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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44:20  浏览:8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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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2000)2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九江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赣府发[1999]1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市境内的外商投资(合资)企业、城镇私营(联营)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分用工形式和城镇与农村的户籍区别,均要纳入实施范围。其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含城镇个体货运、客运经营户从业人员、农民合同工和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均属实施对象,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凡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包括从事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应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合并连续计算。
四、已按政策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持有社会保险局颁发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按规定仍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已离退休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重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五、各用人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理登记手续。
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市公安交警及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城镇个体货运、客运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管理。在县(市、区、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在县(市、区、山)公安交警及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的城镇个体货运、客运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所在县(市、区、山)社会保险局负责管理。
七、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个体工商户主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十、鉴于上述人员实施基本养老保险时间较短,对部分年龄偏大,参保后在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根据省劳动厅《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细则》(赣劳社[1999]53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从维护广大职工和从业人中的切身利益出发,允许按以下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使这批人员在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能按规定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在首次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交2-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银行同期利率补交利息。
(2)对补缴1995年9月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只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10月1日以后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记入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上述人员经补交后,在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仍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局核准后,适当廷长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时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延长期结束后,方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十一、社会保险局在办理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手续时,应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和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用人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帮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城镇个体工商户户主和私营企业主按规定的费率为本人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照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养老基金保值率"计算利息。社会保险局定期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以供其核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缴费工资基数、缴费金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等情况,同时按受社会监督。
(4)参保人员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参保人员由于各种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缴费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5)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或从业人员养老。职工或从业人员在未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龄前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时,并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核准的次月起,社会保险局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局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直到死亡。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的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70%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局直接或委托银行发放。
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报 ,到达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十三、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死亡后,由社会保险局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费的一次性抚恤费,支付标准比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同时,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十四、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依法办事,依法处罚,强制征缴。对不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经反复说服教育无效,拒不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宣传。要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和方法,通过各个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声势,增强全民社会保险意识,增强参加养老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把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与乱收费、乱罚款严格区分清楚。各新闻、宣传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好党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不得收取宣传和广告费用。
十六、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督促,掌握第一手情况,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指派得力干部分管负责,狠抓落实。
十七、本实施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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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互融共促

