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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05:52  浏览:9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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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 2011 〕 2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6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咸政发〔 2008 〕 19 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咸宁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审批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行政审批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以书面方式允许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格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市级行政审批的实施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进和规范行政 审批管理与办理方式,严格行政审批监管和行政效能监察,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审批,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办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级政府部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市级行政审批工作,研究制定改革管理措施,审查认定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行政审批效能监察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派驻监察室,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三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八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


市政府专属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咸政发 [2007]42 号)公布目录施行行政审批项目。


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


对法律、法规新增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相关行政机关报审改办审查认定后实施。


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其他条件。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依法、便民的原则制订规范办理流程,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行政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第四章 行政审批实施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确有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须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行政审批工作纳入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现场审批办理。


确实无法现场审批办理的,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由本行政机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全过程工作流转,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结。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


市行政服务中心对重大项目涉及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按照“便民、公开、依法、高效”和“全程服务、免费代办、限时办结、事后跟踪”的原则,负责全过程的代理。


凡涉及投资项目的,均按照省、市政府关于创建绿色通道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有行政审批工作经验或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负责人员任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并出具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现场审批委托授权书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


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应当专司其职,依照委托授权书全权负责本行政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办理工作,并对本机关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和执法责任。


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专司其职。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进驻工作人员的稳定,行政机关确定或调换进驻工作人员,需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一)一个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的;


(二)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一个申请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办理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联合审批应当确定主办机关或主受理机关,制定合理规范的运作程序,加强相互间的协作配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市行政服务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行政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联合审批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须使用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文本,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当在行政服务中心代收银行交纳。


第二十一条  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及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受本行政机关领导,并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


上述人员应当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文明服务,规范礼貌用语,加强廉洁自律,展现良好政风。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行政机关进驻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奖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制定行政审批效能综合考评办法,并组织对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理工作进行定期综合考评,考评结果单列入全市行政效能考核和市政府年终目标绩效考核范围,同时送各行政机关,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五章 行政审批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审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监察机关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监察机关对因实施行政审批而提出的行政效能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监察机关、市行政服务中心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检查行政审批工作,可以聘请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代表参与行政审批效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审批工作应当接受法制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 行政审批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同级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纠正违法或不正当行政行为,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又违反规定要求在其他地方受理的;


(二)越权实施行政审批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在实施行政审批时违法收取费用,或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五)无法定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六)不依法履行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监督职责,而未发现取得行政审批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审批条件,或发现后不撤销原行政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行政审批相对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审查不严,过失作出错误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行政机关明知行政审批相对人不符合法定条件仍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二 〇 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 〇 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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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确保公正高效司法

