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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15:00  浏览:9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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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3年4月1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5月1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工程竖向设计。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和净空,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的要求。

第六条 铁路线、铁路通讯架空线与城市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定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的要求。

第七条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城市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修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标准进行建设,并应严格控制平交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置。

第九条 利用城市江河水域岸线进行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应遵循城市规划所要求的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确保防洪安全和增加城市亲水空间原则。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货运港区,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港口、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以及码头泊位、船型、货种、货场(站)吞吐量、装卸工艺、仓储、疏港等需要,确定其水域、陆域范围。新的船舶锚地应布置在白沙洲以上或天兴洲以下水域。港区和新的船舶锚地应避开规划桥位、水上渡口和过江电缆。

第十一条 建设机场、码头、车站、道路和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应不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总数的10%;

(二)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距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不少于50米,距规划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中点的垂直距离不少于30米;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大于12%;

(四)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50个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口与入口的净距不少于10米;

(五)小汽车停车场泊位长度不少于5.5米,宽度不少于2.3米;通道净宽不少于6米,转弯半径不少于7米;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第十四条 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应当按照本规定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确定。

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定附件7(《车辆换算当量系数》)的要求。

第十五条 道路交通标志、路灯、电车馈线杆不得占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道路绿化不得影响道路行车的安全。

第十六条 车站、码头、机场和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地段、旅游景点,应设置客运出租汽车站点。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设置公交港湾式停车站。

第十七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有堤防和防水墙不得新设闸口。

第十八条 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规划道路敷(架)设。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中心城区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集中供热设施的热力管线通过城市道路时,应以沟槽式埋入地下。

第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的敷设应遵循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的原则。敷设管线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分别符合本规定附件8(《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件9(《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的要求,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危及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 因城市建设或生产、生活需要临时敷(架)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建设临时管线。临时管线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应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城市地下管线、排水管涵、明渠的覆盖面上搭盖建筑物;禁止在江河电缆区的滩地和水域搭盖建筑物、挖沙取土、抛锚作业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有碍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无线电台、通讯微波站和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等无线通讯设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广播电视、信息产业、民航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确定选址。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空中微波走廊区域内原则上不得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因城市建设确需修建的,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空中微波走廊畅通。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区内严格限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城市燃气调压站、气化站,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水源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

第二十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竣工测量的图纸及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方式



┌────────┬────────┬────────┬────────┐

│ 铁 路│ 京 广 线 │ 汉 丹 线 │ 专 用 线 │

│交叉方式 │ │ │ │

│道 路 │ 武昌环线 │ 武 大 线 │ 支 线 │

├────────┼────────┼────────┼────────┤

│ 快 速 路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主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立 交 │

├────────┼────────┼────────┼────────┤

│ 次要干道 │ 立 交 │ 立 交 │ 平 交 │

├────────┼────────┼────────┼────────┤

│ 支 路 │ 立 交 │ 平 交 │ 平 交 │

└────────┴────────┴────────┴────────┘




附件2: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净空



(单位:米)

┌──────────┬──────┬──────┬──────────┐

│ 通行车辆│ │ 非机动车 │ │

│净空高度 │ 机 动 车 │ │ 备 注 │

│道 路 │ │ 人 行 │ │

├──────────┼──────┼──────┼──────────┤

│ 快 速 路 │ ≥5.0 │ ≥2.8 │ 本表适用于道路下│

├──────────┼──────┼──────┤穿铁路,有(无)轨电│

│ 主要干道 │ ≥5.0 │ ≥2.8 │车行驶的道路,通行净│

├──────────┼──────┼──────┤空均为5米。若道路上 │

│ 次要干道 │ ≥4.8 │ ≥2.8 │跨火车,通行净空按铁│

├──────────┼──────┼──────┤路规范。 │

│ 支 路 │ ≥4.5 │ ≥2.6 │ │

└──────────┴──────┴──────┴──────────┘




附件3:建筑物与铁路安全间距



(单位:米)

