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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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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6年10月1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其罚款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实际需要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本规定公布前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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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部门规章的通知
证监会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内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关于贯彻执行〈证券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办发〔1999〕11号)的精神,我会对成立以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公布的证券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证券类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逐一进行了确认。其中,已
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替代,应予废止或者已明令废止的证券类规章46件;因规章的调整对象消失或者规章本身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的证券类规章24件。现将这两部分共70件证券类规章的目录予以公布,停止执行。请转知各有关单位。

附件一:废止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授权中国证监会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通知(证委发〔1993〕42号)
2.关于印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证券违法、违章行为的职权的规定》的通知(证委发〔1993〕44号)
3.关于在新股发行工作中加强费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证监〔1993〕108号)
4.关于颁发《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工作规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5号)
5.关于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报送材料要求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39号)
6.股票发行复审工作细则(证监发字〔1993〕78号)
7.关于发布《股票发行审核程序与规则》和《股票复审工作细则》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97号)
8.关于严格复核上市公司送配股方案的紧急通知(证监上字〔1993〕123号)
9.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证监上字〔1993〕128号)
10.关于在股票发行工作中强化证券承销机构和专业性中介机构作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45号)
11.关于授权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6条规定对个人持股情况进行监管的决定(证监法字〔1993〕110号)
12.关于颁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处理证券违法违纪案件试行办法》的通知(证监法字〔1993〕112号)
13.关于颁布《证监会处理投诉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证监办字〔1993〕73号)
14.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证监函字〔1993〕79号)
15.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号)
16.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送配股复核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79号)
17.关于颁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87号)
18.关于上市辅导机构资格审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1号)
19.关于开展上市公司年度报告陈列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04号)
2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配股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1号)
21.关于证券争议仲裁协议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9号)
22.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
2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2号)
2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配股后续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68号)
25.关于要求各证券交易场所对国债回购与证券交易实行分账管理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23号)
26.关于下发《关于股票发行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1号)
27.关于对股票发行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62号)
28.关于转发《关于上海证券市场信息传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74号)
29.关于印发《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程序及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95号)
30.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200号)
31.关于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派驻督察员的决定(证监〔1996〕4号)
32.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证监〔1996〕7号)
33.关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做好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号)
3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2号)
35.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证监发字〔1996〕48号)
36.信访工作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1号)
37.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证券期货违法规案件试行办法(证监发〔1996〕62号)
38.关于加强股票发行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30号)
39.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422号)
40.关于加强证券市场风险管理和教育的通知(证监信字〔1996〕8号)
41.关于防范运作风险、保障经营安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6〕3号)
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证监交字〔1996〕114号)
43.关于持股超过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总数5‰的个人股东投票权的函(证监函字〔1996〕22号)
44.关于发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证监〔1997〕6号)
45.关于发布《关于授权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行使部分监管职责的决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证监〔1997〕9号)
46.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4号)

附件二:失效的证券类部门规章目录
1.关于印发《关于1993年股票发售与认购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证委发〔1993〕41号)
2.关于法人股流通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委发〔1993〕58号)
3.关于企业上市程序有关问题的复函(证委办函〔1993〕13号)
4.关于1990年年底以前发行股票的企业申请上市的程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21号)
5.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
6.关于发布1993年新股承销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证监机字〔1993〕8号)
7.关于指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证券争议仲裁机构的通知(证委发〔1994〕20号)
8.关于转发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沪证办〔1994〕024号文件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42号)
9.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20号)
10.关于上市公司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33号)
11.关于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配套行政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函(证监函字〔1994〕14号)
12.关于上市公司报送配股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5〕11号)
1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文件的通知(证委发〔1996〕17号)
14.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7号)
15.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证委发〔1997〕13号)
16.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7号)
18.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39号)
1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上字〔1997〕113号)
20.关于推荐境外上市预选企业的通知(证监〔1998〕20号)
21.关于1998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上字〔1998〕76号)
22.关于做好当前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15号)
23.关于向证券经营机构发放《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字〔1998〕42号)
24.关于认真贯彻《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证监信字〔1998〕1号)



