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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1:43:42  浏览:97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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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吸引民间投资和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以及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填补市场空白的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和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国家经贸委 二000年七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类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
  (一)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认真执行已颁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当前,国家扶持的重点是:科技型、就业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社区服务型等中小企业,使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档次、增加产品品种,满足市场需求。对那些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关闭。
  (二)简化中小企业设立审批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有关部门不得在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前设置前置审批条件。研究探索中小企业破产与清算的简易程序,逐步建立歇业督促、风险预警、债务重整和依法破产等制度。
  (三)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的方针,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大企业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着力扶持“优强”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经验和典型模式。
  (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可在规定权限内给予财政、税收和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和吸引国内各类投资者以及外商到中西部地区的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二、鼓励技术创新
  (五)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采取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必要措施,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有效扶持。
  (六)在充分发挥现有各类科技、工业园区带动、辐射功能基础上,研究总结区域性、行业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机构的成功经验,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精神,加快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和产业化基地。
  (七)鼓励社会各类投资者以技术等生产要素投资创办中小企业,其作价金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已改制的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按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特殊贡献者。
  三、加大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
  (八)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投入,重点用于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和创业资助、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九)各类中小企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中小企业更快发展,要抓紧研究减轻工业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办法。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十)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金融机构等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在注意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鼓励政策性银行在现 业务范围内,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十一)继续扩大中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银行要根据中小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县级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积极研究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进一步改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十二)逐步扩大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逐步放宽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条件。选择有条件的中心城市进行企业法人间的中小企业产权交易试点。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资、合作、产权出让等方式利用外资进行改组改造。
  (十三)鼓励社会和民间投资,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机制。有关部门要严格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管理,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充分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均不得直接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业务。
  五、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十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
  (十五)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在加快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同时,推动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业务的发展。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部门一律不得操作具体担保业务。
  六、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六)中级政府要转变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职能,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要推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发展,建立有效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强化监管,实现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十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科技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单位改制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各类商会等机构,积极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并通过技术洽谈、专利和零配件招标、人员培训等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和科技化方面的服务。
  (十八)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向全社会开放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获取政策、技术、市场、人才信息等提供方便。在有条件的地区可进行中小企业电子商务试点,为降低中小企业市场开发成本创造条件。
  (十九)采取政府引导、行业辅导、企业互助和企业自我培训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有管理院校、培训中心等力量,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投资咨询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逐步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职业经营者市场。
  七、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十)积极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各级政府要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依法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有利于各类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促进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十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要逐步取消县(市)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上交管理费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的增容费和供电增容费(贴费)的有关规定;降低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品登记收费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已取消收费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出减免本地区中小企业费用的具体措施。对巧立名目、变相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要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应创造条件,鼓励大企业将部分产品及零配件生产分包给中小企业。同时,要坚决取消各类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十二)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加快由审批制向资格登记备案制的过渡,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为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中小企业特别是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中小企业可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1号)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独资或参股创办中小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要坚持放开搞活与扶持发展并举的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扶持、服务为宗旨,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要从全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协调工作。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由国家经贸委牵头,科技部、财政产、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经贸委。各地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理顺中小企业管理体制,尽快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推动本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四)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提出客观反映中小企业实际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和中小企业标准。
  (二十五)本意见适用于城乡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中类中小企业,具体实施办法由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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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

机电部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条例
1991年10月16日,机电部

—、总 则
第—条 为了加强情报工作, 促进情报工作发展和更好地为机械工业生产、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科技情报工作是机械工业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做好情报工作,对于实现决策科学化、加快科研步伐、 促进成果商品化、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机械工业情报工作在“开发信息资源, 服务四化建设”方针指导下,以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为宗旨,面向经济建设, 为机械工业技术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机械工业情报工作应围绕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 广泛开辟情报来源,加强情报的搜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搞好情报传递报道, 提高情报研究水平,充分利用现代化情报工作手段, 全面掌握国内外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和经济活动的水平与动态,有针对性地、 及时地提供高质量、高水平、有效的情报服务。

