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9:11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法(2002)103号
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关于指定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广东省东莞市、浙江省温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苏省苏州市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此复。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5〕59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 海 市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奖 励 办 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北海市人民政府授予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决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候选人。





第四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和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和北海市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北海市人民政府设立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管理和指导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七条 经技术鉴定或者学术评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以申请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八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据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对推动科技进步(学科发展)和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的大小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





第九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申报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市辖县(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推荐程序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任务来源逐级申报推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组织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 中央、各省(市)、自治区驻市单位完成并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科技成果,符合条件的,由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实施受益单位向所在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有关部门申报推荐。





第十三条 推荐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经过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推荐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并提出推荐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将提供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工作。受理推荐材料时,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十六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评。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各专业评审组初评汇总结果,以会议形式组织评委会对专业组评出三等奖以上的项目进行评审,作出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八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评审决议进行审核,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九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决议应当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决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超过30日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北海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和授奖人员实行数量限额。





第二十一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金额:一等奖人民币10000元,二等奖人民币6000元,三等奖人民币3000元。





第二十二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北海市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参与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获得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向自治区推荐。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国家有关部门设立的部级科学技术奖推荐。





第二十七条 北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奖励活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北海市人民政府1997年11月24日颁布的《北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北政发[1997]81号)同时废止。

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黄政〔2002〕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黄山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促进文化及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黄山市境内的风景名胜区、园林景点、博物馆、文物古迹、人造景观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旅游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时应征求旅游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平衡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具体制定在国内、省内有较高声誉、有较大影响的少数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黄山风景区、齐云山、西递、宏村、花山谜窟、翡翠谷、太平湖、棠樾牌坊群、潜口民宅、牯牛降、唐模、古城岩景区、呈坎古村落、鲍家花园、花果山生态旅游景区等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其它景点门票价格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但核定的价格不得超过所在地市管景点的门票价格。确有必要超过市管门票价格的,须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应当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三)对商业投资的人造景点门票价格,应以参观点成本为依据,并考虑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八条 为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调价幅度不得超过50%,一年内不得两次调整价格。
对游览参观点通过回扣进行恶意竞争的行为,市价格主管部门有权直接或要求下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重新核价来约束违规的营销行为。
第九条 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全国及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及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十条 制定、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报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游览参观点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制定具体价格,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时,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或联票,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第十三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为方便当地城市居民日常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比现价格优惠。
对学生、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老年人、残疾人等及旅游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内举办临时展览原则免费。
对确有观赏价值且投入较大的,游览参观点可以按价格管理权限申报制定临时展览门票价格。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它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的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提供的导游、缆车、游乐项目及其它单独设立的服务项目,应坚持游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单独售票。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印刷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第十八条 游览参观点应按规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并主动接受价格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游览参观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黄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