重庆市铜梁县公安局 王泗友
  
按照县委“思想大解放、精神大振奋、作风大转变、经济大发展”的大讨论思路,全面落实县委提出的各项任务,任务艰巨,头绪纷繁,时间紧迫,需要我们随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概括起来说,正确看待和处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搞经济建设不忽视社会稳定,抓社会稳定不冲淡经济建设,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协调统一、互融共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最终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的正确道路。
解放思想,就是要提倡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理直气壮地做好公安工作;振奋精神,就是要提倡同心同德,团结一致,群策群力,以高昂的士气、百倍的干劲,当好维护稳定的排头兵;转变作风,就是要以务实、创新、勤政、为民。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把思想统一起来,力量凝聚起来,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
解放大思想,振奋大精神,转变大作风,其落脚点就是推动经济大发展,四者互为因果,互为表里,互融共促,相辅相成。是我们在新形势下,做好公安工作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应当贯穿到工作的各方面、各环节和全过程。面对新的世纪,我们肩负着党的嘱托,人民的企盼,任重道远,大有可为。要求我们一定要有强烈的进取心,旺盛的创造力,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经受新的考验,迎接新的战斗,夺取新的胜利,开创新的局面。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永无止境。世界在变化,我国改革和建设在推进,人民群众的伟大实践在发展,迫切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要求我们在解放思想上狠下功夫,迎接新挑战,实现新突破。解放思想是一个永恒的课题,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尽管每个人主观上都不愿意充当思想僵化、因循守旧、落伍于时代的角色,但有的人在行动上却常常出现偏差,比较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遇事不看是否符合“三个代表”要求,而是贴政治“标签”;办事不是先允许实践和探索,而是先看本本上有没有 “教导”;干事不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而是先看别人干了没有,是否有过“先例”,是否超过了“常规”;布置和指导工作,不考虑事物的多样性和发展的不平衡,不分析地区、部门、单位之间实际存在的差异,不研究各地各单位的具体特点,往往是一个要求、一个模式往下套。所有这些,严重地妨碍了工作,制约了发展,影响了建设,是必须努力克服的。
解放思想主要有两个重要环节,一个是旧习惯、旧框子、旧思维方式的束缚,是否敢于挑战。一个是在“敢”的基础上,能够真的冲破旧习惯,打破老框子,建立新思维。这两个环节,通俗讲就是“敢”与“能”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敢想敢干,敢为天下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解放思想。只有在有明确目标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原则性和灵活性,创造性和规范性,风险性与科学性的关系,才能完成解放思想的任务。
解放思想要在一些陈规陋矩基础上实现工作创新,但最基本的原则还必须遵守,否则就会陷入思想解放的误区,甚至是禁区。解放思想讲求“敢”字当头,要敢于大胆的闯,大胆地试,但“闯”、“试”都必须适应在科学规划与论证的基础上,解放思想不是随心所欲,而是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的一种自觉的、理智的行为。不讲究科学性的解放思想只能是胡思乱想,而且必将遭受损失。解放思想需要创造性,要打破原有观念的束缚,要突破旧的框子,实现推陈出新,但应注意不是所有的框子都要打破,也不能同时将所有的框子都打破。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我们既要不丢掉“老祖宗”,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要讲新话,顺应时代进步潮流,从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出发,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如果不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就谈不上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就不可能领会马克思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陷入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我们只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才能在实践中勇于进行理论创新、思想创新,才能“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团结一致,齐心协力推动经济建设。
二、振奋精神、凝聚人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关键
要开创全县各项工作新局面,首先要振奋精神。只有振奋精神,才能够形成同心同德的政治局面和社会氛围,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和成果才能彰显它的本质意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是为了使大多数人民群众享受幸福美好的生活。精神状态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的环境和氛围,是要相互感染和影响的。
只有振奋精神,才能够有清正廉洁的党风和淳朴友善的民风,才能实现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振奋精神,必须是思想上和政治上没有包袱和负担。没有包袱当然是好事情,有包袱能够主动放下包袱,解开包袱,同样可以使自己的精神振奋起来。
振奋精神需要一种革命激情。革命激情是一种发自内心推动我们事业前进的精神力量。铜梁的发展,铜梁的强盛,需要昂扬向上、不懈奋斗的精神,而这种精神需要激情去点燃、去推动。如果丧失了革命激情和建设的激情,就会对人民群众的疾苦漠不关心,就会对工作无所作为。因此,昂扬向上、积极进取的激情是党永葆生机与活力的精神源泉,是铜梁发展、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不竭动力。
振奋精神要落实在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要自我加压、艰苦奋斗、埋头实干。但也有个别民警精神不振、状态不佳、干劲不足、工作不实,或者在工作中遇到挫折和困难就失去方向、彷徨犹豫、得过且过、不思进取。因此,在目前我局要求党员民警振奋精神,不仅有理论意义,而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统一思想、振奋精神是当前全县工作的首要任务,是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明年工作开好局的前提和保证。只要全县党员干部思想统一了,精神振奋了,就预示着铜梁县的工作新气象、新局面的到来。
三、转变作风、求真务实是实现经济发展的保证
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性质、宗旨、纲领、路线的重要体现。回顾八十年来我们党所走过的历程,之所以能够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辉煌成就,之所以受到全国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和爱戴,具有崇高的威望和巨大的凝聚力,关键是我们党以优良的作风,始终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转变作风,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心向背是任何政党和政治集团取得事业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古人讲,“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在我国历史上,一些政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尽管原因不尽相同,但都说明了一个道理,即民为国之本,国以民而存;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
