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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0:11  浏览:83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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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关于印发《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需要,更好地履行职责使命,经研究制定了《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附:《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全国律协秘书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律师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当前律师事业发展需要,着眼于依法、规范、充分、高效履行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职能,切实增强工作能力,进一步调动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秘书处工作的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精神,以引领律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使命,以“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为载体,坚持不懈地开展秘书处思想建设、能力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班子建设,求实创新,锐意进取,努力开创秘书处工作新局面,为推动我国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秘书处工作人员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工作作风全面改进,整体形象得到改观,工作环境明显改善,努力建设一支讲政治、顾大局、善服务、守纪律的秘书处团队。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确保正确方向


  做好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是根本。要通过组织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增强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全国律协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确立自觉为律师事业奋斗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要认真组织秘书处工作人员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中办发[2010]30号文件,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在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成员座谈时的重要讲话,扎实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司法部党组关于律师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始终从政治和全局的角度来思考、谋划工作,确保思想上的清醒和坚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全国律协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深入学习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科学内涵,充分认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在提升自身价值观的同时,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自觉形成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要进一步加强协会党总支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加强学习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秘书处、学习型部室活动,在学习政治理论的同时,把增加律师业务知识、创新知识、公共管理知识等纳入学习计划,坚持每周半天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树立终身学习理念,组织工作人员经常下基层调研,体验生活,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协会管理和服务水平


  新形势新任务对全国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须大力加强秘书处从事管理和服务的能力建设,充分履行《律师法》赋予的各项职责。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大局的能力。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思考、谋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协会工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让党和政府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让广大律师满意。要当好参谋助手,更好地为协会党组决策献计献策。不断提高秘书处依法依章程履职的能力。通过定期举办与律师管理和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的系列培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实现协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秘书处服务广大律师的能力。紧紧围绕“知律情、解律意、暖律心”的服务宗旨,采取有效手段,积极为律师行业拓展业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牵线搭桥,为律师提升服务层次创造条件,为律师维护执业合法权益提供支持。不断提高秘书处工作创新的能力。认真组织实施本届全国律协四年工作规划,加强新形势下律师工作研判,积极探索,勇于实践,积累经验,形成协会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和新举措,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做好新形势下协会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得到执行,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是秘书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要严格按照部政治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秘书处各部室任务和人员编制,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明确各部室之间责任和关系,形成协调配合、相互联动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费的支出管理,强化内部审批机制,达到保证运行、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增强财务透明度和公开度,加强对遵守财经纪律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制度,奖优罚劣、奖勤罚懒。进一步规范办文、办会制度,严格办文程序,以精益求精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个文件、材料,确保文稿质量。严格执行党组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等各类会议制度,使每次会议都做到准备充分,服务周到,组织有序,保证质量。建立人才培养和选拔制度,用创新的精神选拔人才、使用人才,为秘书处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把优秀的年轻干部放到关键岗位上经受锻炼、增长才干。健全对外宣传和外事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形成机关良好工作作风


  全国律协是律师行业全国性自律性组织,秘书处工作作风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评价,关系到在全国律师中的威信和形象。要把秘书处作风建设作为自身建设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要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本着对律师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勤勉尽责,兢兢业业,高标准、高质量地干好本职工作。强化创新意识,用创新的思维、思路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创新工作载体、工作方法,进一步增强协会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预见性,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为广大律师服务。强化实干意识,形成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作精神和工作氛围,把真抓实干体现在每个人的实际行动上,把心思放在“干实事”上,把作风转到“快干事”上,把目标定在“干成事”上。强化奉献意识,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勇于奉献、甘于奉献的崇高精神,吃苦在前,享受在后,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坚持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工作上不斤斤计较、患得患失。整顿工作纪律和工作秩序,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强素质、转作风、树形象”教育活动,对存在的“庸、懒、散”现象进行整治。通过治“庸”提高工作能力,通过治“懒”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治“散”树立团队风气。杜绝上下班迟到早退,串岗闲聊,热衷上网聊天、玩游戏,传播小道消息等不良现象。加强环境建设,确保办公环境整洁、优美。注重文明礼仪,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整体形象。


  (五)进一步加强班子建设,增强秘书处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加强班子建设是秘书处建设的核心。要按照中央和司法部有关领导班子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于重大活动、数额较大的项目支出、人事任免等事项,要经过秘书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要切实增进班子团结。大事上讲原则,小事上讲风格,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做到政治上相互支持不猜疑,工作上相互配合不拆台,生活上相互关心不冷漠,形成一个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切实关心协会人员生活,有效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真心诚意办实事、办好事,凝聚人心、凝聚力量,努力使协会人员工作有劲头、事业有奔头,充分调动和激发全体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扎实推进班子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要求班子成员重品行、作表率,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倡导和树立“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正正派派做人,清清白白处事,勤勤恳恳工作,要当好反腐倡廉的排头兵。督促秘书处各部室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积极主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艰苦奋斗,保持勤俭本色。办一切事情都要遵循勤俭节约、艰苦创业的原则,量力而行,精打细算,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三、加强秘书处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秘书处建设对于全国律协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和能力,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要通过“为什么要建设”、“怎样建设”的学习讨论活动,教育引导秘书处全体人员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行动起来,把秘书处建设作为本届律协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为保证秘书处建设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立由秘书长任组长,协会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秘书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秘书处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结合年终考评工作开展秘书处建设先进部室评比活动,每年评出先进部室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群众极度不满意的部室,要对该部室负责人进行教育和问责。在各部室之间,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要健全完善对秘书处工作人员相关精神、物质奖励制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确保秘书处建设扎实有效地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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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1]126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
《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一年十二月四日


