
2 、土地费用应能反映该土地用于项目而使社会为此放弃的原有效益,以及社会为此而增加的资源消耗(如居民搬迁费等)。占用农业耕地的土地费用可按农作物的年实际净收益(影子价格)计算并逐年计入费用。对农作物的种类选择、产量估计、生产成本估计等应在评估报告中作? 霰匾得鳌U加梅桥┮蹈氐耐恋胤延迷莅词导士赡芊⑸恼鞴悍延煤涂墒奂鄹裰薪细哒呒扑恪? 第三十条 外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换算系数采用影子汇率,一般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目前暂按1 美元=6 元人民币换算。对于美元以外的其他国家货币,应参照一段时期内中国银行公布的各种外币对美元的比价,先换算成美元,再用影子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社会折现率既是国民经济评估中用以计算经济净现值等指标所采用的折现率,同时又是方案比选的判断依据。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评估中,社会折现率暂取12%。
第三十二条 贸易费用是投入物或产出物在流通过程中所支付的除长途运输费用以外的短途运输费、装卸费、检验费、保险费等费用。贸易费用一般按投入物产出物出厂价或口岸价的6 %计取。
第三十三条 鉴于目前全面准确地计算各种货物的影子价格尚有困难,因此,在国民经济效益评估中,外贸货物、非外贸货物中各类投入、产出物的影子价格,除直接依据国际、国内市场价格定价者外,凡是采用分解成本方法定价者,其影子价格的调整换算,限于占项目投入、产出比
重较大的,国内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要投入产出品,即对项目经济评估结论将有较大影响的投入、产出品的范围内。影子价格的具体确定由项目评估人员按照本方法提出的基本原则,参照国家颁布的参数,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来完成。本方法附件4 所列货物影子价格参考资料可作为计
算影子价格的参考。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国民经济效益评估基本报表主要有:
1 、经营成本调整计算表(见评估表10),该表是在财务效益评估基础上,对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及动力价格进行调整后,计算得出的国民经济评估的经营成本表。
2 、全部投资经济现金流量表(见评估表11), 该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用以计算全部投资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评估指标。
3 、涉及产品出口创汇及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 编制经济外汇流量表(见评估表12)。
第三十五条 项目国民经济评估指标主要有: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和经济净现值率。
(一)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
经济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增量贡献的一项相对指标,它是使项目计算期内的经济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其表达式为:
n -t
∑(CI-CO)(I+EIRR)=0
t=1 t
其中:CI--现金流入量;
CO--现金流出量;
(CI_CO)--第t 年的净现金流量;
t
n --计算期。
一般来说,经济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社会折现率的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
(二)经济净现值(ENPV)和经济净现值率(ENPVR)。经济净现值是反映项目对国民经济增量贡献的一项绝对指标。它是用社会折现率将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折算到项目实施初期的现值之和。它表示国家为拟建项目付出代价后,除得到符合社会折现率的社会盈余
外,还可以得到以现值计算的超额社会盈余。经济净现值率是反映项目单位投资为国民经济所作净贡献的相对指标。它是经济净现值与投资现值之比。
经济净现值的表达式为:
n
ENPV= ∑ (CI-CO)t ·at
t=1
经济净现值率的表达式为:
ENPV
ENPVR=------------
IP
式中:at:--对应于第t 年社会折现率(is)的折现系数;
IP:--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的现值。
一般来说,经济净现值大于或等于零的项目,是可以考虑接受的。在选择方案时,应选经济净值大的方案,由于各个方案投资不同,可进一步用经济净现值率来衡量。

第九章 社会效益评估
第三十六条 社会效益评估,是分析计算项目建成投产以后,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间接经济效益和辅助经济效益。评估项目社会收益,可作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
第三十七条 定性效益评估,主要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对提高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产品质量提高对产品用户的影响,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城市整体改造的影响,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影响等。
第三十八条 定量效益评估,主要分析计算产值综合能源消耗,投资就业效果,分配效果等指标。
1 、产值综合能耗:项目在正常年度生产单位产值所消耗的能源, 反映项目的能源利用情况。
产值综合能耗=能源消耗量/总产值(正常年度)
能源消耗按折成标准煤计算。
2 、就业效果:单位投资创造新就业机会(只计算项目直接就业率)。
就业效果=新增就业人数/新增总投资
在劳动力充足条件下,尽可能以一定数量的资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3 、分配效果:项目正常年份净收益在中央、地方及企业之间的分配效果。
其计算公式有:
(1 )中央收益比重=上交中央财政的收入/年税利总额×100 %
目正常年份按规定上交中央财政的各种税金、利润等。
(2 )
地方收入
地方收益比重=------------ ×100 %
年利税总额
地方收入,指项目正常生产年份按规定上交地方财政的各种税金、利润等。
(3 )企业收益比重=企业收益/年税利总额×100 %
企业收益为企业纳税后利润。