┌───────────┬───────┬───────┬───────┐

│ 铁 路│ │ 支 线 │ 铁路通信 │

│安全间距 │ 铁路干线 │ │ │

│种 类 │ │ 专 用 线 │ 架 空 线 │

├───────────┼───────┼───────┼───────┤

│ 围 墙 │ >10 │ >8 │ >3 │

├───────────┼───────┼───────┼───────┤

│ 建 筑 物 │ >12 │ >10 │ >5 │

├───────────┼───────┴───────┴───────┤

│ 备 注 │ 铁路以最外侧轨道、通信线以最外侧线的垂直投│

│ │影计算起点,铁路线路为路堑时取上限。 │

└───────────┴───────────────────────┘




附件4: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

┌────────┬──────┬──────┬──────┬──────┐

│ 名 称 │ 建筑物 │ 道 路 │ 铁 路 │ 热 力 │

│ │(凸出部分)│ (路缘石) │(轨道中心)│ │

├─┬──────┼──────┼──────┼──────┼──────┤

│ │ 10KV边导线 │ 2.0 │ 0.5 │ 杆高加3.0 │ 2.0 │

│电├──────┼──────┼──────┼──────┼──────┤

│ │ 35KV边导线 │ 3.0 │ 0.5 │ 杆高加3.0 │ 4.0 │

│力├──────┼──────┼──────┼──────┼──────┤

│ │110KV边导线 │ 4.0 │ 0.5 │ 杆高加3.0 │ 4.0 │

├─┴──────┼──────┼──────┼──────┼──────┤

│ 信息通信 │ 2.0 │ 0.5 │ 4/3杆高 │ 1.5 │

├────────┼──────┼──────┼──────┼──────┤

│ 热 力 │ 1.0 │ 1.5 │ 3.0 │ / │

└────────┴──────┴──────┴──────┴──────┘




附件5: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米)

┌────────┬────┬────┬────┬─────────┬────┐

│ │ │ │ │ 信息通信 │ │

│ 名 称 │建 筑 物│道 路│铁 路├────┬────┤热 力│

│ │(顶端)│(地面)│(轨顶)│电力线有│电力线无│ │

│ │ │ │ │防雷装置│防雷装置│ │

├─┬──────┼────┼────┼────┼────┼────┼────┤

│电│ 10KV及以下 │ 3.0 │ 7.0 │ 7.5 │ 2.0 │ 4.0 │ 2.0 │

│ ├──────┼────┼────┼────┼────┼────┼────┤

│力│ 35-110KV │ 4.0 │ 7.0 │ 7.5 │ 3.0 │ 5.0 │ 3.0 │

├─┴──────┼────┼────┼────┼────┼────┼────┤

│ 信息通信 │ 1.5 │ 4.5 │ 7.0 │ 0.6 │ 0.6 │ 1.0 │

├────────┼────┼────┼────┼────┼────┼────┤

│ 热 力 │ 0.6 │ 4.5 │ 6.0 │ 1.0 │ 1.0 │ 0.25 │

└────────┴────┴────┴────┴────┴────┴────┘



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


附件6: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

│ │ │ │ │ 非机动车 │ │

│序号│ 建筑性质 │ 项 目 │机动车├───────┬──┤ 备 注 │

│ │ │ │ │ 内部 │外来│ │

├──┼───────┼────────────┼───┼───────┼──┼─────────────────────────┤

│ 1 │ 旅 馆 │ 停车位/每客房 │ 0.25 │ 0.75 │0.25│ │

├──┼───────┼────────────┼───┼───────┼──┼─────────────────────────┤

│ 2 │ 饭店、娱乐 │ 2 │ 0.75 │ 1.0 │1.0 │饭店指餐馆、酒店等。桑拿、健身场馆参照此指标执行。│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3 │ 办公楼 │ 2 │ 0.8 │ 1.5 │1.0 │证券、银行营业场所机动车停车位按此指标执行。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 │ 一 类 │ 2 │ 0.5 │ 1.0 │2.0 │指大型超市、批发及农贸市场。 │

│ │商业│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4 │场所├────┼────────────┼───┼───────┼──┼─────────────────────────┤

│ │ │ 二 类 │ 2 │ 0.3 │ 1.0 │2.0 │指一般商业。证券、银行营业场所非机动车停车位按此指│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标执行。 │

