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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3:56:48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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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五),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六),由国务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七),由国务院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八),由国务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二),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图十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域的名称。
十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确需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印章规格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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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13日 证监发字[1998]116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山东临沂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

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115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发布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发布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 “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办科[2004]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国水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缩小与世界渔业发达国家的差距,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科技部将“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列为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重点开展优良品种选育、苗种繁育、工厂化养殖、抗风浪网箱养殖、生态养殖等健康养殖技术和高效饲料研究,并加强示范推广,为我国水产养殖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保障。现公布该项目的课题申报指南,并将有关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课题申报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外资企业)、事业单位,须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和较好的研究条件。

  二、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单位须签订共同申报协议,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涉及产业化示范的课题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审定后,进行申报。

  三、本项目国家拨款的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技术依托单位的攻关研究。根据不同课题,要求投标单位及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供相应的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

  四、课题负责人应是正在第一线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具有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副高级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正高级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申报的课题要有先进、创新的研究思路,科学、可行的技术路线,明确、可考核的研究目标。

  六、超出指南范围的课题申报不予受理。课题申报指南(附件1)、课题申请书封面格式及编写提纲(附件2)将在我部网站(http://www.agri.gov.cn)发布。

  七、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打印、装订盖章后,一式15份于2004年4月7日前(以邮戳为准)寄(送)到:

  北京市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局科技处(100026)

  联系人:赵红萍赵江

  电话:010-64192938,64192975

  八、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部将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评审,择优立项支持。

  附件:1. 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无公害水产养殖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申报指南

   2. 国家“十五”科技攻关计划课题申请书封面格式及编写提纲

  

二OO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