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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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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海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捞局,部属各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长航、中交建设、招商局、中外运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现就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处的隐患彻底整改,遏制新的安全隐患产生,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事故的发生。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为交通行业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重点治理措施
(一)公路方面。
一是抓好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重点做好三年危桥集中改造。制定集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三年集中改造危桥项目库,对危桥进行动态管理。继续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明确桥梁养护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研究制定《桥梁检查工作制度》、《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加强特大型桥隧设施的动态监控。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重点支持西南地区和中西部山区,并向农村公路延伸。推进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作。
二是以国家公路网管理中心为平台,全面提高公路安全管理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全面运行好国家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完善公路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推进自动化监测设备建设,研究建立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关键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的管理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其运营状况。
三是以落实长效机制为主线,继续深入推进治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坚持路面联合执法,着力对车货总重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加大治超的源头监管力度。继续做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治超监控网络。
四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强化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二)水路方面。
1.加强水运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全面梳理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研究相应的措施,尽可能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结合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老旧水运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力度,确保设施运营安全。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保障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安全措施不到位、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单位,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保持应急设施的完好性,并通过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性和应急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是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巩固安全隐患治理成果。做到单位自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加强长期跟踪监测和定期分析,探索建立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安全隐患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隐患防范机制。
五是以项目稽查为切入点,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水运建设市场。继续做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款使用、廉政建设等内容。加大政府对建设过程的动态监管力度,推动水运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运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组织开展“两防”回头看。
“两防”回头看分为安全隐患再排查、督促整改隐患和开展评估检查、“两防”活动的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是认真回顾、总结“两防”活动中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照法律法规及“两防”活动相关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不留盲区和死角。同时,结合春运工作,对“四客一危”等重点船舶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的再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数据库。
二是对安全隐患整改实行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的整改。认真总结梳理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发生反弹,杜绝新的隐患产生。
三是部组织“两防”活动总结验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海事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港口行政主管以及中央大型航运企业等单位的“两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重点做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做好部署工作,确保落实到基层。细化本意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隐患治理目标和措施,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工作。
二是落实责任,确保排查有效。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参与,以施工单位为主体,重点做好“两查”工作,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三是加强监督,确保治理成效。通过企业自查治理、行业督查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地落实“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设计、施工关,对事故隐患进行彻底治理,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交通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力量,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组织好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国办《通知》和本意见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对涉及本地区、本辖区、本单位的重点内容进行彻底排查。要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有关部门要区分性质和程度,梳理归类,指导和监督企业及有关单位落实整改,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重点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认真分析和把握交通安全工作规律性和特点,切实加强春节、“两会”、“奥运会”以及冬季等重要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年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隐患治理工作成果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整改措施和推进要求,健全企业和政府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五)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各地隐患治理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隐患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给予曝光。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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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6月29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生产、销售和营业性服务的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有偿获得生活消费品(以下简称商品)或接受营业性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个人和单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是指生产、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省范围内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均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物价、商品检验、标准计量、卫生、检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贯彻执行。
司法机关、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关人民团体负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五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商品和服务;
(二)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等的真实情况;
(三)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方面有权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
(四)因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原因而受到损害时,有权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要求修理、更换、退回所购商品以至经济赔偿;在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拒绝承担责任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少数民族消费者有权要求尊重其民族习惯。
第六条 经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组织成立本行政区域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委员会是社会团体。
消费者委员会的组织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消费者委员会代表消费者依法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消费者投诉,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调解或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二)协同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测定和监督检查,并可以公布结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伪劣商品;
(三)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披露;
(四)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项,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和有关部门查询,被查询者应予以解决或答复;
(五)参与产品和服务的评优活动;
(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知识和咨询服务;
(七)支持消费者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八)与国内外消费者组织建立联系,互相配合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条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九条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
第十条 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在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安全、卫生等方面加强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玩忽职守或包庇、纵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应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必须坚持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符合质量、安全、卫生、计量等标准,达不到质量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商品,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标明“处理品”字样,方可降价销售;
(二)国家已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三)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和危害人身安全或健康的商品,不准销售;
(四)未按规定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及有效期限的商品,以及未按规定附说明书的商品,不准销售;国内产品的标称和说明书不使用汉字的,不准销售;
(五)未按规定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
(六)商品价格、服务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和办法定价,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准非法提价、违章收费;
(七)生产、销售商品,不准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假冒商标、短码少秤;
(八)商品、服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准弄虚作假、蒙骗消费者;
(九)不准搭配推销商品,不准强行增加收费的服务项目;
(十)生产、销售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必须履行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
(十一)国家和本省关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分别由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权范围和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单项或数项合并处罚:
(一)责令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二)责令无偿修理或退换商品,或无偿重新提供服务;
(三)责令赔偿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四)处以罚款;
(五)没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和非法收入;
(六)给予警告;
(七)暂停生产、营业,限期整顿;
(八)撤销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许可证、质量认可证;
(九)吊销营业执照;
(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执行罚没处罚时应给予统一规定的收据,罚没收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向销售者、服务者或生产者提出合理要求;生产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可向生产者要求按约定执行。销售者、服务者、生产者应在接到消费者来信(包括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消费者来信)或来访之日起15日内予以答复或解决。对消费者
委员会转交的消费者来信的处理结果应同时函告消费者委员会。
第十四条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向销售者、服务者、生产者交涉无效时,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包括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即书面通知当事人。对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消费者委员会。
消费者委员会接到投诉后,除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的以外,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调解。
受理投诉均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消费者对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受理投诉或受理后不按期限处理,后果严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消费者对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9日