├──┼──┼────┼────────────┼───┼───────┼──┼─────────────────────────┤

│ │ │ 一 类 │ 停车位/每百座 │ 3.5 │ │ 25 │指客量规模(座位数)大于等于15000的体育场,客量规 │

│ │体育│ │ │ │ │ │模(座位数)大于等于4000的体育馆。 │

│ 5 │场馆├────┼────────────┼───┤职工人数的30%├──┼─────────────────────────┤

│ │ │ 二 类 │ 停车位/每百座 │ 2.0 │ │ 25 │指客量规模(座位数)小于15000的体育场,客量规模( │

│ │ │ │ │ │ │ │座位数)小于4000的体育馆。 │

├──┼──┴────┼────────────┼───┼───────┼──┼─────────────────────────┤

│ 6 │ 影(剧)院 │ 停车位/每百座 │ 3.0 │ 5.0 │ 25 │ │

├──┼───────┼────────────┼───┼───────┼──┼─────────────────────────┤

│ 7 │ 展览馆 │ 2 │ 0.4 │ 1.0 │1.5 │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8 │ 医 院 │ 2 │ 1.0 │ 1.0 │1.5 │ │

│ │ │停车位/每100m 建筑面积 │ │ │ │ │

├──┼──┬────┼────────────┼───┼───────┼──┼─────────────────────────┤

│ │ │ 主城区 │ 2 │ 0.07 │ │0.5 │ │

│ │游览│ │停车位/每100m 游览面积 │ │ │ │ │

│ 9 │场所├────┼────────────┼───┤职工人数的30%├──┼─────────────────────────┤

│ │ │其他城区│ 2 │ 0.15 │ │0.2 │ │

│ │ │ │停车位/每100m 游览面积 │ │ │ │ │

├──┼──┼────┼────────────┼───┼───────┴──┼─────────────────────────┤

│ │ │ 别墅 │ 停车位/每户 │ 1.0 │ / │ │

│ 10 │住宅├────┼────────────┼───┼──────────┼─────────────────────────┤

│ │ │ 住宅 │ 停车位/每户 │ 0.25 │ 1.0 │ │

├──┼──┴────┼────────────┼───┼───────┬──┼─────────────────────────┤

│ 11 │ 火车站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2.0 │职工人数的30%│4.0 │地铁、轻轨车站参照此指标执行。 │

├──┼───────┼────────────┼───┼───────┼──┼─────────────────────────┤

│ 12 │ 客运码头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2.0 │职工人数的30%│2.0 │ │

├──┼───────┼────────────┼───┼───────┼──┼─────────────────────────┤

│ 13 │ 客运机场 │ 停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4.0 │职工人数的15%│ / │ │

└──┴───────┴────────────┴───┴───────┴──┴─────────────────────────┘



注:1、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2、以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


附件7: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

│ │ 机 动 车 │非机动车│

│ 车 型 ├────┬────┬────┬────┬────┼────┤

│ │ 微 型 │ 小 型 │ 中 型 │ 大 型 │ 铰 接 │ 自行车 │

├─────┼────┼────┼────┼────┼────┼────┤

│ 换算系数 │ 0.7 │ 1.0 │ 2.0 │ 2.5 │ 3.5 │ 1.0 │

└─────┴────┴────┴────┴────┴────┴────┘




附件8: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米)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 ├──┼───────┼──┼──────────────┼─────┼─────┼─────┼────┼──┼────────────┼──┼───┤

│ │ │ │ 给 水 │ │ 燃 气 │ 热 力 │ 电 力 │ 信息通信 │ │ │ 地 上 杆 柱 │ │ │

│序号│ 管 线 名 称 │ 建 ├───┬───┤污水├──┬─────┬─────┼──┬──┼──┬──┼──┬──┤ 乔木 │ 灌 ├────┬───────┤道路│铁路钢│

│ │ │ 筑 │ d≤ │ d> │雨水│ 低 │ 中 压 │ 高 压 │ 直 │ 地 │ 直 │ 沟 │ 直 │ 管 │(中心)│ 木 │通信照明│高压铁塔基础边│侧石│轨(或│

│ │ │ 物 │200mm │200mm │排水│ ├──┬──┼──┬──┤ │ │ │ │ │ │ │ │及<10KV├───┬───┤边缘│坡脚)│

│ │ │ │ │ │ │ 压 │ B │ A │ B │ A │ 埋 │ 沟 │ 埋 │ 槽 │ 埋 │ 道 │ │ │ │≤35KV│>35KV│ │ │

├──┼────────────────┼──┼───┼───┼──┼──┼──┼──┼──┼──┼──┼──┼──┴──┼──┼──┼────┼──┼────┴───┴───┼──┼───┤