第十章 不确定性分析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济效益评估所采用的数据,大部分来自预测和估算,而且变化着的经济因素较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为了分析不确定因素对项目评估指标的影响,需进行不确定性分析,以确定项目在财务上、经济上的可靠性和承担风险能力。
不确定性分析,一般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进行鉴定,审查是否符合下述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各款的编制方法。
第四十条 盈亏平衡点通常根据正常生产年份的产品产量或销售量,可变成本、固定成本、产品价格和销售税金等数据进行计算。盈亏平衡分析,通常用生产能力利用率盈亏平衡点和销售价格盈亏平衡点表示。
1 、用生产能力利用率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CF
BEP(生产能力利用率)=------------- ×100 %
S-Cv -T
式中:CF--年总固定成本;
S--年销售收入;
Cv --年总可变成本;
T--年销售税金。
2 、用销售价格表示的盈亏平衡点,计算公式为:

BEP(销售价格)=--------- ×100 %
P-t
式中:C--单位产品成本;
P--单位产品销售价格;
t --单位产品销售税金。
第四十一条 敏感性分析,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多种因素的敏感性分析,一般应进行建设工期延长或提前,投资增加或减少,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升降等因素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要判明诸因素的敏感程度。即哪些因素是最敏感的,哪些因素是不太敏感的,对各种因素的敏感性应综合评估分析。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时,还应进行概率分析。

第十一章 总评估
第四十三条 按国家政策,对基本建设贷款项目的投资结构、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作出综合评估结论,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
总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建设是否必要,合理的经济规模。
2 、建设与生产条件是否具备。
3 、工艺、技术、设备是否先进、适用、经济合理。
4 、财务效益与国民经济效益状况。
5 、相关配套项目建设方案是否同步。
6 、投资资金来源及筹资方式的建议。
7 、关于方案选择与项目决策的意见。
8 、影响项目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9 、编制经济评估基础数据与效益指标对照表,与可行性研究进行对比分析(见评估表13)。
第四十四条 贷款项目总评估,应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侧重评估贷款项目的财务经济效益和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能力。
第四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已经确定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进行企业资信评估,主要评估企业领导人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及经营水平。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项目评估工作,涉及国家的许多宏观经济数据和技术资料,有的文件、资料、数据属国家机密。参加项目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保密工作,严守国家机密,未征得委托单位和提供文件资料单位的同意,不得将与评估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
第四十七条 项目评估报告的封面、首页格式、各种附表式样,由各分行统一制定和印发,也可以根据需要补充必要的计算表。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按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编制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一:评估表1 -13
附二:1985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三率(略)
附三:1981-1984年全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财务三率(略)
附四:货物影子价格参考资料(略)
附一: 固定资产投资估算表
评估表1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万美元
──┬───────┬────────────────────────────┬────┬───
序 │ │ 估 算 价 值 │占总估算│
│工程或费用名称├────┬────┬────┬────┬──┬─────┤ │备 注
号 │ │建筑工程│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其他费用│合计│其中:外币 │价值的%│
──┼───────┼────┼────┼────┼────┼──┼─────┼────┼───
(一)│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估算价值 │ │ │ │ │ │ │ │
──┴───────┴────┴────┴────┴────┴──┴─────┴────┴───
评估表2:投资来源与投资支出估算表 人民币单位:万 元
外币单位:万美元
─┬──────────┬─────────────────────────────────────────┬──────
│ 年 │ 建 设 期 │ 合 计
序│ ├──────────────┬──────────────┬──────────────┬──┼──┬──
│ 份│ 19 年 │ 19 年 │ 19 年 │ │ │人民
│ 项 ├───────┬──┬───┼───────┬──┬───┼───────┬──┬───┤ │ │
│ │ 外 币 │人民│人民币│ 外 币 │人民│人民币│ 外 币 │人民│人民币│……│美元│
号│ 目 ├──┬────┤ │ ├──┬────┤ │ ├──┬────┤ │ │ │ │
│ │美元│折人民币│ 币 │ 合 计│美元│折人民币│ 币 │ 合 计│美元│折人民币│ 币 │合 计│ │ │ 币
─┼──────────┼──┼────┼──┼───┼──┼────┼──┼───┼──┼────┼──┼───┼──┼──┼──
一│ 投资来源 │ │ │ │ │ │ │ │ │ │ │ │ │ │ │