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委会[2001]161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直属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办发[2001]76号)精神,玉林市水库和浔郁江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更名为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市水利局管理。其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如下:
一、职能调整
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并入市水利局。
二、主要职责
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全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计划草案,对全市水库移民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2、负责编制全市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项目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大型水库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初审及中小型水库年度移民投资计划的编制。
4、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水库移民经济开发和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5、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新建和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6、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
7、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干部培训工作。
8、负责市本级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内设2个科。
(一)综合科
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和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以及机关内部的治安保卫、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收发、文秘、文印、人事、档案、保密、信访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拟写和审核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撰写,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负责办公室的人事管理、工资福利、统计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负责办公室会议的组织和接待工作以及办公室干部职工的政治业务学习;负责全市水库移民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办公室财务、国有资产和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负责对各县(市)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部门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二)计划开发科
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报工作;负责组织对水库移民经济开发计划执行情况和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经济开发进行指导;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新建和除险加固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
玉林市水库移民安置经济开发办公室事业编制8名(含后勤服务编制)。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2名。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国土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批复
(1995年3月11日)

安徽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若干问题的请示》(皖土〔1995〕
第33号)收悉。经研究,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中“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
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的规定,就法律应用性的一些问题,批复如下: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是相互衔接的,突出体现在这两
部法律都坚持了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体制和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在确定
房产和土地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时,必须服从法律确定的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
即在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可以合并由一个部门管理;
如果继续实行房产和土地分别由两个部门管理的体制,则只能由土地管理部门一
个部门管理土地,而不能出现两个部门管理土地的情况。
二、国务院国发〔1990〕31号文件在国务院1988年原则批准的建设
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的“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
理局的职责分工。1994年,国务院又先后批准了建设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新的
“三定”方案,两个部门的职责应当按照新的“三定”方案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土地市场,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这说明土地管理
部门是土地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同时涉
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以
及房屋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总则第六条的规定,对该法的分则(即第二章至第
六章)和附则具有统领和规范的作用。因此,该法第四章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应
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划分,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具体来说,房地产交易中凡涉及到房产方面的管
理,如房屋估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等应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凡涉及到土地
方面的管理,如地价评估、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
责。
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也应当由
建设部门和土地部门按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管理。国家
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土地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
“制订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据此应切实做好土地分等定
级、地价评估和管理工作。
五、《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
定的部门”应当由政府确定具体部门。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依法向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六、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查并报经有批
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这是因为,此类房地产转让审批,实质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
让审批,房屋能否转让取决于该房屋所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能否得到批准。
只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先行获得批准后,权利人才能按照其他有关规定转让房地
产。
七、“土地收益”与“出让金”都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属地租性质,
应当按照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土地收益全部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
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出让方案,负责代收出让金,同时负
责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查报批。因此,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土地收益”
也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房屋出租,是否向国家缴纳“土地收益”(其性质如前所说,
与出让金相同),取决于该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性质,即是划拨土地使
用权还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而确认其性质的只能是土地管理部门。因此,以划拨方
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租赁的“土地收益”,也应按照出让金的管理办法,由土
地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八、目前,国务院尚未对预售商品房是否可以再行转让的问题作出规定。如果
你省作出规定可以再行转让预售商品房,为了有利于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特别是确保商品房预购人在房屋建成后能够顺利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国家作
出统一规定前,建议规定如商品房预购人再行转让预售商品房时,商品房预购人应
当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予登记变更手续。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拍卖,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由谁主
持和负责,国家现正在起草和制定《拍卖法》,有关内容可在《拍卖法》中规定。
但是,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房地产时,该划拨
土地应纳入出让轨道,作为一种出让行为,该项拍卖必须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十、“中价服务机构”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同样应由土地部门
和建设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具体来说,土地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土地价格评估
机构和土地估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及其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房产估价机构和房产估
价人员的资格认证,则由建设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考试认证颁发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是土地估价人员专
业资格的凭证,凡是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认证或没有土地管理部门参加认证而取得的
有关土地估价的证书,其人员都不具备土地估价的专业资格,在实际工作中也不能
开展有关业务。具体依据可参见国家土地管理局“三定”方案;财政部、国家土地
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
则〉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
的《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方案》;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
下发的《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管理
局、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等文件。
十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
可以分别向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价值中,
土地的抵押价值要远远大于房产的抵押价值,抵押权人主要是着眼于土地价值才设
定抵押,而且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合法性决定了整个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性。因此,如
果一个部门负责抵押登记,这个部门应为土地管理部门。
十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对房屋出租是否办理土地登记作出规定,可
以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由
出租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