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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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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市政府令第242号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范围内(以下统称市区范围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站(场)经营],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信息化经营。
  第四条 杭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税务、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物流配送运输,是指经营者使用2吨以下(含2吨)小型货运机动车(以下简称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活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发展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货物运输市场需求,对市区范围内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总量进行调控。
  申请从事物流配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货运经营许可。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市区范围内物流配送运输的货运经营许可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式。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货运经营许可的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期限届满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
  本规定施行前投放的确定货运经营许可期限的小型物流配送车,货运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未确定货运经营许可期限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报废后,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应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
  第八条 鼓励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整合现有车辆资源,逐步使用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物流配送运输。
  本规定施行前投放的货运出租汽车应遵守《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货运出租汽车的货运经营许可期限届满或车辆报废后,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取得货运经营许可,方可继续经营。
  第九条 物流配送运输的货运经营许可权在有效期内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
  第十条 依法批准投放的小型物流配送车的技术条件和外观标志标识应符合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其外观标志标识应保持完整和清洁,不得随意改变。除已投放的货运出租汽车外,小型物流配送车不得装置顶灯和计价器。
  其他运输车辆不得设置、喷涂与小型物流配送车相同或近似的外观标志标识。
  第十一条 小型物流配送车不再从事物流配送运输的,应由小型物流配送车所有人清除外观标志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车辆营运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小型物流配送车专用号牌。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小型物流配送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承接单件货物的,其体积不得少于0.25立方米,或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或长度不少于1.8米,或重量不小于40公斤,但不得超过限载规定的体积和重量。
  第十三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许可的小型物流配送车核发专用号牌,实施道路交通管理时应考虑其合理通行问题,为其通行、停靠装卸货物提供便利。
  货运需求频繁的商厦、超市、专业市场、商务楼等应在经营区域内设置必要的专用装卸货物泊位。没有条件在经营区域内设置专用装卸货物泊位的,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可以于非交通高峰时段在附近支小路或人行道临时停车和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运输经营者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的货运车辆应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但不得从事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服务以外的运输经营活动。其驾驶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应安装和使用行车记录设备,并建立行车记录设备分平台,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监控。
  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应随车配备与所运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安全卡,安全卡应载明所运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性、储运要求、防护措施、泄漏处理方法和灭火方法,以及安监、消防、化学急救、医疗急救、环保、交警等部门和经营者的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具备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数量均不得少于本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数。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技术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以及安全管理台帐,其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停车场地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对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进出场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罐式危险货物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其他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对危险货物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十九条 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货运站房、仓库、场地等设施。其中租用场地的,应取得1年以上(含1年)的场地使用权,租用场地从事货物集散服务的,应取得5年以上(含5年)的场地使用权。