王树生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法官素质、塑造法官形象的有效手段。正因为如此,全国法院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视,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条例、办法等,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以此培养和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最高法院为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该《准则》是指导人民法院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但总体上看,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建设还比较薄弱,离人民群众对法官的要求还差得很远,有许多问题有待于去探索和解决。
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
我国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指出:“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将法官职业道德与司法公正联系起来,就能看出当前我们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这个问题之所以被提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我认为,是由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同实现司法公正二者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双向作用决定的。一方面,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另一方面,司法公正又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行为操守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作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基本含义是: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而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对实现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1、法官职业道德本身具有保证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作用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为“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这些重视道德的思想对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社会主义道德与封建统治阶级的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内涵更为丰富,对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法官职业道德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法官作为特定职业的从业者,除了遵循普通人都应当遵循的一般道德规范外。还应遵循法官职业所要求的特殊的道德规范。也正是这些规范,才反映了法官职业最本质的特征。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一种,是指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备的道德品质。法官职业道德不仅规范法官个体的行为,而且对人民法院的整体行为具有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群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比个体职业道德修养的提高更为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以外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虽然不属于法官的范畴,但他们的行为都应当纳入法官职业道德体系,加以统一管理和监督。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官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职责性、强制性和自律性,这是因为,法官职业道德从属于政治权力,在法官职务范围内的一切职业活动都与权力的运作紧密相连。法院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社会中诸多矛盾,在运用教育的、行政的和经济的种种手段无法解决时,最后都要拿到法院来解决,因此,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重大职责,对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应当高于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目前,在我国虽然产生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道德修养偏低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并已成为公正司法的一大障碍。我们的法官如果不具备应有的道德品质,做不到忠于法律、刚正不阿、廉洁自律、修身奉法、服务人民,司法公正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2、法官队伍中存在着的种种不良职业道德表现,有损于法院及法官的形象,影响着司法公正和高效的实现
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还包括形象公正。形象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外在表现。这就好比我们到医院去就诊,如果碰上一个举止仪态、谈吐都很不得体的医生,就很容易对他的医术产生怀疑。实际上,也许医生的医术并没有问题,甚至医术还相当高明,但也许就是因为形象不好,失去了患者对他的信任。同样道理,一个语气生硬、态度冷漠、作风松散的法官,是不可能得到当事人的尊重和信服的。要解决个别法官行为不检点、形象不佳的问题,必须从其内在的思想道德素质抓起,固本清源。要用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去约束和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3、法官缺乏职业道德修养,自律不严,还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法院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甚至个别人员的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他们道德水准不高,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某些引起社会公众强烈不满的案件,也常常是由于法官的不良职业道德表现造成的。从表面上看,道德问题似乎不是什么大问题,批评、教育也就可以了,从法院内部管理上也很容易疏忽、麻痹,但有些问题往往出在小节上,由量变到质变,以致酿成大错。从法院系统近年来一些干警违法违纪的事例来看,在职业道德品质上大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恰恰是这些不易为人察觉的缺陷,给腐败提供了土壤。如果能及时发现,严肃教育,迅速纠正,还是可以挽救的。所以说,要对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给予足够的重视,从不良现象抓起,从小处抓起,防微杜渐,彻底铲除孽生腐败的土壤。
二、人民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
人是有思想的,人的行为是靠人的思想支配的,法官也不例外,一切行为也受其思想的支配与调节,即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为。因此,从人的这一特性出发,我认为基层法官职业道德标准首先应具备一定的思想标准。这种思想标准,概括起来应具备以下五个观念:
1、坚定的政治观念
我国的法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法院的法官,这一性质决定了在法官职业道德的思想标准中,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观念这一政治标准。坚定的政治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讲政治,讲信仰,讲党性,讲原则,讲大局。任何情况都能站稳政治立场;任何情况下都能坚持党性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任何情况下都能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何情况下审判工作都能自觉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和全党工作大局;任何情况下都能忠于党和人民,忠实于法律。
2、正确的利益观念
利益是对每一个人道德水平最实际的检验,是衡量道德高低的试金石。因此,人民法官在职业道德的操守中,从思想上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念。这种正确的利益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关系。做到在任何情况下,当个人利益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发生矛盾时,毫不犹豫地服从党和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正确处理正当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下在非法利益面前不动心;正确处理手中权力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下不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和家庭谋取私利;正确处理廉洁执法与各种利益腐蚀的关系,做到任何情况都不接礼,不受贿,不贪赃枉法。
3、鲜明的是非观念
法官是明判是非,头脑中必须具备鲜明的是非观念,这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必然要求。这种鲜明的是非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黑白分明,是非明辨,善恶明断,主持正义,坚持公道,惩恶扬善,扶弱济贫,打击与保护对象明确。
4、公正的司法观念
公正即不偏不倚。公正司法是党和人民对法官的基本的要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重要内容。因此,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必须从思想上牢固树立公正的司法观念。这种公正的司法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必须做到独立审判,在审判活动不受当事人和他人左右,始终把自己置于独立裁判者的地位,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力;居中裁判,在审判活动中,不屈从权贵,不偏亲向友,不偏袒一方,不枉不纵,始终把自己置于居中裁判者的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不同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执行好每一份生效的法律文书;尊重客观,认定证据效力和案件事实要客观公正,不主观臆断,不先入为主,不偏听偏信。
5、高尚的情操观念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情操,而不同的情操则能反映出一个人的思想境界。基层法官作为执法者,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观念。这种高尚的情操观念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追求上进,开拓进取;崇高文明,情趣健康;为人正直,品德优雅;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爱岗敬业,甘于奉献。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行为标准
法官在具备了一定的思想标准之后,在职业道德标准中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标准。这是因为法官的裁判活动,都是通过实施一系列的行为完成的,行为直接反映出法官的道德水平。基层法官的行为标准,概括起来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法律修养的全面性
法官是执法者,每天都与法打交道,每天都在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而全面的法律修养又是正确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因此,法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具备全面的法律修养。全面的法律修养的内在标准要求法官不仅要精通程序法,还要精通实体法;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规,还要精通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仅要精通与审判工作、审判对象相关的专业法,还要精通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仅要精通审判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党的方针政策。只有法律修养的全面性,才能保证司法活动的严肃性、合法性。
2、语言举止的文明性
语言举止是法官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必为的行为,语言举止是否文明,直接反映出法官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法官的语言举止必须文明。在语言文明上要求法官要使用符合法官职业特征的审判专业性语言;与审判对象相关的行业语言;符合逻辑思维规律的逻辑语言;符合特定环境,特定对象的语言;禁止使用欺诈性、主观臆断性、威胁性、厌烦性、含混性、讽剌挖苦性、指责性、煽动性、污辱性语言。举止文明,在庭下应做到:举止端庄,神态自若,情绪稳定,行为有序。在庭上应做到:严肃认真,不卑不亢,坐姿规范,目视自然。
3、裁判行为的公正性
裁判行为是法官执法的基本行为,裁判行为是否公正,是法官道德素质的集中体现。因此,裁判行为的公正性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裁判行为的公正性要求法官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并重。程序公正,即在办案中严格执行程序法的规定,认真执行法定程序,不随意简化程序,不随意改变程序,不随意违反程序,做到每一起案件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即司法结果公正,做到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认定证据的效力,公正地保护每个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公正地确保义务主体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4、抗诱惑、干扰的坚定性
法官是人不是神,也有七情六欲,在审判活动中也会遇到来自方方面面的诱惑和干扰。在诱惑和干扰面前,能否守住,是对法官道德素质最严峻的考验。因此,法官必须具备抗诱惑、干扰能力。抗诱惑、必须在金钱面前不动容,美色面前不动心,亲情面前不动情,是非面前不乱寸,干扰面前不动颜,威胁面前不屈膝,压力面前不低头,名利面前不伸手。
5、不为行为的自控性
法官是手中握有审判权的执法者,其特殊的身份决定了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在不为面前能否做到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特别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实在是对一个人道德素质的最好考验。作为一名法官,在不为面前做到坚决不为,必须有坚定的自控能力。在任何情况、场合下,都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进的门不进,不该伸的手不伸,不该做的事不做。确保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与场合下,不酗酒、不失态、不失志、不失言、不失行、不失策、不失职,言行有素,克己自律。
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是提高法官素质,而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又是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手段。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人民法院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建设的重点要放在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上,使每—位法官都清楚,必须遵守哪些行为操守,坚决防止和力戒哪些不道德的行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任务,是向法官传输社会主义的司法道德原则、规范和范畴,为法官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奠定深厚的思想基础。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形成的,是因教成德、通过教育逐步形成的。要通过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把法官对组织承担的职责转化为个人内心的信念,增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即使在法律、规章制度管理不了的地方,也能正确抉择自己的行为,做到慎独,在个人独处、无人监督、无人知晓的情况下,也能够自觉地遵守道德原则,实行自我控制和监督。
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主要包括提高法官道德认识、确立法官道德信念、陶冶法官道德情感、锻炼法官道德意志、养成法官道德习惯五个方面。
1、提高道德认识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向法官系统传授、灌输国家要求的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观念,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和领会社会道德和法官道德的原则、规范、范畴的内容、意义,自觉规范职务言行。道德认识是道德品质的先导。没有正确高尚的道德认识,就不会有高尚的道德行为,也就不可能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道德认识也就是道德意识,或者称道德感。作为法官,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是其天职,但也要学会从道德、良心上去检点自己的言行,不断增强道德感。这样,就能不断地矫正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保持良好的品行操守。
2、陶冶法官的道德情感是法官道德教育的必要环节
所谓法官道德情感,是人们依据一定的法官道德观念,在处理法官道德关系、评价法官道德行为时,所产生的一种好恶、爱憎的感情。法官道德情感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力量,左右着人们对某种思想、观念、行为的接受与拒绝。陶冶法官道德情感就是把抽象的、外在的法官道德知识,变为个人内在的心理要求,这是树立道德信念、形成道德品质的必要因素。
3、锻炼法官道德意志是法官道德教育的重要保证
道德意志是指一个人坚持道德原则、提高道德修养时,克服困难、排除干扰的毅力和能力。在履行法官道德义务时,有时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预,如舆论的非难、亲友的责备、当事人的纠缠、邪恶势力的阻挠、行政权力的压制等等,面对这种种情况,意志不坚定的人就会出现动摇、妥协、退让,放弃自己的职责;而意志坚强的人,则能够坚定地履行自己的道德责任。一个人的意志是否经得起考验,是其道德水准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