1999年12月21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01-03-06

教高[2001]1号


  现将我部《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教育主管部门转发所属的高等学校。

  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应高度重视“十五”教材规划,要根据《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的精神,认真抓好高等学校教材建设工作,使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适应教学与改革的需要,为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新贡献。

关于“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与改革的意见

  一、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所面临的形势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已见端倪,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教育在综合国力的形成中处于基础地位,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这对于培养和造就我国21世纪的一代新人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中央的决定为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2001年我国将进入第十个五年计划,高等教育呈现快速发展的势头。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也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因此,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必须有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快速发展,“十五”期间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任务十分艰巨。

  (二)“九五”期间原国家教委加大了教材建设工作的力度,在“抓好重点教材,全面提高质量”方针指导下,组织了20多个省、市教委(教育厅)和国务院50个部委教育司(局)编制“九五”教材建设规划,仅向原国家教委申报国家级立项申请的选题就达2000多个,经专家评审,确定了654项为国家级重点教材,各部委还确定了一大批部级重点教材。与此同时原国家教委启动了“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这项计划得到了各方面的广泛支持,仅原国家教委批准的221个大项目中就涵盖了上千个子课题。这些研究课题立意新,起点高,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并产生了一大批具有改革特色的新教材。“九五”期间这批面向21世纪改革教材和国家级重点教材的顺利出版使得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主要表现在:

  1、内容质量上有突破。出版了一批内容新、体系新、方法新、手段新的高水平教材。这批教材的出版对高等教育教材建设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

  2、出版质量上有突破。对这批教材的出版,各出版社都非常重视。在编辑、出版、印刷等各个环节都精心组织、精心施工。因此,出版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出版了一批“装帧精良的教材”。

  3、教学软件的研制与开发方面有突破。“九五”期间教学软件、特别是多媒体计算机辅助教学系统的开发与研制受到很大的重视,许多面向21世纪的立项课题都列有教学软件的开发、研制计划,并取得一批成果。在“九五”期间教学手段的更新已经形成势头,并为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除此之外,“九五”期间还积累了搞好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新鲜经验,包括抓好重点教材,实施精品战略;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教材规划;发挥出版社的积极性,加大对教材建设的投入;密切配合课程改革的立项研究,编写出版改革教材;进行系列教材规划,提高教材的教学适用性等等。这些新鲜经验和成功的作法对“十五”教材建设工作都有重要启示。

  (三)“九五”期间高教教材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材建设工作仍滞后于教学改革的实践,如:现用教材中有不少内容陈旧,不能满足按新的专业目录修订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的需要;一些课程的教材可供选择的品种太少;一些基础课的教材虽然品种较多,但低水平重复严重;有些教材内容庞杂,书越编越厚;专业课教材、教学辅助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短缺等等,都不利于学生自学能力的提高和全面素质的培养。

  2、对新教材的评介、宣传、推广使用不够。有些新出版的教材缺少教学实践,需要进一步加强实践,并在实践基础上进行修订,逐步形成精品教材。

  3、在教材管理方面,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出现了新情况;教材建设资金不足,一些小专业教材的出版面临很大的困难;教材编写的政策不够落实,教师(特别是高水平的教师)编写教材的积极性受到影响;一些高等学校对本校开课选用教材缺乏指导和管理,放任自流。所有这些问题和矛盾都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加以解决。

  二、“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方针、目标和任务

  (一)方针与目标

  “十五”期间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认真贯彻全国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材工作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实施精品战略,抓好重点规划,注重专业配套,促进推广选用。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应21世纪人才培养需要的高等教育教材体系而努力。

  (二)工作任务

  1、通过国家、省(市)、受委托的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等多层次的教材建设,逐步建立起以国家规划教材为重点,门类齐全,适应培养面向21世纪的高素质、创造型人才需要的教材体系,即包括多学科、多类型、多层次、多品种系列配套的教材体系。