转变作风,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归结到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归结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上来,归结到关心群众疾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来。各方面工作有没有新的改进,群众工作和生活的状况有没有新的改善,是检验作风好不好的重要标准。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大而化之,坐而论道,而应该体现在一些很具体很实在的事情上。群众往往通过自己所关心的事情是否解决,来看自身利益是否得到维护和实现。群众生产生活中的所有问题都是我们应当关心的事。尤其要从那些群众最关注、最盼望、最不满意、最急需办的事抓起。要办多数人受益的事,使越来越多的群众得到实惠;要办群众最急需的事,使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要办长远起作用的事,使群众从更长远更大的方面受益;要办促进精神文明的事,逐步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精神风貌。办实事要办得及时,办得实在,办得到位,办得让群众满意。关心群众,首先要关心困难群体的疾苦;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首先要为困难群体谋利益。因为他们眼前最困难,最需要帮助。
转变作风,必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体察民情,就是切身感受群众的现实生活状况,感受他们的温饱冷暖;了解民意,就是知道他们想什么,盼什么,希望我们做什么;集中民智,就是到群众中去求计问策,把群众的智慧集中于我们所作的决定和决策之中;珍惜民力,就是尊重群众的劳动,珍惜人民的钱财,不干劳民伤财的事,集中力量办大事。要做到这些,坐在办公室里“坐”不出来,趴在文件堆里“看”不出来,泡在会议上“泡”不出来,山珍海味的餐桌上“品”不出来。只有到基层去,到第一线去,到群众中去,真正扎下去,沉下去,身入、心入、情入,才能知道群众怎么想,自己怎么干;才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能走马观花,道听途说。尤其不能只听一两次汇报就断定一个干部水平的高低,只看一两个户的收入就断定一个地方的贫富,只看一两个“景点”就评判一个地方工作的优劣,努力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主观随意性。
转变作风,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保证。抓作风建设,一靠教育,二靠制度。制度是要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矩,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建设。几年来,我们通过扎扎实实抓好机关作风建设,使机关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工作效率有了明显的进步。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把机关作风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任务来抓,继续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为市民提供更多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推进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是全县人民的共同目标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是现代化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改革是动力,发展是方向,稳定是前提。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确保铜梁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努力维护铜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以实现县委提出的“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为目标,突出主业,不断提高打击犯罪的专业化水平。充分认识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本着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治安问题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治安问题;什么方式有效,就采取什么方式的原则,不断调整和改进打击工作策略,确保社会稳定、人心安定。
一是要旗帜鲜明、针锋相对地同各种敌对势力作斗争。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和阴谋活动,深化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掌握斗争主动权,坚持露头就打、除恶务尽的原则,有效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锲而不舍地做好深挖打击、教育转化和宣传揭批工作,对全县原"法轮功"习练人员特别是骨干分子逐一落实监控和帮教措施,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三个零目标"的实现。
二是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在现场处置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两个坚持、严格三个慎用、立足三个出发点、保证四个不允许、把握一个时机、做到两个坚决”。具体讲就是:坚持依法办事,坚持按政策办事;严格执行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规定;立足于争取大多数群众,立足于缓解矛盾,立足于防止发生连锁反应;不允许堵塞党政机关、不允许阻塞交通、不允许拦截车辆、不允许发生极端行为;对冲击党政机关、堵塞公路、拦截车辆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势力,对策划、组织和指挥闹事的敌对分子,对借机打砸抢的犯罪分子,对在重点地区采取极端行为、制造影响的上访滋事人员,要果断制止,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选择适当时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结合现场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做好处置工作,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
三是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我们将按照“二十公”会议和重庆市“一公会”精神,在已有的110接处警基础上,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尽快组建指挥中心,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职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并优先为处突力量配置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形成指挥有力、警令畅通、反应灵敏、训练有素、运转高效的应急队伍,努力形成新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铜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制定《铜梁县公安局应急分队工作方案》,把工作职责和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要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坚决把犯罪分子的气焰压下去,努力发现、侦办深层次的黑恶势力,确保一方平安。
五是是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预防、控制违法犯罪的能力。深入贯彻《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面落实企业和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完善防范体系。进一步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平安社区,建设平安铜梁”主题活动,将安全文明小区、平安大道、无毒社区等创建活动精心规划,按照《2006年政法工作要点》要求,努力实现年度目标,力争三年内把铜梁建设全市治安秩序最好的地区。
六是以维护全县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为着力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根据我县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明确工作思路,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提高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水平。

