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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5:55:02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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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专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 2002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有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管理、专利实施与许可、专利信息传播利用、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专利行政保护及其他与专利管理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事业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将专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处理专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专利工作成绩突出、有重大发明创造、实施专利取得明显效益、举报和查处假冒、冒充专利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金,用于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有市场前景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相关费用的资助和实施扶持,以及专利战略研究、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的投入和其他专利管理工作。
  专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财政专项预算拨款,并逐年增长。专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专利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工作制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
  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专利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第九条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尊重员工非职务发明创造,把员工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对职务发明以专利权入股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该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收益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奖励、报酬依法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对非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授权后,属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奖励,属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区、县(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奖励。


  第十二条 专利权可以作价出资,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先通过法定机构按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涉及非国有专利资产的,其所有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在按规定报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同时,抄报市管理专利的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 承担职务发明创造的员工退休或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有关专利申请的全部技术资料归还单位。单位应与员工就此作出约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申报人不提交的,不予立项、认定、授奖:
  (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申报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凡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基础上完成后,均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供专利检索报告。
  专利检索报告可以委托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就专利申请、专利申请费用和专利年费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作出约定:
(一)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
  (二)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
  (三)在其他单位学习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
  (四)合作进行发明创造或者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
  (五)订立其他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专利法律状态认定:
  (一)申报市级科技、经济计划的项目中含有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权作价出资或者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三)请求专利管理部门或者海关保护专利的;
  (四)设立企业、资产重组、引进境外技术或者从事境外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的;
  (五)技术或者产品出口项目中,涉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专利权的;
  (六)商品销售中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
  (七)举办各类技术与产品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涉及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的;
  (八)其他应当认定专利法律状态的。
  专利法律认定由市级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约定专利权归属的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内,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规定由省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的,通过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实后按程序呈送。
  委托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被许可人可以在其产品、产品包装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第十九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和专利交易市场的管理,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和专利技术贸易的发展。


  第二十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专利执法队伍,受理专利违法行为的投诉,负责日常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设立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核实后,按程序报批。
  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受聘担任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顾问,代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及专利实施许可等事务,发生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变更的,除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当到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使其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地执业。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误导、欺骗、胁迫当事人签订与专利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专利纠纷,当事人可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主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的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不得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提供生产经营便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作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的,公告费用由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未提供专利检索报告的项目给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拒绝、阻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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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关于布置代理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1997年定期统计报表正式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报表的统计范围。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列入当年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的贷款项目。在当年计划中,已分别将贷款项目列入大中型或小型项目计划,统计时大中小型不能任意改变,要与计划保持一致。
二、关于贷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填报要求。按国家开发银行资金配置计划所列的单项工程填报。如河北开滦矿区,首先要填报矿区合计数。同时,计划上所列的东欢坨矿井、钱家营矿井等单项工程要逐项填报。
三、关于启用新报表的时间。根据统计工作会议代表们提出的意见,我们已对1997年统计指标作了必要的补充。这次下发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报5月报表开始启用。逢月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的甲~12栏;逢季报送国开代统03表中所有指标。
国开代统01、02表为年度报表,逢月、季免报。请各单位按统计制度要求认真填报。
国家开发银行与各代理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中贷款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停止使用。
四、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报送时间由月后6日改为8日;季报由季后8日改为10日。为保证我行统计资料的时效性,请各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认真执行。各代理行按照所在辖区报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
五、根据各代理行的要求,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统计指标作如下补充:
(一)本年完成投资额和财务支出额的区别
1.涵义不同
投资额是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它主要是反映实际完成投资工作量。
财务支出额是建设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实际支出的资金,这些资金无论是否形成工程实体,只要财务上发生支出额,就应当计算。
2.计算标准不同
投资完成额以实际形成的工程实体为准;财务实际支出以资金的实际支出为准。
3.作用不同
上述两个指标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财务支出额反映资金运用,投资额反映运用各种资金完成的用价值体现的实物工作量。
(二)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是指通过投资活动而新增加的设计生产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等。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工程的设计能力计
算。设计能力是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修改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批准设计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须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能力的,可根据验收
时的鉴定能力计算。
六、定期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1997年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配置计划(草案)的通知》(开行综计〔1997〕89号文)中已明确“各有关项目单位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向开发银行有关地区信贷局报送统计报表并同时抄
报各委托代理经办行”。各委托代理经办行要按时督促借款单位报送统计报表,并按时、按要求向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报送。各有关省(区、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要汇总所辖范围内代理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报送国家开发银
行有关地区信贷局并抄报总行委贷部。