二、组织体系与职能
第五条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系统是国家科技情报系统的组成部分。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系统由机械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机械情报所),各行业归口科研、设计单位的情报部门,部属大专院校情报部门,地区机械情报站(所)和机械行业归口的基层企业、 事业单位情报部门组成。
第六条 各级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机械情报所是机械行业的科技情报中心, 受部委托归口管理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在部科技司指导下, 负责机械工业科技情报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经验交流和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编制机械工业情报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和管理机械行业情报网站及科技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 协助部科技司管理机械科技成果和科技期刊; 组织成果技术转让和重大项目的技术交流、推广活动;开展专利代理服务工作。
2.组织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组织情报手段现代化的研究和实施;组织情报业务的培训工作。
3.针对机械工业发展的需要,广泛开辟国内外信息资源,组织协调信息资源的收藏和开发利用,推动资源共享,健全、完善检索系统, 面向机械行业做好情报供应服务工作。
4.分析研究国内外机械工业生产、科研、管理、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水平和动向,用各种方式进行综合报道, 为各级领导部门制订发展规划、新产品开发、科研、设计、技术引进、 技术改造立项和进出口战略等方面提供依据。
(二)行业归口科研、设计单位的情报部门是本行业的专业情报中心,在行业司(院)的指导和支持下,负责归口本行业的情报工作, 其主要任务是:
1.组织本行业情报网,根据本行业科研、生产发展和网员单位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活动,为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网员单位生产、 技术发展提供有效的情报服务。
2.收集掌握归口专业的重要科技文献与线索,办好本行业的科技刊物,及时报道本行业国内外科学技术、经济贸易、 科学管理先进成果和发展动向。
3.分析研究归口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产品和生产技术水平、市场的发展趋势;为归口专业的科研、新产品开发、 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立项论证,以及成果水平查证,提供参考资料和建议。
4.承担上级部门下达或全行业性协调的情报工作任务。
(三)部属大专院校情报部门应为全行业的情报教育与情报理论、方法的研究作出贡献。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部教育司的指导和支持下, 开展教育部门的情报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收集、分析国内外教育和本校专业学科相关的信息,为教学、科研提供情报服务。
2.承担机械行业在职情报人员和情报用户的培训工作,及高、中级情报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
3.有条件的院校应开展情报研究工作。
4.承担上级领导部门下达或全行业性协调的情报工作任务。
(四)地区机械科技情报站(所)是本地区机械工业科技情报中心,在地区机械工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承担本地区的情报管理工作, 负责的主要任务是:
1.编制本地区情报工作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地区的专业情报网,开展技术交流推广活动, 对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情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2.根据本地区机械工业特点,搜集、整理情报资料,掌握综合情报部门和有关专业情报中心的信息资源与检索途径。
3.针对本地区的需要,充分利用机械行业各情报中心的情报分析研究报告和文献开展分析研究工作,为本地区各级领导研究制订方针政策, 编制规划,科学研究及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立项论证, 确定成果水平等提供参考资料和建议。
4.承担上级领导部门下达或全行业性协调的情报工作任务。
(五)基层企业、事业单位情报机构的主要任务:
1.针对本单位生产发展、科学研究、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情报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借阅和报道工作。
2.开展情报分析研究工作,为本单位科研、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出口、进行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 技术改造等提供参考资料和建议。
3.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情报网的各项活动,及时总结本单位的各项成果,向上级单位报送成果信息和资料。
4.承担上级情报部门下达的任务。

三、系统管理
第七条 机械工业科技情报管理包括计划管理、科技期刊管理, 成果管理和网络建设管理等内容。
第八条 机械工业情报工作计划体系,由部计划、 行业计划(含部属院校)、地区计划和基层计划四部分组成,分别由部机械情报所、 行业归口科研设计单位的情报部门、地区情报站(所)和基层企、 事业单位情报机构负责编制,在各自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机械工业科技期刊管理按《机械电子工业部科技期刊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 机械科技成果的管理按《机械电子工业部成果奖励条例》实施。
情报成果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情报成果包括文献类工作、 数据库建设、情报研究、声像、经部或国家科委批准的科技期刊、 情报理论与方法研究、新技术推广交流与成果转让、情报管理和情报服务类成果等方面。机械情报所负责情报成果的登记和成果资料的保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优秀情报成果的评审和奖励,并组织各级情报机构加强对成果的利用、 宣传和推广。
第十—条 机械工业情报网是跨行业、跨地区的情报联合体, 是开展情报工作的有效组织形式和进行情报交流的良好渠道。 各行业和地区分别组建专业性和地区性情报网, 由各专业性和地区性情报网组成机械工业情报总网。
机械工业情报总网建立理事会, 负责协调专业情报网和地区情报网的建设,组织全网经验交流活动和协调机械行业重大情报课题任务。 在机械情报所设立总网秘书处,负责网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专业和地区情报网设一名网长单位,若干副网长单位,组成核心组,负责制订专业或地区网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网长单位原则上由专业和地区情报中心担任,副网长单位由网员单位协商选举产生。 网的日常工作由网长单位负责。