  摘要: 本文结合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通过分析行政私益诉讼案例,提出推动行政公益诉讼的切实可行的路径选择是:以行政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为基本方法,以“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契合为司法哲学,以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私益诉讼 公益诉讼 能动司法


  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并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对于为什么我国的行政诉讼法没能建构真正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法学界观点纷纭。如何解决当下的“国法”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天理和人情”又要求司法回应公益诉讼的矛盾?本文从三起具有公益诉讼性质的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典型案例的审判过程、审理结果和审判经验的实证分析入手,结合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需求,在论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理念价值的同时,探讨以审判权的能动运行促进和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司法路径,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所讨论的法理学问题是:一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何对在私益诉讼中凸显出的社会公益诉求进行法律识别;二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选择什么样的路径和方法来应对和处理行政诉讼中涉及社会公益诉求的各种社会矛盾;三是从事行政审判的法官在缺乏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是否应当承担“自然法”宣示者的社会责任;四是法官对于行政诉讼中私益与公益交织在一起的特殊情形如何进行法律适用;五是在中国转型社会的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路径选择中法官应当起到怎样的引领作用。

  一、典型案例的启示与思考

  近十年来,我国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虽然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但未能透过行政法官的审判实践经验来研究行政公益诉讼规则设计和制度建构。本文选择的典型案例来源于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和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行政一审、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二审均已审结的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案件。这三起典型案例的起诉者均为居住在武汉市汉阳区的公民马长松。马长松是武汉市园林局下属国营汉阳渔场的职工,同时也是该渔场龙阳湖渔业养殖承包人。龙阳湖位于武汉市汉阳区,是武汉市人民政府特许从事渔业养殖的面积较大的湖泊。2004年,原告马长松与国营汉阳渔场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渔业养殖承包协议,并开始承包养鱼。但养殖经营却并不顺利。由于龙阳湖附近大部分企业的生产污水、居民生活污水和地面径流污水均未经处理而直接向湖内排放,加上渔业养殖大量使用人工饲料和消毒药水等多种污染,造成湖水大面积污染,经常发生死鱼现象,最后龙阳湖的水质达到劣五类水体污染标准,凡投放的鱼苗立即死亡,根本无法从事渔业养殖。马长松承包后所投入的资金几乎全部损失,经济损失经过鉴定有239万元之巨。面对因水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马长松选择龙阳湖附近正在排污的大型企业武汉卷烟厂作被告,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环境污染造成其渔业养殖的全部经济损失。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民事诉讼证据难以确定环境污染多因一果的赔偿责任,原告马长松与其代理律师为了确保民事诉讼私益目的实现,试图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收集民事环境侵权责任的证据。马长松将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和武汉市水务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履行防治和防护龙阳湖水污染的法定职责并附带赔偿因行政不作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元。

  案例一: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卷烟厂、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07)阳民二初字第43号。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准予撤诉。

  案例二: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一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2007)桥行初字第27号,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马长松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24号,二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案例三: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一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2007)桥行初字第28号。一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马长松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案号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武行终字第33号。二审法院审理结果是裁定准予撤回上诉。

  (一)审判过程:私益诉讼隐含公益诉求带来的诸多问题

  马长松提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在一审法院的审理过程并不顺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很多问题:

  首先,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虽然在民事环境污染侵权诉讼案件审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本案中的水质污染是多因一果所致,被告武汉卷烟厂拿出了行政机关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和污水处理达标检测报告辩称龙阳湖的水质污染与己无关,同时辩称龙阳湖周边还有几十余家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污水和几十万户居民的生活污水都在向龙阳湖直接排放,原告马长松应当去起诉其中没有排污许可证或污水处理不达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负责生活污水处理的部门。原告马长松就此追加负责当地生活或污水处理的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国有企业作为本案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然而,被追加的四个共同被告均辩称其虽然负有处理生活污水的责任,但他们是靠政府财政拨款和水费收取来进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的,因为没有经费保障无法履职的应当免责。另外,五被告均辩称雨雪天地面径流的污染源以及马长松自己承包渔业养殖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同样也是造成水质污染的多种原因之一,这个污染原因不能由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多因一果的环境侵权情况如何划分环境污染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但举证证据难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再次分配举证责任?

  其次,环境污染责任划分技术鉴定困难问题。对大面积湖泊水体环境污染原因的相关鉴定证据的技术含量要求很高,且现在还没有环境侵权的鉴定标准。环境侵权责任鉴定所需高昂的鉴定费用究竟由谁来承担?对于提供了政府行政机关依合法程序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及污水处理达标检测报告的企业是否可以认定其免责?工业排污、生活排污、自然污染和养殖业污染的成因和责任分担标准究竟如何划定?这没有一个明确的比例,目前也无法进行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如此一来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陷入了僵局。

  再次,私益诉讼中隐含公益诉求的法律识别和价值判断问题。根据民事法官的释明和对举证责任的再次分配,原告马长松如果不能再提交相应的补强证据,法院可能难以支持他的民事诉讼请求。为了突破民事诉讼举证的困境,实现保护私益目的,马长松提起了行政取证之诉。虽然原告马长松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初目的是为收集民事诉讼证据,亦即是出于追求私益的目的。但是,环境污染多因一果带来的民事审判难题实际上就隐含着对社会公益的诉求。通过行政诉讼收集民事诉讼证据虽然是误打误撞引发了公益诉求,但其实社会公益早就隐含在众多的私益诉讼之中。