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兵役登记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4]14号)


第一条 为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辽宁兵役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市的适龄男性公民。

第三条 我市的兵役登记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市(县)区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乡(场、镇)、街道办事处、企业人民武装部设立兵役登记站,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未设人民武装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兵役登记,由乡(场、镇)、街道办事处兵役站办理。

第四条 做好兵役工作是加强国防建设,保卫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适龄公民应踊跃报名应征,自觉履行兵役义务。

第五条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要在9月30日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工作证到本地区或本单位兵役登记站进行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领取《营口市公民兵役证》。

年满19至21周岁已经领取《营口市公民兵役证》的公民,在当年9月20日前,持证到本地区、本单位兵役登记站进行核验。

第六条 具备条件的应届高中、职高、技校男性学生毕业时,由兵役机关统一办理兵役登记手续。

第七条 适龄男性公民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兵役登记站登记、核验的,本人应书面说明原因,经市(县)区兵役登记办公室同意后,可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代其登记、核验。

第八条 适龄男性公民,在招工、招干、招生、申请工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营口市公民兵役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

第九条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公民,在征兵期间必须参加兵役机关安排的各项活动,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无条件地支持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公民应征。

第十条 对有服兵役义务的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无故不领取《营口市公民兵役证》,以及领证后涂改伪造证件的,除责令其补办兵役登记手续外,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阻碍兵役登记、招用无公民兵役证或录用有拒绝和逃避兵役登记行为的适龄男性公民的单位,录用时间超过45天的,由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各级兵役登记机关和兵役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兵役登记的有关规定,秉公办事,对营私舞弊、弄虚做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营口市公民兵役证》由市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十四条 兵役登记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地方兵役征集经费编报预算。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