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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37:27  浏览:83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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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在收到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第二十八条作出的停止使用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搬离该危险房屋;逾期不搬离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已购买解危安置房;
(二)有关部门已提供过渡周转用房;
(三)他处已有住(用)房或已获得其他形式安置。
第三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腾空后未经治理的,严禁使用或出租、出借。在危险房屋腾空后又入住的,必须自行搬离。不自行搬离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搬离。拒不搬离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所有权人或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该危险房屋无法及时治理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发出限制治理的书面通知;逾期不治理的,且其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该危险房屋实施强制治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或代理人借故拒不履行治理责任的;
(二)房屋的共有权人或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治理意见存在分歧的;
(三)房屋产权不清的。
第五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在国外、境外,致使该危险房屋无法得到及时治理,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又无法送达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应在《厦门日报》登报公告,公告期为一个月,业主在国外、境外的,公告期为两个月。公告期
满,他人没有提出房产异议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照《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危险房屋实施强制治理。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垫资进行强制治理的危房,自采取强制治理措施之日起,该房屋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参照房管部门的代管房管理方式实施代管。该房屋治理后,可按公房租金标准向住、用户收取房租。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安全管理部门结算治理费用后,房屋归还所有权人使用和管理。被拆除的房屋,按拆除当年的房屋评估价偿还所有权人。
房屋所有权人借故不结清房屋治理费用,或住、用户拒不缴纳房租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无经济能力治理危险房屋的,除可按《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外,所有权人可将原房屋经委托评估后,由政府出资收购;也可参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有关公房租房的安置办法安置所有权人,收回的土地作为政府的存量土地。
第八条 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自管公房的安全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向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由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九条 当事人对房屋安全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
第十条 危险房屋发生险情的,市、区两级危改部门所属的房屋安全抢险队伍应积极抢险救灾。公安、城市建设管理监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第十一条 危险房屋拆除后形成的空地,其产权单位(所有权人)或修缮责任单位(人),应对空地的使用和卫生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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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三月二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部级),为卫生部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职责。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职责,提高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参与国家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订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拟订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四)负责指导民族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拟订民族医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五)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六)组织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
(七)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国家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八)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发布、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承办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人事教育司。
拟订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拟订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承办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承办参与指导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和参与拟订各级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 规划财务司。
起草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部门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有关重点项目;组织开展中药资源的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办参与拟订中药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有关工作。
(四) 政策法规与监督司。
起草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拟订有关中医药标准;承办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五) 医政司(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拟订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拟订中医医疗、保健等人员的执业资格标准、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参与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有关工作。
(六)科技司。
拟订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规划;承办政府间的中医药多双边交流合作工作;开展与有关国际组织在传统医药领域的交流合作;承办与港澳台的中医药交流合作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7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71号公告

关于公告保税物流园区统计办法

2005-12-31


为适应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监管要求,全面掌握“保税物流中心园区”货物的流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现就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物流园区”代码

  增设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第五位“7”,表示“物流园区”。凡设在物流园区内、在海关注册登记并经营物流园区业务的企业,其经营单位的编码第五位必须为“7”。国务院已批准的保税物流园区(国办函〔2003〕81号、〔2004〕58号)统计代码见附件。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

  (一)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外时,海关作进、出口统计(海关统计制度规定不列入统计范围的除外)。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及代码按照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运输方式、原产国、最终目的国、起运国、运抵国等按实际填报。

  三、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进出的货物

  (一)增设运输方式“X”,表示“从境内(指国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之外)运入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的货物”,简称“物流园区”。

  (二)当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时,由境内企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根据海关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栏为“物流园区”,代码为“X”;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原产国或最终目的国按照实际国别填报。海关作单项统计。

  四、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

  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货物出口(转出)企业和货物进口(转入)企业均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应填报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原产国或最终目的国按照实际国别填报。海关不作统计。

  对于保税物流园区与出口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方式,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应填报“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出口加工区企业按照出口加工区进出区的有关规定填报。

  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保税物流园区代码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保税物流园区代码表



天津保税物流园区      12077

大连保税物流园区      21027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   31227

张家港保税物流园区     32157

宁波保税物流园区      33027

厦门象屿保税物流园区    35027

青岛保税物流园区      37027

深圳盐田港保税物流园区   4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