│(一)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 │ │ │ │ │
│ 1.自有资金 │ │ │ │ │ │ │ │ │ │ │ │ │ │ │
│ 2.人民币借款 │ │ │ │ │ │ │ │ │ │ │ │ │ │ │
│ 3.外汇借款 │ │ │ │ │ │ │ │ │ │ │ │ │ │ │
│(二)流动资金 │ │ │ │ │ │ │ │ │ │ │ │ │ │ │
二│ 投资支出 │ │ │ │ │ │ │ │ │ │ │ │ │ │ │
│(一)建筑工程 │ │ │ │ │ │ │ │ │ │ │ │ │ │ │
│(二)设备安装工程 │ │ │ │ │ │ │ │ │ │ │ │ │ │ │
│(三)国内设备 │ │ │ │ │ │ │ │ │ │ │ │ │ │ │
│(四)进口设备 │ │ │ │ │ │ │ │ │ │ │ │ │ │ │
│(五)土地征用费 │ │ │ │ │ │ │ │ │ │ │ │ │ │ │
│(六)引进技术资料费│ │ │ │ │ │ │ │ │ │ │ │ │ │ │
│ (包括专利费) │ │ │ │ │ │ │ │ │ │ │ │ │ │ │
│(七)进口设备 │ │ │ │ │ │ │ │ │ │ │ │ │ │ │
│ “两税三费” │ │ │ │ │ │ │ │ │ │ │ │ │ │ │
│(八)不可预见费 │ │ │ │ │ │ │ │ │ │ │ │ │ │ │
│(九)其他费用 │ │ │ │ │ │ │ │ │ │ │ │ │ │ │
│(十)流动资金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外汇汇率
评估表2-1:资金筹措方式及分年用款计划表
人民币单位:万 元
外币单位:万美元
小计、合计单位:万 元
─┬────────┬─────────────────────────┬─────────────────────────┬──
│ 年 │ 建 设 期 │ 投 产 期 │
序│ ├────────────┬────────────┼────────────┬────────────┤
│ 份 │ 1 │ 2 │ 3 │ 4 │合计
│项 ├──┬────┬──┬─┼──┬────┬──┬─┼──┬────┬──┬─┼──┬────┬──┬─┤
号│ │ │ │人民│小│ │ │人民│小│ │ │人民│小│ │ │人民│小│
│ 目 │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外币│折人民币│ 币 │计│
─┼────────┼──┼────┼──┼─┼──┼────┼──┼─┼──┼────┼──┼─┼──┼────┼──┼─┼──
一│固定资产投资 │ │ │ │ │ │ │ │ │ │ │ │ │ │ │ │ │
│ 1.自有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2.人民币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1)拨改贷 │ │ │ │ │ │ │ │ │ │ │ │ │ │ │ │ │
│ (2)银行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3)地方自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外汇借款 │ │ │ │ │ │ │ │ │ │ │ │ │ │ │ │ │
│ (1)国内外汇 │ │ │ │ │ │ │ │ │ │ │ │ │ │ │ │ │
│ (2)国外商贷 │ │ │ │ │ │ │ │ │ │ │ │ │ │ │ │ │
│ (3)出口信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固定资产投资小计│ │ │ │ │ │ │ │ │ │ │ │ │ │ │ │ │
二│流动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1.自有资金 │ │ │ │ │ │ │ │ │ │ │ │ │ │ │ │ │
│ 2.流动资金借款│ │ │ │ │ │ │ │ │ │ │ │ │ │ │ │ │
│流动资金小计 │ │ │ │ │ │ │ │ │ │ │ │ │ │ │ │ │
─┴────────┴──┴────┴──┴─┴──┴────┴──┴─┴──┴────┴──┴─┴──┴────┴──┴─┴──
评估表3:总成本估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 金 额
│ 项 目 ├────┬────┬─────
号│ │×%负荷 │×%负荷 │100%负荷
──┼─────────┼────┼────┼─────
(一)│可变成本合计 │ │ │
1 │原材料 │ │ │
2 │燃料及动力 │ │ │
(二)│固定成本合计 │ │ │
3 │工资 │ │ │
4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5 │固定资产折旧费 │ │ │
6 │提取大修理基金 │ │ │
7 │流动资金利息支出 │ │ │
8 │其他费用 │ │ │
9 │副产品回收(一) │ │ │
10 │销售费用 │ │ │
(三)│总成本[(一)+(二)] │ │ │
(四)│经营成本[(三)-5-7]│ │ │
──┴─────────┴────┴────┴─────
评估表4:销售收入与销售税金估算表
金额单位:外销:万美元
内销与小计:万元人民币
─┬────────┬─┬─────┬───────────┬───────────┬───────────┬───────────┬──
│ │ │ 单 位 │ 生产负荷% │ 生产负荷% │ 生产负荷 % │ 生产负荷% │
序│ │单├──┬──┼─────┬─────┼─────┬─────┼─────┬─────┼─────┬─────┤
│ 产 品 名 称 │ │外 │内销│ 销售量 │ 销售收入 │ 销售量 │ 销售收入 │ 销售 量 │ 销售收入 │ 销售量 │ 销售收入 │备注
│ │ │销 │(人 ├─┬─┬─┼─┬─┬─┼─┬─┬─┼─┬─┬─┼─┬─┬─┼─┬─┬─┼─┬─┬─┼─┬─┬─┤
号│ │位│(外 │民 │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外│内│小│
│ │ │币) │币) │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销│销│计│
─┼────────┼─┼──┼──┼─┼─┼─┼─┼─┼─┼─┼─┼─┼─┼─┼─┼─┼─┼─┼─┼─┼─┼─┼─┼─┼─┼─┼─┼──
