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7:30:35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33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重庆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规格,预防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市民燃放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采购、批发、销售(零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行政区域分为限制燃放区和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春节期间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燃放区,是指常年都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第四条 本市准予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我市环境特点,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质量合格、观赏性佳”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 禁止采购、批发、销售(零售)、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我市准予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

第六条 安监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销售市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抽检和查处销售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燃放期间空气质量监测和发布,并视污染程度进行预警;供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准予在我市限制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D、C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升空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不含飞行轨迹与地面有小于70°夹角的品种:即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烟花及在空中爆炸后有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等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小礼花类等共8大类烟花爆竹产品。

准予在我市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D、C、B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升空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小礼花类、吐珠类等共9大类烟花爆竹产品。

第八条 严禁销售、燃放国家禁止生产的品种和容易伤人或引起火灾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单发药量≥0.5g的爆竹和“土火炮”、“大夹小”或“炮中炮”爆竹产品以及带内筒的吐珠类产品。

除经审查批准的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礼花弹、各类A级烟花产品、B级爆竹产品和架子烟花。

第九条 准予销售燃放的各级别烟花爆竹品种的规格、药量、引燃时间等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喷花类(不包括喷花型组合烟花)产品。D级单个产品药量≤2g,喷射高度<1m,2秒<引线引燃时间≤6秒。C级产品:单个产品药量≤200g,喷射高度<3m,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B级产品:单个产品药量≤500g,喷射高度<8m,5秒<引线引燃时间≤15秒。

(二)线香类产品。D级单个产品药量≤5g,2秒<引线引燃时间≤6秒。C级产品:5g<单个产品药量≤25g,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

上述产品在燃放时不得爆燃,且在燃放高度>1m时不得有火星落地。

(三)旋转类产品。D级单个产品药量≤1g,旋转直径≤2m,飞离地面高度≤0.5m,2秒<引线引燃时间≤6秒。C级产品:1g<有轴单个产品药量≤30g,1g<无轴单个产品药量≤15g,旋转直径≤2m,飞离地面高度≤0.5m,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B级产品:30g<有轴单个产品药量≤60g,15g<无轴单个产品药量≤30g,旋转直径≤2m,飞离地面高度≤0.5m,5秒<引线引燃时间≤15秒。

(四)造型玩具类产品。D级单个产品药量≤3g,燃放行走距离≤2m,2秒<引线引燃时间≤6秒。C级产品:3g<单个产品药量≤15g,燃放行走距离≤2m,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

(五)升空类产品。C级产品:单筒内径<40mm,单个产品药量<10g,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B级产品:单筒内径<68mm,单个产品药量<30g,5秒<引线引燃时间≤15秒;发射偏斜角度<22.5°。

(六)爆竹类产品。C级爆竹单个产品药量>0.5g的不允许结鞭,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鞭炮产品计数以“颗”为单位,计量误差≤±5%,每条鞭炮编结数量不得超过5000颗。

(七)组合烟花类产品。C级产品:20mm<单筒内径<40mm、筒体壁厚≥3mm,单发药量≤35g,总药量≤1500g,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发射偏斜角度<22.5°,10m≤发射高度<20m。B级产品:40mm<单筒内径<68mm、筒体壁厚≥3mm,单发药量≤60g,总药量≤3000g,5秒<引线引燃时间≤15秒,发射偏斜角度<22.5°,20m≤发射高度<30m。

各级别的组合烟花主体高度不能大于底面对角线长度最小值的两倍,即主体高度不得超过53cm,其产品计数以“发”为单位,每一个单筒称为一发,计量应与实际相一致。

(八)小礼花类产品。C级产品:单个产品药量<20g,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B级产品:单个产品药量<50g,5秒<引线引燃时间≤15秒,发射偏斜角度<22.5°。

(九)吐珠类。主要是魔术弹、飞毛腿等系列产品,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魔术弹产品:单个产品总药量≤80g,2g≤单发药量≤4g,总发数不超过100波。筒长分别为:40波≤58cm,50波≤68cm,60波≤78cm,70波≤88cm,80波≤98cm,100波≤105cm,筒体内径≤7mm,筒体壁厚≥3mm,无药部分手柄>20cm。

飞毛腿等系列产品:单个产品总药量≤20g,2g≤单发药量≤4g,筒长≤100cm,筒体内径≤20mm,筒体壁厚≥3mm,总发数≤10发。

第十条 烟花爆竹产品的包装标志、外观、声响控制和火星熄灭等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外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单筒药量(烟花产品)、箱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三)产品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等级、警示语、燃放说明、单筒(个或小包装)药量、数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四)标志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图案要清晰,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五)产品外观应整洁,外形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筒标纸粘贴必须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和露白现象。筒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组合烟花必须用两道铁丝将花筒扎牢加固,并有“不得倒置”的警示语或警示标志。

(六)D、C、B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最大声级值控制在140dB以内;升空类烟花下落时,其散落的火星必须在距离燃放点水平地面3m以上自行熄灭,并不得出现火险和低炸、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等现象。

第十一条 每年6月前,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品种、规格、药量、引燃时间、标志、外观、声响控制和火星熄灭等要求,选择供应我市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由市供销总社汇总后,报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备案,并在重庆烟花网http://www.cqyhbzw.com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严把产品进货质量关,建立烟花爆竹供货合同验收制度,并做好相应的每批次入库产品的检(抽)查以及流向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 安监、公安、工商、供销、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03]265号