四、情报基础工作
第十二条 情报基础工作十分重要, 各级领导部门都应给予重视和支持,情报基础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机械工业文献检索体系的健全与提高;
(二)机械工业科技成果信息系统的完善与发展;
(三)数据库规划建设与应用;
(四)文献、信息的搜集、整理与服务,编制文献联合目录, 推进文献资源合理布局和资源共享;
(五)掌握国内外机械工业基本情况,建立基础情报档案;
(六)对情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情报工作手段现代化
第十三条 根据全国统一规划, 参加全国科技情报计算机检索系统,充分利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和引进文献、磁带、光盘,建立中、 西文数据库,逐步扩大计算机在情报工作中的应用范围;重视声像、 缩微复制和印刷出版等新的技术的应用,逐步实现机械工业情报工作手段现代化。

六、条件保证
第十四条 情报人员、 器材设备和必要经费是开展机械工业情报工作的重要条件。 (一)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机械工业情报队伍。各单位应建立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要求的、人员充足、结构合理的机构,配备热爱情报事业、 熟悉情报业务、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技能的人员从事情报工作。
(二)各单位开展情报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录像、缩微、录音、照相、复印、中外文打字等设备,以及图书、资料部门的书架、阅览桌椅等器材,均为生产和科研器材设备,其购置费可从科研、基建、 技改或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开展情报工作所需经费各单位要给予保证。 可以鼓励情报人员在搞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 开展部分有偿服务以补充情报经费的不足,但不宜对情报人员下创收指标。情报网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应在网费收入和有关部门给予的活动补贴费中开支,上级单位下达课题, 要同时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加强对情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一)部有关综合司、 各行业司(院)和地区机械工业厅(局)要加强对情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行业归口的科研与设计单位、 部属大专院校和机械行业归口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有负责人主管情报工作。 根据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情报机构的人力和物力。
(二)各单位对本单位情报部门取得的各类情报成果应给予承认, 并支持其按有关规定参与评奖活动。
(三)各单位在技术人员评定、聘任技术职务、工资晋级、 奖励等方面,情报人员与其他技术人员应同等对待,并考虑情报人员的工作特点。
(四)各类重要的科技、经济交流活动应有情报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日起实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1962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央关于准备粉碎蒋匪帮进犯我东南沿海地区的指示,对当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治安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审判工作,积极揭露敌人的阴谋。目前,敌对阶级中坚决与我为敌的分子和潜伏的反革命分子,正在利用我们暂时的困难和某些群众对我们工作中缺点错误的不满情绪,进行各种破坏活动。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协同公安、检察机关及时打击进行破坏活动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妥善处理各种治安案件。对组织暴乱、刺探军事情报、进行爆破、纵火、暗害、造谣惑众的反革命分子、间谍特务分子和煽动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必须依法惩办。对各种治安案件,也必须迅速查清事实,分清性质,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处理。同时要积极领导人民法庭和调解委员会通过审判这些案件向人民群众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来揭露敌人的罪恶,激发群众对敌人的仇恨,划清敌我界限,鼓舞信心,孤立敌人。二、要严格区分两类矛盾。由于敌人的各种破坏活动,很多是利用我们的困难和群众的不满情绪进行的,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需要十分慎重。因此,打击敌人的破坏活动,处理治安案件一定要严格划清两类矛盾的界限。打击的对象只能是上述各种进行现行破坏活动的分子;对煽动闹事的为首分子,应先在群众中进行充分工作,待分清是非,事态平息,经过充分揭露使他们孤立起来以后,再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其中如果发现反革命分子则应该从严惩处。至于受骗起哄参与闹事的群众只能予以批评教育,不要轻率判刑。否则,会脱离群众,丧失社会同情,从长远看,后果于我不利。
三、要坚持三少政策。不论在东南沿海地区,还是在广大后方地区都要少杀人。要杀的必须是罪行十分严重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对可杀可不杀的杀了就是错误。杀人不在多,而要杀的准。我们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了,真正的敌人就会被孤立起来,只要准确地把其中少数罪大恶极的杀掉,就会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充分发挥杀人的效果。否则,杀的多了,就容易会把不应杀的杀了,甚至会杀错了。其结果不仅不能威慑敌人,而且会引起人民疑虑,增加我们的困难。四、要严格执行制度,切实把好最后一道关口,防止发生差错。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先行预审,把事实和性质查对清楚,按照法定程序制度进行公开审判。应当让被告人行使辩护、上诉和申诉权。在报请党委审核时,一定要把事实汇报清楚。对死刑案件的复核应按规定办理,手续不能简化。凡需要召开群众大会宣布执行的,应当只限于现行反革命首要分子,并且要事实清楚,性质准确,手续完备,量刑恰当。不要将老人、妇女和青少年罪犯放在这样的大会上宣布执行,以免发生不利的影响。这种会开的不要太多。会前要准备充分,讲求效果。会后要注意了解群众的反映。五、各级法院都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干部严守纪律,坚守岗位,服从领导,积极工作。在作战地区的法院,一切活动要适应军事斗争的要求,听从军事领导机关的统一指挥,经得起战争考验。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