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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6:33:01  浏览:8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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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计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建设工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农业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高。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而紧迫。

  二、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完善规划为基础,加强前期工作;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管理行为;以队伍建设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以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以总结评价为依据,改进管理工作。通过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的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熟悉的农业项目管理人才,创建一个透明高效的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形成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设规划,搞好前期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以农业“七大体系”为主体的重大农业建设规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国家相关规划和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农业建设规划。以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当前要重点做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农村沼气和退牧还草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

  农业部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相关配套规章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章。组织制定《农业建设项目专家评估办法》、《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农业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和《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快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农业部颁布的项目管理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把项目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农业部将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抽查和自查工作。省级抽查率不低于30%(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此基础上,农业部组织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农业部将根据抽查情况,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

  2005年农业部重点开展两项工作:1、组织对2003年安排的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垦公检法、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进行检查。2、组织2004年整改项目的复查,重点检查项目整改情况,拟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项目要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四)清理逾期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供垦区和部直属单位要对逾期未开工和超期未完工项目逐一清理,对在建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建成。2005年农业部组织对1998-2003年项目清理结果进行核查。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5]7号)要求,加快组织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2005年基本完成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今后,对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确保在9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要积极探索建后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各省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2000-2002年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根据《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对逾期(下达投资计划1年)仍不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投资,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对于同一建设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或有一个项目逾期未建成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对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在建项目多、投资结转量大的省份和单位,农业部将减少安排新建项目和投资。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农业部重点组织好四类培训:第一类,把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知识纳入农业部干部培训计划;不定期对部机关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第二类,3年内完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基建计划、财务管理人员的轮训。第三类,每年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新建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第四类,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分别负责组织对省级对口业务处室(站)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抓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物防疫体系等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轮训。

  (六)搞好总结评价,改进管理工作

  农业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工作。通过对已建成项目的总结和评价,及时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供依据。2005年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中心渔港两类项目的建设与运行效果进行初步总结和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职责

  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明确一位司局级领导作为本司局项目管理的责任人,一名处长作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根据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司局的工作计划。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充实管理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项目监管机构建设,不断加大项目管理力度。

  (二)落实奖惩措施,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招标投标和基建程序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把项目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与新项目的安排挂钩,对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省市和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投资倾斜等奖励。对于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市和项目单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等处罚措施。鼓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自行查处和整改的违规问题,免于责任追究。

  (三)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职能

  农业部组织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的数据化和网络化。当前要加快系统软件开发等相关工作进度,力争2005年底前投入试运行。

  农业部确定部分重大农业项目作为联系点,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调研督导。认真总结联系点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面上工作。2005年将优粮工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渔港、秸秆养畜四类项目作为联系点。

  (四)实行项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农业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和群众监管面。

  农业部设立“农业建设项目举报电话”,专门受理群众对建设项目问题的举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广泛收集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加强新闻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宣传、推广和树立正面典型,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六)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是农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经费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把加强项目管理作为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将农业项目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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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断想