货运站(场)经营者从事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的,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从事仓储理货服务的,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其中仓储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营运货运车辆应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按规定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年度信用考核,年度信用考核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物流配送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条或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每逾期1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的,可按每辆车100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第二十五条 萧山区、余杭区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各县(市)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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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85号
颁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防御和减轻洪水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太原市防汛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抢险救灾。
一、基本原则
(一)以防为主,常备不懈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并举办法,积极制定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河道疏浚整治和险段防护、水库除险加固以及已建工程的管理巡查,强化山洪预警预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
防汛抗洪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发生跨县(市、区)的特大洪水灾害时,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在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科学调度,全力抢险
发生洪水险情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迅速到位,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险,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的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汛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洪工作。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政府办公厅、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市水务局、 市计委、市经委、市商贸委、市建管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房地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电局、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市邮政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为指挥部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
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防汛抗洪工作。
2、太原警备区、武警山西总队:负责抢险队伍的指挥、调动,组织驻并部队、武警、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
3、市计委:负责落实重点防汛抗洪工程资金和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4、市经委:负责指导工矿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5、市商贸委:负责商贸系统企业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安排的防汛器材和防汛抢险人员食品供应。
6、市建管委:负责城市公用设施的安全度汛,安排城市防洪设施维修及水毁工程修复资金。
7、市规划局:负责监督城市防洪规划的实施和涉洪、涉河违章工程的拆除、查处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防汛经费、抗洪抢险资金的安排和筹措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调配警力维护抗洪抢险秩序、灾民疏散、打击犯罪、灾区治安和抗洪抢险人员、车辆、灾民等紧急通行疏导工作。
10、市水务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工作。
11、市农业局:负责检查落实各县(市、区)的灾后查灾及帮助群众进行生产自救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领导灾民的生活救助,作好灾民的生活安置。
13、市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的防洪安全和组织抢险运输队,确保抗洪抢险人员和物资的及时运输。
14、市卫生局:负责组织、领导抗洪抢险人员和灾民医疗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置,实施灾区卫生防疫。
1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缓洪池、排水渠和雨(污)水管网等市政设施的安全畅通运行和道路积水的紧急处置。
16、市房地局:负责协调解决城市灾民的临时住房和房地局直管公房的检查、维修、险情处置及安全度汛工作。
17、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影响防洪安全的矿山私挖滥采行为和地质灾害的防治抢险工作。
 1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矿区、矿井防洪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安全度汛工作。
19、市供电局:负责防汛抗洪的电力供应和供电系统的防洪安全工作。
20、省通信公司太原分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太原建设维护中心:负责电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通讯设施的完好和安全运行,保证防汛信息的及时、准确、优先传递,为抗洪抢险现场提供临时通讯。
21、市邮政局:负责做好防汛邮件的及时投递、送达。
22、市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信息资料。