关于克服非典影响确保完成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中远集团、中海集团、中外运集团、长航集团:

  今年第二季度以来,随着非典疫情在我国大范围的传播,使我国水路运输和建设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严重影响。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行各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随着我国非典疫情的缓解,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抓住有利时机,正确把握和处理非典防治与水运发展的关系,坚持一手抓防治非典型肺炎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水运发展这个中心不动摇。为了减轻非典对水运行业的影响,把非典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确保今年各项重点工作的完成,促进水运经济的振兴和快速发展,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学习《港口法》,继续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推进依法治港,促进港口全面发展。

  《港口法》已于2003年6月28日以国家主席第5号令公布,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港口行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历史,将使我国港口行业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将为港口的全面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为了认真学习和贯彻《港口法》,部将在今年下半年召开《港口法》宣传贯彻会议,请各部门和单位认真学习,并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原中央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的下放工作已于去年完成,但到目前为止,还有少数港口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请各有关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督促政企分开工作没有到位的港口尽快完善港口体制改革工作,为加强港口行业管理和《港口法》的实施创造条件。

  二、加快组织实施交通厅局长会议上确定的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同时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是促进内河船舶结构调整,改善内河船舶状况,提高内河通航能力,实现水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京杭运河年完成货运量1.5亿吨以上,占内河总运量的20%以上,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对全国具有示范意义。京杭运河已经具备推进船型标准化的条件,要通过试点,为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积累经验。推进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沿线五省一市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抓紧落实。同时结合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启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近期部将部署长江和三峡库区船型标准化工作,并针对三峡成库后航运条件的变化,研究促进三峡库区航运及长江航运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三、继续抓好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4月10日视察湛江港时的讲话精神,理清发展思路,抓住发展机遇,发挥港口优势,促进港口的快速发展。各地要努力探索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沿海港口和内河航运建设步伐,适应运输需求增长的需要。

  在水运工程建设中,要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重点抓好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二期工程、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大连港11#、12#集装箱泊位工程、湛江港铁矿石码头、三峡库区水运设施淹没复建工程、长江干线航道系统治理工程、内河航电枢纽工程等重点工程及部分支持保障系统工程的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争取尽早形成生产能力,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洋山深水港一期工程和长江口深水航道治理工程二期工程是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性工程,要按原计划进度组织建设,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四、加强宣传,努力扩大水路旅客运输需求。

  根据全国非典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的有利形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针对水路客运特别是旅游客运需求不足的问题,协调当地新闻媒体,加强对港口客运站、客船采取的预防非典和改善公共卫生状况的措施的宣传,增强旅客出行的安全感。在确保各项预防措施到位的情况下,鼓励和引导人员出行或旅游;同时积极配合旅游部门搞好当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工作,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促进水上旅游客运的恢复性增长。各运输企业要采取措施,千方百计开展多种形式的营销活动,并努力改善港口客运站和客船的卫生状况,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重树水路客运新形象。

  五、改善口岸环境,发挥水运优势,努力为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提供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努力营造适应水运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积极争取各地政府对水运行业的扶持政策。各地港口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口岸管理部门的协调,努力改善口岸软环境,提高口岸效率,促进港口发展。

  水运在能源等大宗散货和外贸运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国家对非典疫情的逐步控制和消除,国民经济将逐步呈现恢复性增长,并将出现更大的运输需求,对此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运能准备,各港航企业要在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水运生产,努力为大宗货物和外贸货物运输提供保障,适应对外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研究建立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企业要认真总结非典时期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查找暴露出的不足,针对这次防控非典过程中反映出的管理机制不顺、信息渠道不畅、统计信息不全等问题,加强水运信息工作,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研究制定应对各种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预案、有措施、有保障,确保在发生重大紧急事件时,信息畅通,保障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三年七月七日



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管理的通知

2003-09-03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办农[2003]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第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县:

  为了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2001年以来,我部在全国开展了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活动。两年来,各地采取有力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创建取得了很大成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最近一些地方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等剧毒农药造成了不良社会后果。为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扩大农产品出口和农民增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要强化责任感和使命感,从保护人们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角度出发,高度负起责任,切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农药销售和使用管理。一是在蔬菜集中产区,严禁销售甲胺磷等剧毒农药;农作物混种区,也要严禁剧毒农药在蔬菜、水果、食用菌及茶树上使用。二是广泛开展农药使用情况调查,摸清农药使用现状,提出调整农药产品结构和安全用药措施。

  三、突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各地要认真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操作规程,在产地环境质量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安全生产,坚持科学施肥、用药,积极推广综合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平衡施肥、适时采摘等多种实用技术和规范,通过生产过程控制,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强化产品质量自查和监督管理。各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要加强产地检测工作,完善检测手段,坚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自查,保证产品安全上市;同时,省级主管部门要对其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五、加大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工作的宣传,开展不同层次、多种方式、针对性强的各类培训,使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提高认识,掌握技术,规范经营,依法管理。

六、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创建管理。开展创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县”活动是抓好无公害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各地既要重视创建活动,更要加强基地管理;既要重视“无公害”的牌子,更要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同时,我部也将对示范县进行年度审查,不合格的县将被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