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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13:36:59  浏览:9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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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最高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7月4日请示的:一、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对被拘留人不在本地的,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二、关于代为执行的法院对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能否审查决定等两个问题,经研
究,答复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尤其是到外省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作出决定的法院一般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后,再行委托实施.
二、对被拘留人不在作出民事拘留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说明情况,面交委托书和《拘留决定书》,请该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法院应及时派出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连同委托书和《拘留决定书》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
予以看管.
三、受委托的法院对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向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审查,作出决定.
此复
1987年10月15日



198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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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经贸技术[2002]168号

关于编制《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
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发新产品,国家经贸委将编制《2002
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并对2001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工作情况进
行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2年度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的申报
  (一)申报产品必须是2000年1月1日以后已通过省部级鉴定的新产品。
  1.申报重点
  (1)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共性技术升级的主导
产品;
  (2)为改造传统产业提供技术支撑的新产品,高技术产业的新产品;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获得发明专利的新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
发明奖或国际发明奖的新产品;
  (4)市场潜力大、附加值高、能促进后续系列产品开发的新产品;
  (5)大量节约能源、原材料的新产品,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使用安全的新产品;

  (6)有利于农副产品深加工,提高其附加值,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
的新产品。
  系列产品、成套设备和生产线中的新产品只能以单项产品申报。
  2.不宜申报的产品
  (1)列入禁止与淘汰目录的产品;
  (2)能耗高的产品和污染环境的产品;
  (3)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4)引进散件组装的产品;
  (5)新花色、新款式、新包装;
  (6)传统手工艺品。
  (二)各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2002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申报表》
(以下简称《申报表》,请从中国技术创新网上下载),并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
证书、技术总结报告、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专利证书、国家
或省部级奖励证书。
  (三)避免重复申报,对已列入国家经贸委或科技部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再
受理,申报单位本年度同一类产品只能从一个渠道申报。
  (四)做好组织工作。
  1.审查:各地经贸委须将初审意见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加盖公章。要
详细核对《申报表》所有内容,不能空项。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须按规范格式填
写。试产量、销售收入、税金、利润要有具体数据。
  2.录入:将符合条件的《申报表》按2000年3月下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试产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录入、打印,并认真校对。
  3.装订:按以下顺序将每个申报产品的所有资料装订一套。包括《申报表》
一式2份(附照片和产品介绍)、新产品鉴定证书、技术总结报告、专利证书、
奖励证书、用户意见、检测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新药须附新药证书、生产文号,
医疗器械须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农药方面的新产品须附“农药登记证”和“
农药准产证”。
  4.分组: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要求,将
申报的新产品分类汇总,共分12个组,每组附“新产品分组汇总表”2份。
  5.报送:各地经贸委和中央管理企业正式行文报国家经贸委,并请于2002年
3月31日前将所有资料和软盘送国家经贸委(技术司),同时输入到技术创新信
息系统。
  二、2001年度新产品试产工作情况调查事宜
  请各地经贸委从以下几方面对2001年新产品试产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
3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技术司)。
  (一)国家下达的新产品补助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
  (二)列举本地一批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新产品,简
述其对产业技术升级、地区经济发展、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后续产品开发的促进
和带动作用。
  (三)各地经贸委为推动新产品试产工作所制定的政策及国家重点新产品得
到地方政策支持的情况。
  (四)试产计划编制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ОО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民电〔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和1月14日全国保障市场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安排好当前低保家庭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对低保家庭的影响。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与当地价格、统计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制定预案,采取适当调整低保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和发放临时补贴、进行节前慰问等方式,确保低保对象过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春节。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7〕70号)要求,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将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关爱落到实处。
  二、继续执行2007年中央出台的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2007年,为了应对物价上涨,根据国务院的部署,民政部、财政部先后三次出台了临时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政策。根据目前物价情况,这些政策措施2008年继续执行,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继续给予适当补助。
  三、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在执行原有政策基础上,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提高城市低保对象补助水平,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中央财政按原补助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金额。同时,各地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城市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四、规范低保资金发放程序。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规范低保救助范围,做好低保政策与促进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合理衔接。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减少中间环节;严禁长时间滞留、缓拨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确保低保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民政部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