1│(一)主要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二)副产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其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三)销售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四)销售税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其中:1.产品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2.增值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3.营业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4.城市维建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5.教育费附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估表3-1:单位成本表
金额单位:元人民币
───┬───────────┬─┬─┬─┬─┬────────
序 │ │规│单│单│消│ 金 额
│ 项 目 │ │ │ │耗├──┬──┬──
│ │ │ │ │定│×% │×% │100%
号 │ │格│位│价│额│负荷│负荷│负荷
───┼───────────┼─┼─┼─┼─┼──┼──┼──
(一) │ 原材料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小 计 │ │ │ │ │ │ │
(二) │ 燃料和动力 │ │ │ │ │ │ │
│ 1.×××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三) │ 工资 │ │ │ │ │ │ │
(四) │ 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 │ │ │ │ │ │ │
(五) │ 车间经费 │ │ │ │ │ │ │
(六) │ 副产品回收 │ │ │ │ │ │ │
(七) │ 车间成本 [(一)+(二) │ │ │ │ │ │ │
│ +(三)+(四)+(五)-(六)]│ │ │ │ │ │ │
(八) │ 企业管理费 │ │ │ │ │ │ │
(九) │ 工厂成本 │ │ │ │ │ │ │
│ [(七)+(八)] │ │ │ │ │ │ │
(十) │ 销售费用 │ │ │ │ │ │ │
(十一)│ 单位成本合计 │ │ │ │ │ │ │
│ [(九)+(十)] │ │ │ │ │ │ │
───┴───────────┴─┴─┴─┴─┴──┴──┴──
评估表5:利润估算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 年 │投产期│达到设计能力生产期│
│ 项 份├─┬─┼──┬──┬─┬─┤合 计
号 │ 目 │ │ │ │ n │ │ │
──┼────────┼─┼─┼──┼──┼─┼─┼───
│生产负荷(%) │ │ │ │ │ │ │
(一)│产品销售收入 │ │ │ │ │ │ │
(二)│总成本 │ │ │ │ │ │ │
│ │ │ │ │ │ │ │
(三)│销售税金 │ │ │ │ │ │ │
(四)│技术转让费 │ │ │ │ │ │ │
(五)│销售利润 │ │ │ │ │ │ │
│[一-二-三-四] │ │ │ │ │ │ │
(六)│资源税 │ │ │ │ │ │ │
(七)│营业外净支出 │ │ │ │ │ │ │
(八)│利润总额 │ │ │ │ │ │ │
│[(五)-(六)-(七)]│ │ │ │ │ │ │
──┴────────┴─┴─┴──┴──┴─┴─┴───
评估表6:财务平衡表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
序 │ 年 │ │ │达到设计能 │
│ 份 │建设期│投产期│ 力生产期 │
│ 项 ├─┬─┼─┬─┼─┬─┬─┬─┤合 计
号 │ 目 │1 │ 2│3 │ 4│ 5│ 6│…│n│
──┼──────────────┼─┼─┼─┼─┼─┼─┼─┼─┼───
│生产负荷(%) │ │ │ │ │ │ │ │ │
(一)│资金来源 小计 │ │ │ │ │ │ │ │ │
│1.利润总额 │ │ │ │ │ │ │ │ │
│2.折旧费 │ │ │ │ │ │ │ │ │
│其中:可作为归还借款的折旧 │ │ │ │ │ │ │ │ │
│3.固定资产投资借款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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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正)
深圳市人民政府


(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第二次修订发布 根据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8项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人员往来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员往来规定》所称内地,是指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行政区域。
第三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和携带违禁物品等违法活动。
特区管理线上查获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监管规定行为移交海关或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走私违规行为)”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之所称。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违禁物品”指除走私违规物品外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物品。
第六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应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检查的地点通行,接受查验。

第二章 陆地管理线
第七条 特区陆地管理线(以下简称管理线),是指特区与内地之间在陆地上的隔离设施。
管理线由铁丝网、巡逻路、公路道口检查站、人行便道口值班室、哨所、通讯和照明设施等组成。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爬越铁丝网、围墙或挖洞涵进出特区,不得隔着铁丝网、围墙抛投或传递物品。
第九条 管理线的巡逻路,除原属民用路段外,应为履行管理线管理公务的人员及车辆使用,其他人员及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通行。
第十条 非履行管理公务单位的车辆行驶巡逻路,应持有市政府口岸主管部门签发的《管理线巡逻路车辆通行证》。执行司法任务需经巡逻路通行的公安司法机关车辆,可凭执行任务的有效证件和工作证通行。