│ 1 │ 建 筑 物 │ │ 1.0 │ 3.0 │2.5 │0.7 │1.5 │2.0 │4.0 │6.0 │2.5 │0.5 │ 0.5 │1.0 │1.5 │ 3.0 │1.5 │ * │ / │ 6.0 │

├──┼─────┬──────────┼──┼───┴───┼──┼──┴──┴──┼──┼──┼──┴──┼─────┼──┴──┼────┴──┼────┬───────┼──┼───┤

│ │ │ d≤200mm │1.0 │ │1.0 │ │ │ │ │ │ │ │ │ │ │ │

│ 2 │ 给 水 ├──────────┼──┤ / ├──┤ 0.5 │1.0 │1.5 │ 1.5 │ 0.5 │ 1.0 │ 1.5 │ 0.5 │ 3.0 │1.5 │ │

│ │ │ d>200mm │3.0 │ │1.5 │ │ │ │ │ │ │ │ │ │ │ │

├──┼─────┴──────────┼──┼───┬───┼──┼──┬─────┼──┼──┼─────┼─────┼─────┼───────┼────┼───────┼──┤ │

│ 3 │ 污水、雨水排水 │2.5 │ 1.0 │ 1.5 │ / │1.0 │ 1.2 │1.5 │2.0 │ 1.5 │ 0.5 │ 1.0 │ 1.5 │ 0.5 │ 1.5 │1.5 │ │

├──┼──┬──┬──────────┼──┼───┴───┼──┼──┴─────┴──┴──┼─────┼─────┼──┬──┼───────┼────┼────┬──┼──┤ │

│ │ │低压│ P≤0.05MPa │0.7 │ │1.0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0 │

│ │ 燃 │ │0.005MPa<P≤0.2MPa │1.5 │ 0.5 │ │ │ │ │ 0.5 │0.5 │1.0 │ │ │ │ │1.5 │ │

│ │ │中压├──────────┼──┤ │1.2 │ DN≤300mm0.4 │1.0 │1.5 │ │ │ │ │ │ │ │ │ │

│ 4 │ │ │ 0.2MPa<P≤0.4MPa │2.0 │ │ │ DN>300mm0.5 │ │ │ │ │ │ 1.2 │ 1.0 │ 1.0 │5.0 │ │ │

│ │ ├──┼──────────┼──┼───────┼──┤ ├──┼──┼─────┼──┴──┤ │ │ │ ├──┤ │

│ │ 气 │ │ 0.4MPa<P≤0.8MPa │4.0 │ 1.0 │1.5 │ │1.5 │2.0 │ 1.0 │ 1.0 │ │ │ │ │ │ │

│ │ │高压├──────────┼──┼───────┼──┤ ├──┼──┼─────┼─────┤ │ │ │ │2.5 │ │

│ │ │ │ 0.8MPa<P≤1.6MPa │6.0 │ 1.5 │2.0 │ │2.0 │4.0 │ 1.5 │ 1.5 │ │ │ │ │ │ │

├──┼──┴──┼──────────┼──┼───────┼──┼──┬─────┬──┬──┼──┴──┼─────┼─────┼───────┼────┼────┼──┼──┼───┤

│ │ │ 直 埋 │2.5 │ │ │ │ 1.0 │1.5 │2.0 │ │ │ │ │ │ │ │ │ │

│ 5 │ 热 力 ├──────────┼──┤ 1.5 │1.5 │1.0 ├─────┼──┼──┤ / │ 2.0 │ 1.0 │ 1.5 │ 1.0 │ 2.0 │3.0 │1.5 │ 1.0 │

│ │ │ 地 沟 │0.5 │ │ │ │ 1.5 │2.0 │4.0 │ │ │ │ │ │ │ │ │ │

├──┼─────┼──────────┼──┼───────┼──┼──┼─────┼──┼──┼─────┼─────┼─────┼───────┼────┴────┴──┼──┼───┤