  2、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与推荐,优化选题,优选编者,加大投入。力争出版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精品教材,为高教教材质量的全面提高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

  3、从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协调发展的原则出发,抓好软件教材的建设(包括适应远程教育和网络教学需要的电子教材建设),积极编制精品课件。在有条件的高校建立若干个多媒体制作中心,逐步实现教学软件的专业化制作,推动教学软件的研制与开发。

  4、本着“编”、“选”并重的原则,大力推动高质量教材的选用,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各有关出版社要大力开展对新出版的高水平教材的宣传评介工作。各高校要建立教材评介制度和教材选用管理制度,保证高质量教材进入课堂,对省部级以上优秀教材与重点教材要优先选用,提高优质教材的使用效益。

  5、要加强国外教材的引进工作。当前,引进的重点是信息科学与技术和生物科学与技术两大学科的教材。要根据专业(课程)建设的需要,通过深入调查、专家论证引进国外优秀教材,要注意引进教材的系统配套。加强对引进教材的宣传,促进引进教材的使用和推广。

  6、开展对国外教材的比较研究,扩大高校教材的国际交流。同时要注意把国内已出版的高水平教材推荐到国外,打入国际市场。

  三、立足改革,指导好“十五”规划的制订工作

  (一)制订规划的基本要求

  制订教材规划是国务院赋予教育部的职能,是实施教材管理的重要方法,要认真抓好“十五”教材规划的制订,通过规划优化选题,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明确“十五”教材建设方向、目标、重点和任务。

  教育部根据国家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制订国家“十五”教材规划;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可以受教育部的委托制订相关专业的“十五”教材规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反映本地区学科优势与特色的教材规划;各高等学校、特别是重点高校要做好本校有优势、有特色的学科(专业)教材规划。有关出版社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积极安排各级各类规划教材的出版。各级规划教材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与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多层次的教材建设互相配合、协调发展,避免低水平教材重复出版。

  (二)制订规划的原则

  1、坚持改革,促进发展

  “十五”教材规划的制订要更新观念,立足改革。教材改革要反映教学改革的成果。教材规划要以新的专业目录为依据,要破除一本书教师教到底,学生学到底的教学模式。教材要适应多样化的教学需要,正确把握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方向,在选择教材内容和编写体系时注意体现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为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创造条件。

  2、突出重点,保证质量

  “实施精品战略,抓好重点规划”是“十五”期间教材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方针,“十五”教材建设仍然要把重点放在抓好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的教材建设;特别要注意选择并安排一部分原来基础比较好的优秀教材、“九五”重点教材及面向21世纪的改革教材修订再版,逐步形成精品教材;要提倡并鼓励抓好体现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成果的教材,解决教学急需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要通过专家论证,遴选高水平编者。对质量好、填补学科空白的新教材,要予以奖励。

  3、扩大品种,合理配套

  为适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必须扩大教材品种,实现教材系列配套。同一专业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教材要配套;同一门课程的基本教材、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也要系列配套。有条件的应做到文字教材与电子教材同时规划、协调发展。同时,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也要注意适当安排教学指导书等教师用书的编写与出版。专家组织要从教材配套出发,设计好选题,处理好教材统一性与多样化,基本教材与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文字教材与软件教材的关系。

  4、依靠专家,择优落实

  在制订教材规划时要依靠各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专家在调查研究本专业(课程)教材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规划选题。在落实主编人选时,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申报、评审确定主编。书稿完成后要认真实行审稿程序,确保出书质量。

  四、主要措施

  (一)理顺关系,转变职能,强化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
  在当前我国教材市场还不够繁荣的情况下,政府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不能削弱而要加强,要建立政府部门对教材建设的监督、检查与宏观调控的管理机制,以便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出版高质量的教材。在国务院各部委机构调整以后,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教育主管部门对高等教育教材建设工作的主要职能:

  1、教育部职能:教材建设工作宏观政策、法规的制订及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组织制订国家“十五”教材规划,检查了解规划的落实情况;组织优秀教材评奖工作;指导、协调全国教材建设工作;组织、推动教材工作的评估;组织教材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开展教材编写、出版、选用的信息服务与咨询;推动教材推广、选用及国际交流;探讨新形势下高等教育教材更新机制;筹措和建立教材建设基金等。
  2、根据逐步加强地方管理高等教育职能的发展趋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一步加强对教材建设的管理,其职能是: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方针政策,制订适合本地区高教教材建设工作的政策和办法;组织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教材工作的评估;根据需要与可能,组织本地区具有优势和特色的教材出版;推动选用高质量教材,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组织教材建设工作经验交流;培训教材管理干部;指导本地区教材建设研究会的工作;筹措和建立教材建设基金等。    
  3、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可以受教育部的委托继续做好相关专业教材建设的宏观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积极探讨适应新形势的工作思路,更多地发挥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家组织的作用;发挥有关出版社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强化对教材建设的宏观管理。

  (二)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教材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高等学校既是教材需求和使用单位,又是教材编写任务的承担单位,在教材建设中起着主体作用。高等学校要把教材建设作为学校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教材建设与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提高教材的编写与选用质量。当前高等学校要注意健全教材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努力作好以下工作:

  1、积极参加并组织完成各级各类规划教材的编写任务。
  2、针对本校具有优势的学科(专业),组织制订学校教材规划,编写出版有特色的校内讲义和自编教材。  
  3、做好新教材的评介工作,加强本校开课选用教材的管理,同时加强选用教材的采购供应工作,杜绝盗版盗印教材,确保课前到书。
  4、开展校级优秀教材评选,组织好国家级及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教材)的申报工作。

  (三)加强和改进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
  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机关职能转换的形势下,专家组织的作用更加重要。“十五”期间要通过调整、补充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现老、中、青相结合,增强其代表性、学术性与权威性,提高工作效率。各有关高校对教师参加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活动要给予支持。

  “十五”期间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1、对高校的教材建设进行分类指导,及时向教育部及受委托主管部门提出加强教学和教材工作与改革的建议;
  2、继续深化面向新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参与、指导新教材的编写与修订;
  3、协助教育部及受委托主管部门做好“十五”教材规划,积极开展对已出版教材的评介、评优和推荐工作;
  4、组织新课程、新教材的教师培训,提高教学水平,推广新教材。

  (四)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主管部门领导应充分认识教材在高等教育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加强对教材建设的领导,把它当成一项办学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摆到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及有关出版社要创造条件,广开门路,加大教材建设经费投入的力度,筹措和建立教材建设基金。

  基金来源的主要渠道为:

  1、教育事业费专项拨款;

  2、学校预算外收入提成;

  3、承担教材出版任务的出版社的资助款;

  4、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资助及捐款;

  5、其它收入。

  教材建设基金要首先保证重点教材的编写出版,也要支持印数少、有特色的、急需的教材出版。  

  (五)实施教改立项,建立创新机制
  “九五”期间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计划”,出版了一批具有时代气息和改革特色的教材,逐步形成了高等  教育教材的创新机制。“十五”期间除继续完成现有立项项目之外,还要在“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研究的基础上编写新教材,进一步完善高教教材建设的创新机制。

  (六)建立监控机制,确保教材质量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及有关出版社,都要把提高教材质量作为教材建设的核心。重点提高教材的内在质量,也要重视印装质量的提高。“十五”期间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严格的质量监控机制。  

  1、开展高等教育教材评介、选优质量指标体系与实施办法的研究,建立科学适用的教材质量评价体系,作为教材编审的主要依据。

  2、建立通过评审、择优确定主编的评聘制度和实行主编负责制。

  3、建立严格的审稿制度,聘请专家审稿。

  4、坚持教材评介、评优奖励制度,激励教师编写高质量教材。

  5、建立教材质量跟踪与信息反馈制度,定期检查教材的使用情况。

  (七)落实有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

  繁荣教材事业,提高教材质量的关键是教师,要落实有关政策,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特别是高水平教师)的积极性,逐步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以老带新的教材编写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