23、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负责及时提供水文预测预报。
24、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度汛和抗洪抢险工作。
25、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全市防汛抗洪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新闻报导工作。
(二)组织市直抢险队伍和储备抗洪抢险物资
市直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发生重大防汛抗洪抢险时直接指挥调用,各责任单位要在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保证队伍和物资配齐备足,时刻待命。 1、抢险队伍的组织:
武警太原支队:组织2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太原警备区:组织1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市政管理局:组织53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建总公司:组织500人的抢险队伍,车辆自备。
市交通局:组织抢险车辆50部。
2、物资储备的要求:
市石油公司:储备汽油50吨、柴油20吨。
市水利水泥厂:储备水泥400吨。
市粮食局:储备袋类10万条。
(三)县(市、区)级防汛抗洪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均应相应成立防汛指挥机构,在市防汛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抢险工作。防汛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指挥部常设办事机构,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单设,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抢险队伍,并备足必要的抢险物资。
市、县(市、区)防办要保证人员、设施配备能满足防汛抗洪工作需要,具备防汛管理和组织协调抗洪工作的能力,确保防汛抗洪抢险指令的及时传达和汛情信息的处置反馈。
三、防汛重点
(一)汾河。汾河是贯穿全市的主要河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堤防未经过大洪水考验,胜利桥以上河道采砂混乱,南内环桥以下河段水流顶冲部位堤防淘刷塌陷,是汾河防洪的重点。
(二)潇河。潇河是流经我市的第二大河,墩化大闸上游和出口段未经治理,大闸下游虽经治理,但防洪标准低,只能达到五年一遇的标准。
(三)山洪河道。山洪突发性强,防御难度大。而全市山洪河道不同程度地存在隐患,总体御洪能力偏低。城区山洪防御重点是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风峪河和受山洪威胁的太钢地区、西山地区、太化地区、五龙口地区和北营地区。县(市)的山洪防御重点主要是白石河、大川河、原平川、屯兰川、狮子河、杨兴河、涧河以及其它边山峪口。
(四)小水库、淤地坝。病险小水库、淤地坝是安全度汛的薄弱环节,一旦出险,直接威胁下游安全。南沙河水库、南坪头水库、国练水库、王满坪水库、阴山水库等各县(区)的小水库、塘坝以及娄烦县的淤地坝是防御的重点。
(五)城市排退水。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淤积沉淀,我市城区的雨洪排水管网排水能力不足,缓洪池调蓄洪能力较低,每遇较大降雨,排退不及,往往形成积水,严重影响城市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城区雨洪水的及时排退是城市防洪的重点之一。
(六)危漏住房。危漏住房直接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及各有关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危、漏、旧房是防范重点。
(七)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坑口凡低于河道洪水位以下,防洪安全无保障的小煤窑、小矿山企业是防汛工作的重点。
四、应急处置
(一)汛情监测与预警
汾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汾河水库、寨上水文站、汾河二库、上兰村水文站、二坝水文站分别将基础数据报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处置后转报市防办,由市防办分析后报市防汛指挥部领导并通知相关县(市、区)。
潇河的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太原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分局协调晋中市源涡水文站,将源涡水文站的雨、水情报市防办,由市防办通知清徐县、小店区防汛部门。当源涡水文站河道流量达50立方米/秒以上时,报市防办的同时报墩化堰潇河联合防汛指挥部。
边山山洪河道的雨、水情监测预警。山洪预警比较困难,核心是提前掌握雨情和实时监测。按属地管理原则,各边山河道、小水库、淤地坝、缓洪池、城镇排退水等的实时雨、水情监测预警,由各县(市、区)及市政部门负责,同时市气象局要将短期(时)天气预报及时通知各防汛部门。
 (二)汛情灾情报告
各级各部门防汛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汛情灾情报告制度和记录制度,当发生汛情或灾情时,立即报同级防汛指挥部领导和上级防汛指挥部。并在上报的同时采取有力的处置措施。
(三)汛情处置
1、汾河。上兰村至殷家堡,为城区段,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其他河段由所在县(市、区)自行指挥调度。
各区抢险责任区划分:
尖草坪区:东岸上兰村至北涧河口,西岸土堂至胜利桥;
杏花岭区:东岸北涧河口至桃园三巷;
迎泽区:东岸桃园三巷至南内环桥;
万柏林区:西岸胜利桥至学府街对岸;
晋源区:学府街对岸以下;
小店区:东岸南内环桥以下。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汾河二库出库流量为准进行调度。出库流量在500秒立米以下时,重点防淘刷,由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出库流量大于500秒立米后,蓄水段橡皮坝塌坝运行;出库流量大于2000秒立米后,总指挥、副总指挥到指挥部坐阵指挥。
(2)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1000-220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进行24小时巡查堤防,密切监视堤防险段,并组织好抢险队伍和物料,随时准备采取堤防培厚、护岸等措施。
(3)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200-2780秒立米时,各责任区和河道管理部门增加巡查与河势观测力量,各责任区抢险队伍上堤实行全线防抢。
(4)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2780-3450秒立米时,全部抢险队伍上堤到位,由尖草坪区组织西滞洪区撤离,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西滞洪区;上兰村段西堤加子埝其余堤段视水势加固培厚。
(5)汾河二库出库流量达3450秒立米以上,各区全部进入紧急状态,由尖草坪区组织东、西滞洪区撤离,市直和区属抢险队全部上堤,堵太白桥西铁路涵洞,启用太白桥以上东、西滞洪区;抢筑子埝、培厚堤防,并调动部队至紧急险段突击抢险。
2、潇河。抢险责任区按清徐县和小店区的行政区划分。各自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以晋中市源涡水文站报汛情况进行调度。当源涡水文站流量50-3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对各自的抢险责任区进行巡视,对险情采取防护措施。
(2)当源涡水文站流量300-1000秒立米时,由清徐县、小店区加强抢险责任区巡视,并集结抢险队伍组织抢险。