│ │ │ 直 埋 │ │ │ │ │ │ │ │ │ │ │ │ │ │ │

│ 6 │ 电 力 ├──────────┤0.5 │ 0.5 │0.5 │0.5 │ 0.5 │1.0 │1.5 │ 2.0 │ / │ 0.5 │ 1.0 │ 0.6 │1.5 │ 3.0 │

│ │ │ 沟 槽 │ │ │ │ │ │ │ │ │ │ │ │ │ │ │

├──┼─────┼──────────┼──┼───────┼──┼──┴─────┼──┼──┼─────┼─────┼─────┼────┬──┼────┬───────┼──┼───┤

│ │ │ 直 埋 │1.0 │ │ │ 0.5 │ │ │ │ │ │ 1.0 │ │ │ │ │ │

│ 7 │ 信息通信 ├──────────┼──┤ 1.0 │1.0 ├────────┤1.0 │1.5 │ 1.0 │ 0.5 │ 0.5 ├────┤1.0 │ 0.5 │ 0.6 │1.5 │ 2.0 │

│ │ │ 管 道 │1.5 │ │ │ 1.0 │ │ │ │ │ │ 1.5 │ │ │ │ │ │

├──┼─────┴──────────┼──┼───────┼──┼────────┴──┴──┼─────┼─────┼──┬──┼────┴──┼────┼───────┼──┼───┤

│ 8 │ 乔木(中心) │3.0 │ │ │ │ │ │1.0 │1.5 │ │ │ │ │ │

├──┼────────────────┼──┤ 1.5 │1.5 │ 1.2 │ 1.5 │ 1.0 ├──┴──┤ / │ 1.5 │ / │0.5 │ / │

│ 9 │ 灌 木 │1.5 │ │ │ │ │ │ 1.0 │ │ │ │ │ │

├──┼──┬─────────────┼──┼───────┼──┼──────────────┼─────┼─────┼─────┼───────┼────┴───────┼──┼───┤

│ │ │ 通信照明及<10KV │ │ 0.5 │0.5 │ 1.0 │ 1.0 │ │ 0.5 │ 1.5 │ │ │ │

│ │地上├────┬────────┤ ├───────┼──┼──────────────┼─────┤ ├─────┼───────┤ │ │ │

│ 10 │杆柱│高压铁塔│ ≤35KV │ * │ │ │ 1.0 │ 2.0 │ 0.6 │ │ │ / │0.5 │ / │

│ │ │ 基础边 ├────────┤ │ 3.0 │1.5 ├──────────────┼─────┤ │ 0.6 │ / │ │ │ │

│ │ │ │ >35KV │ │ │ │ 5.0 │ 3.0 │ │ │ │ │ │ │

├──┼──┴────┴────────┼──┼───────┼──┼────────┬─────┼─────┼─────┼─────┼───────┼────────────┼──┼───┤

│ 11 │ 道路侧石边缘 │ / │ 1.5 │1.5 │ 1.5 │ 2.5 │ 1.5 │ 1.5 │ 1.5 │ 0.5 │ 0.5 │ / │ / │

├──┼────────────────┼──┼───────┴──┴────────┴─────┼─────┼─────┼─────┼───────┼────────────┼──┼───┤

│ 12 │ 铁路钢轨(或坡脚) │6.0 │ 5.0 │ 1.0 │ 3.0 │ 2.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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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3〕104号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决定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办法,批准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二、领导小组实行会议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处理重要问题的制度。领导小组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

  三、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指派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代表出席。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会议议题由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调水办)商有关部门提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四、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研究解决临时性重大问题。由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五、省调水办根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分别由组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六、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由省调水办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办理,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解决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问题。

  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应先送省调水办汇总。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由省调水办征求有关部门及有关市的意见。

  九、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由省调水办负责办理。

  

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按照分级负责、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省委宣传部

  1、组织搞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我省抢抓南水北调机遇促进经济发展的舆论宣传,坚持正确的导向,营造湖北支持南水北调工程的氛围。

  2、组织省级新闻媒体开辟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宣传专栏,突出进行宣传。

  3、负责组织宣传全省加强和配合南水北调建设的好典型、好经验。

  4、配合中央和涉外新闻媒体,对我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行舆论监督和宣传报道。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1、负责组织对南水北调与湖北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研究。