检察日报2000年01月06日
  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
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
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事实上,法学家和思想家
们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
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法的价值的探究
实际上是法的意义的探究,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并以人为归宿
的法的意义探究。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一个方面,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
足。这是法的价值的最直接、最基本的体现。法是怎么满足人们关于
法的需要的?我以为其方式主要有两个,一是将人的需要法律制度化,
使之具有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性质。这是人的需要在制度层面的
法律化。例如,刑事立法体现了秩序、正义等,并将其落实在具体的
规范之中;民事立法直接规定了效率、平等、公平等,并贯彻在整个
法律制度之中;诉讼立法和仲裁立法直接规定公正与效率等,并在具
体的制度和程序设计中将其体现出来。二是将已经法律制度化了的人
的需要现实化为法律的现实。这是法的价值在社会生活意义上的法律
化。法的价值在实际生活之中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必须需要法律实
施作为中介,并在法律实施中得以完成。这两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表
现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即法对人的意义的第二个方面,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
指向。其中的“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具有目标、导向的意义;“绝对”
是指法的价值具有永远的、不断递进的,而又不可彻底到达的性质;
“超越”是指法的价值作为人类关于法的追求而总是超越人的客观能
力和客观的现实状况。法的价值的这种“绝对超越指向”性质,为法
的价值的崇高与神圣奠定了基础,对人类关于法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
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关于法的精神企求与信仰。人类之所以会为
了法的价值理想而不息奋斗和一往无前,最根本的原因,也就在于法
的价值具有绝对超越指向的性质。历代不畏权贵、执法如山的清官的
义行,无不是在一定价值精神指导下的壮举。
  法的价值的两个方面的意义,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为了法
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人的全面发展等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
正是这些价值目标或价值准则,使历代圣哲、先贤、清官能为法的实
现献身,死而无怨、死而无憾;使许多受到制裁的人会感到罪有应得、
认罪伏法,甚至感激对其进行处罚的司法官员;使人们为法献身的意
义超出了一己之私利与歧见,而更为崇高。集中体现法的价值的价值
准则和价值目标——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乃至人的全面
自由发展等,为法的发展与进步设定了实在的目标与远大的理想。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1989年6月28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科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管理,健全成果鉴定制度,正确评价成果,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包括: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农业生产需要的检测技术和装备;
(二)新的检测原理和方法、基础器件、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
(三)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四)制订、修订和贯彻国家标准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
(五)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的软科学项目;
(六)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
(七)其他提供技术监督手段的项目。
第三条 局科技司具体负责我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鉴定
第四条 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我局直属单位拟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奖励的成果,也应按本办法进行鉴定,未经我局批准,又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办理,自行组织鉴定的,不能参加奖励评审。
第五条 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于虽已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但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实用性差的项目,不需组织鉴定,但须作出技术总结,报计划下达部门。
对于成果归属有争议的项目,须在争议解决后申请鉴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
(一)需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在鉴定之前两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报送“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并随同申请书报送如下资料一份:
1.“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
2.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3.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实验报告;
4.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水平对比材料;
5.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应有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
(二)我局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于二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决定,并确定主持鉴定单位、鉴定的形式以及批准鉴定委员会主要成员名单。
(三)主持鉴定单位在收到委托主持鉴定的通知后,即可进行鉴定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实物样机和技术资料,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标准或有关技术规定,对该样机进行全面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研制单位提交实物样机和技术资料,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测试,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
1.专家书面审查: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5~7名有关专家担任评议工作,将研究成果的技术资料寄给上述专家,由他们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查、评价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书面审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二),由鉴定技术负责人汇总后,作出结论,填入鉴定证书中的鉴定意见栏。
鉴定技术负责人如发现审查、评价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提出重新组织鉴定的意见。
2.专家鉴定会:对于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可以组织专家会议进行鉴定。
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八条 技术鉴定的内容:
(一)技术资料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
(二)技术指标审查:“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要求是否达到;
(三)技术水平评价:研究方案的原理、设计是否正确、合理、先进,计算、数据分析是否正确,技术特性数据是否稳定、可靠,技术上是否具有特色、创新和突破以及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项目的比较;
(四)效益评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进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五)建议和意见:成果应用推广和划分密级的建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六)计量基准研究项目,还要对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计量基准是否可以试用的结论意见等。
第九条 成果鉴定工作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如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应注明,也可拒绝签字。
鉴定技术负责人在填写鉴定意见时,应将不同意见在结论中作出客观反映。
参与鉴定工作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技术鉴定结束后,成果完成单位应立即填写“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三份,由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报我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局科技司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结论中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或专业检测机构补充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结论弄虚作假的,有权驳回鉴定结论,另行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进行鉴定的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通过视同鉴定:
(一)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三)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考核并取得考核证书的;
(四)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通过定型鉴定并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
第十三条 申请通过视同鉴定的单位,需填写“视同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四)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报我局批准后生效。
视同鉴定的形式与成果的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经批准生效后,成果完成单位可向局科技司申请成果登记。

第三章 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成果登记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其他重大成果: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或首创;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登记必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视同鉴定证书”;
(三)研究(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等主要技术资料;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十七条 我局将按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成果进行审查,符合重大成果要求的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具备国家级水平的成果由我局向国家科委推荐登记为国家级重大成果。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后应及时上报,当年成果超过十二月底上报的,列为次年成果。

第四章 成果技术转让
第二十条 成果技术转让应着眼于迅速推广应用,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或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执行国家计划的研究、开发成果,我局将根据需要,组织推广。研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也有权自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参予研究、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无权将成果私自进行转让。
第二十二条 成果技术转让应遵守《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
属于重大成果的技术出口,须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