(3)当源涡水文站流量超过1000秒立米并水情继续上涨时,由清徐县、小店区组织全力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赴现场协调指挥抢险工作。
(4)墩化大闸防汛抢险由清徐县、小店区和公路部门成立联合防汛指挥部,负责抢险调度。办事机构设在墩化扬水处。
3、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九院沙河、冶峪河等抢险责任区按行政区划分。由各区制定防洪应急预案。
水情处置对策:
(1)对北涧河、北沙河、南沙河、玉门河、虎峪河中下游河道进行治理,除个别险段外,基本达到五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发生标准以内洪水险情,由各责任区组织巡视和抗洪抢险,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给予协调指导。
当发生超越上述标准的洪水和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2)九院沙河和冶峪河行洪能力低,极易出险成灾,各责任区要加强汛期管理和巡查。较大降雨时,要严密监视河道水情变化,并组织抢险;当出现重大险情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抗洪抢险。
4、其它山洪河道、小水库、塘坝、淤地坝、缓洪池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防洪应急预案,落实抢险调度措施。
5、城市排退水由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调度运行和积水的紧急抽排。
6、危漏住房、小煤窑、小矿山企业和地质灾害分别由市房地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县(市、区)进行抢险调度和应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发生洪水险情后,或根据洪水预报可能发生较大洪水险情时,同级防汛指挥部要立即投入紧急运转,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工作。
(二)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防汛经费,筹措抗洪抢险资金。
(三)技术保障
市、县(市、区)防汛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防汛抗洪预案的编审修订,气象、水文信息的收集分析,防洪设施行洪能力调查,汛情监测和洪水调查等技术工作,落实预警措施,配备必要的通讯、交通和技术设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高防汛抗洪指挥调度的科学性和抗洪抢险应急处理的技术能力。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各专业或非专业的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工厂(以下简称制造工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本规定。
第二条 制造工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请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的级别、类别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工装设备和检验手段。
二、具有较健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
三、能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规定和有关专业设计制造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要求。
第三条 具备制造蒸汽锅炉和三类压力容器条件的制造工厂,须向本单位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劳动人事部批准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许制造;制造其他锅炉和压力容器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发给制造许可证后,方许制造。
第四条 制造工厂厂长应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厂质量工作,对本厂生产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负完全责任。工厂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规定从职能科室、车间到生产班组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质量责任,以及保证质量的管理工作和标准。
第五条 一切锅炉、压力容器的图纸(包括用户提供的图纸,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蒸汽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的总图上必须有劳动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的标记,否则不得投产制造。
第六条 用于制造蒸汽锅炉、三类压力容器的金属材料必须实行入厂复验制度。不合格的材料需与合格的材料隔离保管。材料要有明显标记。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必须有原材料的标记。各工厂必须规定标记转移的具体办法,认真执行。代用材料必须有代用手续,回用材料和回
用元件必须有回用手续。
第七条 制造工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焊接工艺评定和按产品的焊接工艺并严格执行。对焊工要严格按照《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培训、考试,必须取得市劳动局发给的合格证后方可焊接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应实行检验卡制度。检验卡按工序转移,内容应包括图纸要求、检验结果、操作者、检验者签字、日期。不合格的或项目写不全的不得转移,下道工序有权拒收。制造工厂应把检验卡作为设备原始资料,保存七年至十年或移交用户保管。
第九条 对无损探伤人员应进行培训、考试。对合格者由市劳动局发给合格证(注明级别、工作范围)。二级以上探伤人员才能签发检验报告。探伤数量及缺陷评定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后或扩大、改变制造级别、类别时都需要申请换证。制造工厂领证、换证均须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市劳动局授权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对制造工厂实行出厂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出厂监督检查制度后,如因制造产品的质量不好发生的事故,除检验所负监督检查责任外,并不免除制造单位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质量监督办法,由市劳动局根据有关
规定拟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于质量低劣,造成锅炉、压力容器发生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或未经劳动部门批准,擅自不执行国家有关规程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可区别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降低制造级别、类别,直至吊销其制造许可证。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98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