第十一条 巡逻路路基两侧各二十米的范围内为执勤缓冲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建造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不得进行挖沟、取土等危害路基、铁丝网和管理线其他设施的作业。违反上述规定,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在管理线两侧各五百米内开设采石场、进行爆石、爆土,应经市政府授权机关批准。
经批准作业或开设采石场进行爆石、爆土的,应在动工前十天持市政府授权机关批准文件向武警支队机关登记备案。采石等作业不得损坏管理线设施和危及执勤人员安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管理线的各项设施上进行抽拉钢筋铁丝、拴牲口、摊晒和堆放物品、搅拌泥沙桨、停放车辆及其他有损设施、妨碍执勤的活动。
第十四条 损坏管理线任何设施、设备的,均应按原有标准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
对故意损坏设施、设备,除责令其及时修复或照价赔偿外,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武警和公安边防部门的执勤人员在执行任务中,遇有暴力威胁或武装抵抗,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采取自卫措施。

第三章 公路道口、码头、专用通道和自行车通道
第十六条 依据《人员往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通过管理线公路道口及码头、专用通道、自行车通道进出特区时,应持有效证件,接受执勤人员查验。
无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进入特区、不得滞留于检查场所干扰执勤人员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检查场所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前款所称检查场所是指检查站通道口大门外五十米内和检查站范围内所有检查场地。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制作假证件或使用假证件进出特区。
前款所称制作假证件或使用假证件包括伪造证件、涂改证件、或揭换相片,以及使用以上证件或使用他人证件。
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机动或非机动车船等运输工具藏匿掩护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
执勤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及理由引带无证人员及其车船进入特区。
上款所称无证人员,指没有《人员往来规定》中所列各种进入特区的有效证件的人员。
第十九条 除执行管理线管理公务的车辆外,其他车辆应经公路道口检查站进出特区。车辆进出特区时应服从武警和海关检查人员指挥,接受检查由指定的通道通行。
营运性客运车辆和非营运性、载客在五人以上的客运车辆通过检查站时,驾驶员与载客分流受检。载客下车经验证大厅受检通过。
货运车辆和载客在四人以下(包括四人)的车辆通过检查站时,驾驶员与载客同时在检查站车辆通道受检通过。
乘深圳与珠海之间渡轮的营运性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及非营运性车辆的乘客应与驾驶员分流受检。
货运车辆通过检查站海关时,应依其是否载货,选择载货通道或无货通道通过。选择无货通道的车辆,视为已向海关申报无货。
第二十条 自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船舶,应接受海上武警检查站和海关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自海上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人员,应在设有武警边防检查机构和海关的码头进出特区,接受查验,未持前往特区有效证件的,不得登岸进入特区。
第二十二条 往来特区与内地之间的船舶,应依照《人员往来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码头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不得在特区海岸、河边的其他地点上下人员和装卸货物。进出特区的船舶应接受公安边防部门和海关的查验,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特区内的铁路货运车站,只准许列车机务人员和货物押运人员上下列车,其他人员均不得在货运车站乘坐货车进入特区。
货运列车进出特区装卸货物时,货物承运人应在货物启运前二十四小时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查验后放行,有违法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以自行车为交通运输工具的,应从检查站自行车通道进出特区,接受查验。
自行车拖带特区专用物品出特区的数额,应仅限于自用与合理消费之内。

第四章 居民生产进出管理线和出海
第二十五条 管理线两侧附近居民,根据生产需要领取《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并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进出特区,不得在非指定的道口通过使用。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
违反前款规定的,收缴其证件,不允许其进出特区。情节严重的,送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居民过线耕作,应在人行便道口值班室规定的时间内进出,并接受执勤武警对证件、物品和机动车辆的查验。
对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道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内地人员租用或受雇在管理线两侧居民的田地或水塘从事种养业,凭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在租用或受雇当地镇政府办理过线证明后,领取《深圳经济特区过线作业证》,按照指定的人行便道口进出特区。
第二十九条 特区渔民、蚝民出海生产作业,应在指定的码头就地向武警支队的执勤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接受执勤人员对证件、物品和船舶的查验。

第五章 管理线上单位
第三十条 管理线上单位是指需在管理线开设道口进出特区的厂、场、旅游点等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一条 管理线上单位与内地之间的隔离设施,是管理线的组成部分,不得开设通往内地的通道口。
管理线上单位通向特区内的路口应设立值班门卫,对进出本单位的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进行查验。