附: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制度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到位和投资完成情况,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一、统计范围
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贷款项目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二、资料上报要求
统计年报以报表的方式邮寄到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定期统计报表以传真方式报到国家开发银行各有关地区信贷局。
三、统计指标解释
1.资金到位:是指本年度计划安排的各项资金来源在报告期内进入项目法人所在地经办行账户上的各项资金。
2.软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其注册资本金和中央财政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发放的贷款。软贷款分为“股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类。
股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按项目配股的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这些公司、企业集团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的贷款。
特别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而又需要扶持的项目直接发放的贷款。
3.硬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直接向项目单位发放的贷款。
4.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安排用于贷款项目的专项建设基金。目前主要包括:港口建设费、车购费。
5.自有资金:是指有关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有资金主要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即所有者权益类。
6.其他资金:是指除企业自有资金以外的其他用于贷款项目投资的各种资金。
7.本年各项应付款:是指本年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等各项应付款。各项应付款填报本报告期实际增加额(或发生数),不是填报自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8.本年完成投资:是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没有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设备等,都不能计算投资完成额。
9.计划总投资:指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建设工程按以下办法确定上报:
(1)有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级批准数;
(2)无上级批准概(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计划总投资数;
(3)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10.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本年底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仍应包括在内。但转出的“在建工程
”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
11.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在“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中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已经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以及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投资包干节余和国内贷款利息也计入新
增固定资产价值中。
12.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是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底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报告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
投资;年底以前(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应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则应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中。
四、几项具体规定
1.“贷款项目名称”一栏按国家开发银行下达的贷款计划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2.各省(区、市)和各直属分行在报统计年报表和统计季报表的同时报资金情况分析一份。
3.逢季报送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统计报表;逢月只报送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额以上项目的统计报表。
4.每年12月份定期报表上报日期不顺延,仍按原定日期上报。
5.每年定期报表上报日期逢节假日不顺延,仍按原定日期上报。
6.本报表制度中金额计量单位为万元,不保留小数;新增生产能力保留一位小数。
五、本报表制度由国家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目录
---------------------------------------------------
| 表 号 | 表 名 |报告期别| 统 计 范 围 | 报 送 单 位 | 报送日期 |
|-------|--------|----|---------|---------|-------|
|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列入国家开发银行贷| 各省(区、市) | |
|国开代统01表| |年 报|款计划的基本建设和| | 年后1月底前|
| |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 |和计划单列市代理行| |
|-------|--------|----|---------|---------|-------|
|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 | | |
|国开代统02表| |年 报| 同 上 | 同 上 | 同 上 |
| |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 | | |
|-------|--------|----|---------|---------|-------|
| | |季 报| 同 上 | | |
|国开代统03表|代理国家开发银行|----|---------| |季后10日前 |
| | | |基建大中型和技改限| 同 上 | |
| |贷款项目统计报表|月 报| | |月后8日前 |
| | | |额以上项目 | | |
---------------------------------------------------
附件:二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年 表 号:国开代统01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 元
----------------------------------
| |本年实际 | |自开始|其中: |
|实际|投产时间 |计划|建设至|--------|
贷款项目名称 |开工|-----|总 |本年底|累计新|未完工程|
|时间|单项|全部|投资|累计完|增固定|累计完成|
| |投产|投产| |成投资|资产 | 投资 |
--------|--|--|--|--|---|---|----|
甲 |1 |2 |3 |4 | 5 | 6 | 7 |
--------|-------------------------
一、基本建设项目|
大中型项目|
…… |本表计算关系:5栏≥6栏+7栏;
…… | 8栏=9栏+10栏+11栏;
| 13栏≥14栏。
小型项目|
…… |
…… |
----------------------------------

