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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1:21:14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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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测图发〔20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互联网地图作为信息时代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并事关国家安全。为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三、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包括编辑加工、格式转换、质量测评)、更新等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更新互联网地图,必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引进的境外地图必须按相关进口地图的规定管理。

五、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六、互联网地图必须由相应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按照地图审核有关管理规定送审。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表示内容发生变化或审图号到期前,应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图,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标注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地理信息。

八、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认真对用户上传标注的兴趣点和其他新增兴趣点进行审查,确保所有信息符合国家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规定。

不得公开的兴趣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存储、记录、传播。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须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九、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上传标注行为,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互联网地图服务中出现的泄密等安全问题,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每6个月应将新增兴趣点送交审核批准互联网地图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在互联网上登载、复制、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互联网地图,必须在相应页面显著位置标明地图审图号和著作权信息,并应经互联网地图著作权人的同意。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十二、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属地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号或备案号)管理原则,强化对互联网地图及其运行系统(平台)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建立跟踪监管系统,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及时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互联网地图审查要求

国家测绘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互联网地图审查要求

一、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包括二维地图以及影像地图、三维虚拟现实地图、实景(街景)地图等。

二、互联网地图采用离线和在线审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互联网地图送审单位应构建好相应互联网地图服务运行系统(平台),并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内部网址和登录账号用于在线审查。

三、送审互联网地图,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地图数据来源、生产方式、数据范围、数据尺度、数据格式、服务方式等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电子地图编制的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互联网地图数据及浏览软件;

(六)常用格式的兴趣点电子文档和待确认的涉密兴趣点。兴趣点电子文档应当包括位置信息、名称、类别、说明注记等内容;

(七)在线审查的内部网址和登录账号;

(八)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互联网地图,应提交国家测绘局批准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文件、指定机构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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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奥林匹克广场地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政发 [2007] 6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奥林匹克广场地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奥林匹克广场地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大连奥林匹克广场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奥林匹克广场的规划建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建设成果和公共秩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广场环境,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奥林匹克广场地区(以下简称广场地区)是指东起大同街,西至东北路,北起中山路,南至新华街,含奥林匹克广场(包括体育场的两个外球场地)在内地区的总称。
  第三条 广场地区的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灯箱牌匾、广告及其他公共设施的综合管理,以及位于或进入广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场地区地面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进行,禁止规划外一切工程建设。
  第五条 西岗区政府负责广场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西岗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负责,其下设的广场地区管理行政执法中队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场地区的管理工作,应接受市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和配合西岗区政府和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做好广场地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六条 广场地区的各类公共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经常养护、维修公共设施,保持其完好、畅通和整洁,并保证设施不出现缺损、污染等现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
  第七条 在广场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公共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等设施,悬挂标语等宣传品,应按照《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并保持完好整洁。
  第八条 广场地区应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治安秩序。
  禁止设置马路市场,禁止占道经营和流动商贩摆摊经营,禁止违章停车。
  第九条 广场内禁止搭设各种临时性构筑物。建筑物的维修、门头装修改变原有形状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实施。
  第十条 广场禁止举办商业促销活动。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和体育训练、比赛需要临时占用广场或在广场内设置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应提前一周到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活动结束后,举办人应当及时清理场地设施、垃圾等。
  第十一条 位于广场内建筑物及设施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疏散通道和防火通道等处搭建临时构筑物、建筑物,不得占用防火通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二条 广场地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按照环境卫生责任分工,做好分担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在冬季,应按照《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
  第十三条 广场内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应美观实用,与周边环境和城市功能相协调,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做好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拆除、迁移各种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四条 进入广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保持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
  (二)乱丢烟蒂、瓜果皮核、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三)乱排乱弃生活垃圾或倾倒、遗撒污水;
  (四)露天焚烧物品;
  (五)其他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绿化管理

  第十五条 广场地区的公共绿地以及单位门前绿地要养护好,保证苗木全、长势好,保持绿地的美观、整洁。
  第十六条 位于或进入广场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爱护广场绿地、树木和广场绿化、雕塑、照明灯光等设施。不得损毁绿地、树木,不得践踏草坪,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各种设施。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占用《大连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划定的公共绿地,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西岗区城建局(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广场地区城市市政设施以及依附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的其他公共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对其养护、维修的设施未达到标准或未保证其完好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挂各类标语、广告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或保持其完好整洁以及大型活动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和《大连市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审批占道经营或流动商贩摆摊经营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给予处罚;在人行道停放车辆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搭设各种临时性构筑物、设施或未经批准搭建门窗、阳台的,依据《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给予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清理责任区内的积雪的,依据《大连市城市除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损坏或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据《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地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处罚;损毁绿地或树木、践踏草坪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损坏设施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大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责任单位绿地没有养护管理好的,依据《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于其他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广场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广场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

国办函[2002]8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质检总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请示》 (浙政[2002]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机构,隶属于质检总局,不增加人员编制。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