第三十二条 管理线上单位须设立本单位专职的治安保卫组织,其成员的配备和撤换,报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支队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管理线上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应负责依照《人员往来规定》和本细则,对本单位与内地之间的隔离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在本单位范围内,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违反《人员往来规定》及本细则的当事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应经常与管理线上单位治安保卫组织联系工作,密切配合。
在管理线上的单位范围内,由于管理不严而发生了严重走私等违法案件,可以临时封闭该单位通向特区内的路口,由武警会同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的治安管理进行整顿。经整顿符合要求时,该路口方可恢复使用。
第三十五条 管理线上单位与内地之间和隔离设施,应保持完好。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负责管理线管理的武警,并由该单位负责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在未修复之前,应有专人昼夜看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爬越铁丝网和围墙的,处五百元罚款,同时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挖洞涵的,除令其恢复原状外,处五百元罚款,同时送公安机关由其依法处理。
(三)隔着铁丝网、围墙抛投或传递的物品,没收其所抛投或传递的物品,有走私违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应由海关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经劝阻仍继续作业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当事人扣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可处二百元以上至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售卖商品妨碍执勤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煽动闹事、干扰执勤人员履行职责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其证件、不许进入特区,并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持伪造证件的,处二百元罚款,对提供伪造证件确切线索的持伪造证件者,减半罚款,伪造证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二)涂改证件、冒名顶替或揭换相片的,处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按每引带一人次处引带人一千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通过检查站时,不服从检查、拒绝出示证件、强行通过检查站的,视为有走私违规行为或载有违禁物品或无证人员,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
违规行为,由海关依法处理。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在特区管理线通道口不按规定车道、车速行驶的,不服从指挥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的,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的,由特区管理线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服从检查或逃避检查的,可采取强制措施拦截,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或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送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有走私违规行为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单位法定代表人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走私行为的,管理线管理单位可封闭该企业通向特区内的路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的执罚单位除另有规定外,为负责特区管理线管理工作的各查验和执勤单位。
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有关违法行为。
本细则中凡涉及公安机关处理有关特管线的违法行为,均由特管线检查站公安派出所负责处理。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所罚款项或没收的财物,应专项登记,并向有关当事人出具深圳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凭证或财物收领证明。
依照本细则所没收的财物由深圳市财政局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
罚款所收取的款项或拍卖所得,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全额上缴深圳市财政局。
第五十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施行细则》和一九九0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中有关修正本文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劝阻无效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售卖商品妨碍执勤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煽动闹事、干扰执勤人员履行职责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非法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按每引带一人次处引带人一千元罚款。



199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