--------------------------------
| | 按 构 成 分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本年|---------|--------------|本年
|完成|建筑|设备 | | | |全部|累计|本年|各项
|投资|安装|工器具|其他|名称|计量|建设|新增|新增|应付
| |工程|购置 |费用| |单位|规模|能力|能力|款
|--|--|---|--|--|--|--|--|--|---
|8 |9 |10 |11|乙 |丙 |12|13|14|15
|-------------------------------








--------------------------------

续表
----------------------------------
| |本年实际 | |自开始|其中: |
|实际|投产时间 |计划|建设至|--------|
贷款项目名称 |开工|-----|总 |本年底|累计新|未完工程|
|时间|单项|全部|投资|累计完|增固定|累计完成|
| |投产|投产| |成投资|资产 | 投资 |
--------|--|--|--|--|---|---|----|
甲 |1 |2 |3 |4 | 5 | 6 | 7 |
--------|-------------------------
二、技术改造项目|
限上项目 |
…… |
…… |
限下项目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
| | 按 构 成 分 |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本年|---------|--------------|本年
|完成|建筑|设备 | | | |全部|累计|本年|各项
|投资|安装|工器具|其他|名称|计量|建设|新增|新增|应付
| |工程|购置 |费用| |单位|规模|能力|能力|款
|--|--|---|--|--|--|--|--|--|---
|8 |9 |10 |11|乙 |丙 |12|13|14|15
|-------------------------------







--------------------------------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年报
年 表 号:国开代统02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 元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本年|本年资|----------------|----------------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金到位| | | | |专项| | | 其中:
| | |计划|到位|软贷款|硬贷款| |计划|到位|----------
| | | | | | |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甲 |1 | 2 |3 |4 | 5 | 6 |7 |8 |9 | 10 | 11
--------|----------------------------------------
一、基本建设项目|
大中型项目|
…… |本表计算关系:1栏=3栏+8栏;
…… | 2栏=4栏+9栏;
| 4栏=5栏+6栏+7栏;
| 9栏=10栏+11栏。
小型项目|
…… |
…… |
-------------------------------------------------

续表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本年|本年资|----------------|----------------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金到位| | | | |专项| | | 其中:
| | |计划|到位|软贷款|硬贷款| |计划|到位|----------
| | | | | | |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甲 |1 | 2 |3 |4 | 5 | 6 |7 |8 |9 | 10 | 11
--------|----------------------------------------
二、技术改造项目|
限上项目 |
…… |
…… |
限下项目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统计报表
年 月(季) 表 号:国开代统03表
制表机关:国家开发银行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字(1994)168号
填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 元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 | 本年新增 |
|本年|本年|--------------|---------------|本年| 生产能力 |本年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资金| | |软 |硬 |专项| | | 其中: |投资|--------|各项
| |到位|计划|到位| | | |计划|到位|---------|完成|名称|计量|本年|应付
| | | | |贷款|贷款|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单位|新增|款
--------|--|--|--|--|--|--|--|--|--|----|----|--|--|--|--|--
甲 |1 |2 |3 |4 |5 |6 |7 |8 |9 | 10 | 11 |12|乙 |丙 |13|14
--------|---------------------------------------------------
一、基本建设项目|
大中型项目 |
…… |本表为1997年统计月报和统计季报的通用表式,逢季时表中所有指标必须填报,其他月份
…… |基建小型和技改限下项目以及表中乙栏、丙栏、第13栏、第14栏指标可免报。
|本表计算关系:1栏=3栏+8栏;
小型项目 | 2栏=4栏+9栏;
------------------------------------------------------------

续表
------------------------------------------------------------
| | |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 | 其他配套资金 | | 本年新增 |
|本年|本年|--------------|---------------|本年| 生产能力 |本年
贷款项目名称 |计划|资金| | |软 |硬 |专项| | | 其中: |投资|--------|各项
| |到位|计划|到位| | | |计划|到位|---------|完成|名称|计量|本年|应付
| | | | |贷款|贷款|资金| | |自有资金|其他资金| | |单位|新增|款
--------|--|--|--|--|--|--|--|--|--|----|----|--|--|--|--|--
甲 |1 |2 |3 |4 |5 |6 |7 |8 |9 | 10 | 11 |12|乙 |丙 |13|14
--------|---------------------------------------------------
…… | 4栏=5栏+6栏+7栏;
…… | 9栏=10栏+11栏。
二、技术改造项目|
限上项目 |
…… |
…… |
限下项目 |
…… |
…… |
------------------------------------------------------------
单位负责人(盖章): 统计负责人(盖章): 填报人(盖章): 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997年5月20日

