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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04:10  浏览:9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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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屋扩迁资格证书、承担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单位。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及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的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与所承担的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资质等级标准,由市房管局制定。

第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单位,须持下列文书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技术、经济、财务等管理人员情况证明;
(四)资金证明;
(五)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第六条 市房管局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定资质等级并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批准成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七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资金等或者撤销的,应在发生变更或批准撤销后的十五日内,向市房管局备案。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合并或分立的,须重新办理资质审查及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房管局应对从事城市房屋拆迁的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第九条 市房管局对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城市房屋拆迁单位须按规定的考核内容和期限,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考核合格的,予以验证;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第十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的内容为:对被拆迁房屋的状况和被拆迁人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代理拆迁人参与拆迁争议的裁处。

第十一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双方应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和拆迁工作日志。

第十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拆迁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拆迁法规,履行拆迁委托合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或者转让、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单位,由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拆迁的处理,可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房管局吊销其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其他违反《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由市房管局或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随《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一并执行。
(青政发〔1991〕371号)



199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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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危化函字[2004]26号
 
关于商请推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充分依靠和发挥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势和作用,拟聘请一批既有专业技术特长,又有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懂技术善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组。特商请你单位推荐专家人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专家人选的基本条件

  ⒈热爱祖国,关心经济建设,热心安全生产工作;

  ⒉具有科学、客观、公正、求实的工作作风;

  ⒊能够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⒋熟悉本行业生产特点及工艺流程,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多年安全工作经历;

  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内(特殊情况另行说明),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出差工作。

  二、专家承担的主要任务

  受聘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主要协助我司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⒈为起草、修订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提供技术咨询,并参与我司对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⒉参与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情况,参与监督检查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⒊为指导中介组织开展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安全检验检测和安全生产科技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⒋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⒌参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咨询、现场指导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三、推荐的行业及专业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危险化学品中推荐的行业包括化肥、硫酸、石化、有机、无机、氯碱、农药、染料、医药及其他行业;包括安全管理、化工工艺、化工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安装、职业卫生等专业。烟花爆竹行业包括设计、安全管理、烟火剂制造、质量检验、加工机械、危险性分级与检测、制造工艺、燃放技术、安全技术标准等专业。

  四、推荐专家人选的时间

  拟在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聘请涉及不同专业的专家成立危险化学品司专家组。请各有关单位按不同的行业和专业推荐专家,请认真填写“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后于6月5日前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我司根据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聘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家。

  联 系 人:王军生

  E-mail:wjsxjkel@126.com

  联系电话:010-64463240 64463356(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政编码:1007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安全生产专家人选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政治面貌

技术职称

行政职务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手 机



E-mail

邮政编码


熟悉行业


专业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效益或奖励





































单位

推荐

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复印有效

 

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干部任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拨坚决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大公无私,严守法纪,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改革精神,能够开创新局面,有一定的文化程度,业
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且身体健康的干部,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 任免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经任免机关会议通过。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副厅长、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各厅、局、委员会顾问,总工程师;
行政公署专员、副专员、顾问;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公署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行政公署的局长、副局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局、委员会顾问;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六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市人民政府顾问、副秘书长,办公室(厅)主任、副主任、副局长、委员会副主任,各局、委员会顾问,总工程师;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县(市、区)人民政府顾问、副局长、副科长、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
区公所区长、副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其他相当于上列各项职位的人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主管部门领导人员会议通过,并以行政部门名义呈报任免机关常务会议或办公会议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工作人员,经批评任命后,分别发给由省市长、市长、专员、县(市、区)长签署后的《任命书》。
第十条 报请任命的工作人员,须经批准任命后再到职工作。个别人员如因工作急需,先行到职时,可由任命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公布;免除职务,也应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当其工作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如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及时办理免职手续;呈报任命正职时,如该机构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呈报副职时,副职在二人以上者,应注明排列顺
序。
第十二条 在报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职务时,应写明该机构的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
建制改变、机构撤销或合并,原经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应报请任命机关注销;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以及因犯有错误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应报任命机关备案。上列几种情况,均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三条 凡需要报请任免工作人员,必须以正式公文请示报告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为了减少公文周转环节,及时办理任免手续,请示报告径送各级人民政府的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按照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任免。
第十四条 报请任免工作人员的公函、名单所列机构及职务,必须写全街名称。特别是姓名及职务,要核对准确,并用正楷书写。

第四章 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承办。人事部门的任务是:
(一)负责任免办法的贯彻执行,研究有关任免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处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任免事项;
(二)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行署)通过任免的工作人员名单;
(三)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工作;
(四)办理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任免公函和人员名单;
(五)根据任免机关批准的任免工作人员名单,草拟和印发任免通知,填发《任命书》;
(六)编辑《任命录》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免事项。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由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精神自行规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省政府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改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198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