  2、负责把握机遇,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有关工作。

  3、会同省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对湖北省南水北调相关建设项目的支持。

  4、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湖北省南水北调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省财政厅

  1、监督项目法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南水北调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及办法。

  2、负责落实湖北省南水北调建设管理机构管理经费及有关专项资金。

  3、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

  1、负责组织南水北调工程湖北省境内工程建设、管理和移民安置项目的土地征用及相关政策的落实。

  2、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丹江口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监测和治理。

  3、负责南水北调工程湖北省境内压覆矿产资源的调查与评价工作。

  省交通厅

  1、负责与南水北调相关的汉江中下游航道整治项目的协调。

  2、负责和配合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汉江中下游梯级开发及引江济汉工程交通设施项目工作。

  3、协助做好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与国家及省内交通设施交叉衔接建设的协调工作。

  省建设厅

  1、负责协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移民安置区城乡建设规划编制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2、负责对湖北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中所涉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的建筑市场秩序进行宏观监管。

  省文化厅

  1、负责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相关地区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文物的保护。

  2、负责对湖北省境内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文物古迹的认定和发掘。

  省移民局

  1、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丹江口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环境容量调查及移民安置规划,参与制定安置措施。

  2、负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湖北省境内的移民安置工作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参与丹江口库区库底清理工作。

  4、负责管理移民专项资金并进行检查监督。

  5、指导移民工程监理工作。

  省环保局

  1、负责组织编制汉江中下游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协调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四项治理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丹江口水库库区环境保护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省林业局

  1、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南水北调工程的林业生态工程项目并组织实施。

  2、负责协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的林地征用许可、林木采伐和恢复。

  3、参与丹江口库区库底林木清理工作。

  省卫生厅(省血防办)

  1、参与制定丹江口库区库底湖北省卫生清理工作技术方案及丹江口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湖北省丹江口库区库底卫生清理效果评估与检查验收工作。

  3、负责组织湖北省丹江口库区疾病监测。

  4、参与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中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的设计、论证、效果评估和检查验收,负责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血吸虫病疫情监测与防治。

  省通信管理局

  1、保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期间通信畅通。

  2、负责协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范围内通讯设施的迁建。

  省电力公司

  1、保证南水北调建设期的电力供应。

  2、配合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开发汉江中下游水电资源。

  3、负责协调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范围内电力设施的迁建。

  省水利厅

  1、负责编制与南水北调相关的汉江中下游防洪、水资源配置和水土保持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制定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督促执行。

  3、指导制定在建工程度汛方案,督促落实有关度汛措施和责任。

  4、指导处理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重大方案性问题和争议较大的技术问题。

  5、负责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组建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监督指导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管理任务。

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蛇岛、老铁山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其范围为:蛇岛及其周围二百米海域;旅顺双岛镇西湖嘴屯起沿公路经山头、张家村、隋家村、方家村、中鸦鸬嘴至盐滩一线以南地区。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是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具体负责区内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管理和科研设施;
(二)擅自砍伐、烧荒、挖沙取土、建造构筑物;
(三)狩猎、捕鸟、毁鸟巢、拣鸟蛋、捕蛇、取蛇毒或擅自采集标本;
(四)收购或买卖蝮蛇、候鸟及其他受保护的资源;
(五)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海域内捕捞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渔业许可证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同意,在规定的范围内捕捞。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筑路、建房、开荒、开矿、兴修水利等建设项目或开办经营项目,必须作环境影响评价,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禁止向自然保护区内排放各种污染物和废弃物。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登上蛇岛。确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登岛从事观测、调查等活动的,必须提前三天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收到申请后的二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签发证件后,在自然保护区管
理处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蛇岛自然保护区。所取得的有关科研资料应向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对不能恢复原状或造成损坏的,应提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在蛇岛自然保护区内捕蛇、取蛇毒的,按每条蛇处1000元罚款;狩猎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捕猎一般鸟类的,按每只罚款500元;捕猎珍稀鸟类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拣鸟蛋、毁鸟巢的,按每个罚款100
0元;擅自采集标本的,处1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按其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处以罚款。
(五)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在核心区海域捕捞或未经批准登上蛇岛的,按每人100元,每只船3000元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大政发〔1983〕286号文件发布的《关于加强旅顺蛇岛、老铁山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即行废止。




199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