沈阳市房屋互换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房屋互换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换房市场管理,建立正常的换房秩序,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直管公有房屋、单位自管房屋、私有房屋的使用人(含单位下同),进行房屋(住宅、非住宅)使用权互换及跨省、市个人之间的房屋使用权互换。
第三条 房屋互换,实行自愿的原则。
房屋互换使用后产权性质不变。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房屋互换工作的主管机关。市房屋互换服务中心、区换房服务处和市房产经营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房屋互换工作的管理并办理房屋互换审批手续。

第二章 房屋互换管理
第五条 市房屋互换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下列房屋互换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一)跨省、市住宅房屋的互换;
(二)跨区(县)、跨市房产经营公司各类产权住宅、非住宅房屋的互换;
(三)单位自管住宅房屋之间的互换。
第六条 区换房服务处负责办理下列房屋互换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一)管辖内直管公房之间住宅房屋的互换;
(二)管辖内直管公房与私房之间住宅房屋的互换;
(三)管辖内的直管公房之间、直管公房与私房之间非住宅房屋的互换。
第七条 市房产经营公司负责办理本公司经营管理的直管公房、私房之间(住宅、非住宅)房屋互换的登记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 住宅房屋互换,房屋使用人须持承租人(私有房主持本人)身份证影印件、户口簿及下列证件到市、区或公司换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租赁国有直管公房的,须持公有直管住宅租赁证(房屋使用证)。
租赁单位自管房屋的,须持单位自有住宅租赁证(房屋使用证)。
私有自用房屋产权人,须持经房屋所在地私房管理所核实并加盖公章的私房产权人的同意书。
动迁户须持有动迁安置部门的同意书、双方对各自发生费用做出的书面承担保证书。
第九条 非住宅房屋互换,房屋使用人须持下列证件,到市、区、公司换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房屋租赁契约;
(二)房屋产权人的同意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影印件;
(三)单位介绍信。
第十条 经审查符合房屋互换条件的,由换房管理部门签发《登记卡片》,作为换房户查询换房信息的依据。
《登记卡片》有效期为半年,超期自行作废。
第十一条 换房户互相看房时,看房方必须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换房管理部门签发的《看房通知单》,否则,对方有权拒绝其看房。看房方看过后将《看房通知单》交回签发部门经办人,如遗失或转让,造成换房对方不良后果的,由看房方负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换房户各方协商同意换房后,住宅房屋互换须填写《住宅房屋互换审批表》,非住宅房屋 互换须填写《非住宅房屋互换审批表》,由房屋产权单位加盖公章。到管辖的换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其签发《换房批准书》,换房户凭《换房批准书》进住换入的房屋。
第十三条 双方搬家,应通知产权单位房管部门的房管员到所换房屋清点房屋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原户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换房登记审批手续:
(一)无承租权或产权不清的;
(二)房屋纠纷未解决的;
(三)租金未结清的;
(四)变相转让的;
(五)有同居人不能随换房户同时迁出的;
(六)有暖气设备,采暖费用无法落实的;
(七)市规划控制地区范围内,已与外商签订土地转让合同的地区范围内及已履行拆迁审批手续尚未实施拆迁地区范围内的房屋,其换出换入人口条件不对等的;
(八)押金成本租房屋。
第十五条 换房户到换房管理部门进行换房登记,须按规定交纳登记费,房屋互换经批准后,须按规定交纳房屋互换手续费。
第十六条 换房登记费、手续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已经换房管理部门批准,房屋互换后一方违约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地产仲裁部门仲裁。
第十八条 未经审批私自换房的,如确属双方自愿且征得产权单位同意,经审查符合房屋互换条件的,可补办换房批准手续,收取一至三倍的换房手续费。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无换房审批权单位办理换房批准手续的,其批准手续无效,并对批准单位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条 换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必须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没款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换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文明服务。违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新民市和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房屋互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有关房屋互换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3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