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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6:15  浏览:98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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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中资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的通知》(银货政〔1999〕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可及时向我会反映。
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时,应向我会报备。已是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应向我会补报备案。


(1999年8月12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为发展货币市场,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经研究,现决定批准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从即日起,作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保险公司可与其他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交易券种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中央银行融资
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债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管到证券交易所。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有关的技术准备工作。



199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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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倡实名举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隐患。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发生死亡、重伤或中毒等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如实报告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核合格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资质和条件开采矿山的。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停业整顿或关闭的矿山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本条(一)至(九)款情形以外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群众反映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置之不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十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

(十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

(一)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1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

(三)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至5000元。

举报奖励金依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十个等级。

第六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处理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由安委会专门成立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纪检、监察、劳动保障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机械部


机械部部属单位向部行文的办法
1993年10月6日,机械部

第—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结合本部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不断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 要准确选用文种。 向部行文“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无论“请示”、“报告”均要在文件版头打印上签发人。
第四条 部属单位向部行文时, 凡属部有关司局职责范围的具体业务问题,应直接请示、报告有关司局(主送单位写有关司局, 信封收文单位也写有关司局)不要直接主报部、也不要抄报部。 如有重大事项或其他特殊情况,可直接主报部,同时抄报主管司局。
第五条 请示不要多头主送,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如果需要同时报送其他机关,应用抄报形式。向上经机关的请示, 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单位;但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可以抄报上级机关。
第六条 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 不要向司局和部领导同志个人行文(无论主送或抄报均不直接给领导同志个人)。
第七条 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
第八条 公文的撰写要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 层次分明,文字精炼,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第九条 公文的打印要做到格式规范,字迹清晰,油墨均匀, 文面整洁,装订整齐。
第十条 要重视校对工作。校对是保证公文质量的一条重要措施。 上报公文须由两人以上校对,并进行二校、三校。
第十—条 要控制行文数量。每个主送单位一律报送一式两份, 每个抄报、抄送单位一律报送一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资料, 报送部办公厅综合处(信封也写部办公厅综合处),每种两份; 有关公文处理的规章、刊物等,报送部办公厅秘书处(信封也写部办公厅秘书处), 每种两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