  (二)审判结果:基于社会公益诉讼性质的司法难题

  关于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是实行严格的地域管辖职责划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已明确授权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龙阳湖地处武汉市汉阳区辖区内,其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的行政管理职权理应由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及武汉市汉阳区环境保护局承担。因此,鉴于本案被告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的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关于原告马长松诉被告武汉市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确赋予水务局履行水污染防治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因此,被告武汉市水务局不是对龙阳湖水污染防治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职责的适格主体。鉴于原告马长松对本案适格被告主体的诉讼对象选择错误,一审法院同样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一审法院两份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给马长松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收集民事诉讼证据的梦想当头一棒。原告马长松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查,承包合同虽然是马长松个人签订,但有40名原渔场职工在其承包的养殖场工作,马长松诉讼的目的还涉及40名职工生活保障的群体性利益问题,案件审理存在着一定的社会不稳定和不安定因素。

  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马长松还通过其代理律师邀请了专门从事环境公益诉讼事务的知名学者作为诉讼代理人,主流媒体对行政诉讼二审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报道,龙阳湖水质污染所涉及环境保护公共利益的问题迅速成为当地政府行政机关、老百姓和社会舆论热议的公共话题,私益诉讼的目的意外引发了社会公益的诸多问题,使二审过程明显地显现出公益诉讼的性质和特点。这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表象上是原告马长松个人提起的三起私益诉讼,但实质上既有隐含群体性利益的诉求,又凸显公益诉求。如何通过解决行政私益诉讼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成为二审行政法官面临的难题。

  (三)审判经验:基于审判过程和处理结果的法理学诘问

  鉴于上述司法难题,合议庭尝试将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相结合,应对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所涉及社会公益诉求,将行政审判中凸显的公益诉求与民事侵权纠纷合并化解,通过妥善化解民事行政关联案件中所涉及的个人利益、群体性利益和公共利益矛盾纠纷,妥善解决关联诉讼涉及的社会公益诉求。法院通过协调和解的沟通方式使被诉行政机关认识到其在履行法定职责上确有欠缺,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改进工作,依法积极履行龙阳湖水污染治理和防治相关的法定职责,有效地促进了龙阳湖的环境污染治理和防治工作。经过合议庭多次主持行政协调和解及一审法院积极配合做好民事调解工作,马长松提出的渔业养殖损失及40名渔场职工的生活安置问题均得到了当地政府和主管行政机关的妥善安置和补偿,马长松与行政机关之间就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也达成了谅解。于是,马长松自愿提出撤回民事一审起诉和行政上诉的申请,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案件均以撤诉方式审理结案。

  三起案件妥善处理的审判经验是:法官在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运用行政协调和解和民事诉讼调解相结合的司法审判方法,一并妥善解决了带有公益诉求的民事行政关联诉讼案件。行政审判权的运行既解决了私益诉讼纠纷,又化解了其中涉及的社会公益诉求,案件以私益诉讼为起点,以公益诉讼为终点,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三起民事行政关联诉讼典型案例的审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向法学理论界提出的问题在于:如何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求之间寻找兼顾私益和公益的平衡点?在私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如何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行政法官的实践经验实际上已经为我们预见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未来。

  二、价值理念的确立与追求

  面对审判过程中显现出的社会公益诉求问题,我们有必要从法理学的层面来思考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价值取向。“公共利益是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形式上或实质上的社会利益。”①然而,因其在不同时代的内涵各不相同。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的概念如何界较为困难。而且,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利益又有所区别,行政诉讼中的公共利益不仅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的特点,还必须具有诉讼程序上的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行政诉讼。法官如何识别和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如何识别公益与私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和政府利益的区别,需要从行政诉讼的目的和公益诉讼的价值理念来进行识别和判断。

  (一)现代行政审判权能动运行的价值理念

  “当今中国社会与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相比,具有明显的二元性和复杂性。”②行政公益诉讼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体现社会法治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当前,公益诉求凸显的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在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资产流失、反垄断、公共管理职责履行等范畴内。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体制和法律制度框架并未设置行政公益诉讼程序制度,加上现在各地法院普遍实行的是严格的立案审查制度,大量涉及社会公益的行政诉讼还是难以被法院受理立案。正如本文典型案例一样,目前只能是通过私益诉讼的方式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实现公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