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1号






印发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七日





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和《广东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府)[1999]51号)的精神,现就肇庆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实施“科教学市”战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以放为主,推动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主战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科技实力,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相统一的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更新观念,统一认识,破立结合,大胆创新。

  2、坚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相结合的原则。以深化改革促进科技发展,以科技发展带动深化改革。改革与发展要在稳定的大环境中进行。

  3、坚持整体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做好结构调整的整体规划,对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和定位;同时通过政策引导,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分步实施,推动科研机构的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和机制转换。

  4、坚持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方面的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努力使科技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等项改革协调配套、同步进行。

  (三)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用3~5年时间,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科技依托,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本途径,以提高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为目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机制,走出一条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新路子。

建立以大中型企业为主、各类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开发体系,以科技咨询、科技服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为主的科学研究体系和面向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系。

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增加科技储备,培养和造就一支高技术研究开发和经营管理人才队伍。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研究、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机制,增创肇庆科技新优势。

二、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进一步明确发展方向和目标,对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分类定位

把6个市属科研机构重新划分技术开发型和公益型或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两种。其中:肇庆市工业研究所开发型研究机构;肇庆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林业科学研究所、肇庆市水产研究所和广东省华侨农场农业科学研究所为公益型研究机构或申办为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待条件成熟后按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肇庆市农机研究所可改为带公益性的技术服务机构。县(市)区及以下独立的科研机构、工业类型的科研机构可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或并入相关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农业类型的科研机构要转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或与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合并,或以技术入股、技术承包等形式进入农业龙头企业。

  (二)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由事业法人转为企业法人,推动科研机构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要进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实行科工贸、科农贸一体化,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可以先转化为科技型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进而成为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生产、经营一体化的研究开发型企业,或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形式发展成为企业集团,也可以分流部分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这类科研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决定调整内部机构和人员配置,添置科研生产设备,将主要研究开发力量和其他科技力量转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推动部分技术开发型科研机构直接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融入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技术开发中心。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要实行自愿互利原则,涉及科研机构所属财产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财务变动的,应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各项有关手续,报同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允许部分科研机构整体或将所属的企业法人经济实体,通过吸收法人和个人投资入股,按照《公司法》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通过吸收内部职工入股,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员工内部持股企业。

  允许效益比较差、规模较小的科研机构,按程序报经批准,通过租赁或委托经营等方式改组国有民营企业,也可以出售给集体或个人。

  (三)放开咨询服务型科研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各种科技服务

咨询服务型的科研机构要面向社会组成社会化的服务网络,从事测试分析、中介、咨询、信息、技术培训、技术孵化、技术集成、委托技术开发、企业诊断等科技服务,由科技事业型向科技经营型或中介服务型转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创办科技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活动,形成科技服务与产业开发并存的发展模式,增强自立能力,有条件的转为企业法人。

市科技情报研究所、金科网分中心与信息中心合并,转为科技咨询服务机构,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有偿的科技服务。

成立肇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及各县(市)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形成覆盖全市的生产力促进网络,重点面向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诊断及人才等方面服务。

(四)加强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申办若干个区域性农业试验中心

为加快我市农业(包括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等)产业化进程,根据我市的农业区域性经济特点、研究开发科研基础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将自己所属的农业科研机构申报纳入符合区域规划而创办的区域性的农业试验中心,以争取省的更大支持,承接国家和省重大项目相关的区域性试验、表证、示范工作,从事重大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二次开发和技术推广,纳入全省农业科技服务与技术推广网络,为“三高”农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五)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促使企业成为科技进步的主体

择优扶持10家大中型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向社会开放,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以企业投入为主,除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外,同级财政对每个工程中心相应给予一次性资助:国家级工程中心资助100万元,省级重点工程中心资助80万元,省级工程中心资助50万元,市级工程中心资助30万元。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经济管理部门,每两年联合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

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支持科研机构分流一部分科技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发展科技服务型民营中介机构。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机构与民营科技企业之间互相兼并收购。拥有科技成果和发明专利等新技术的科技人员,在申办以科技开发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其注册资金、注册地点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放宽。

国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省批准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集团)要在2年内建立起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所有企业都应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力争在5年内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

(六)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健全有利于全社会科技进步的科技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主要管理科技系统的科研工作转变为管理全社会的科技进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部门特别是各产业部门和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从科技系统内部的小循环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循环。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战略部署,把工作重点放在推动国家、省科技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在肇庆的贯彻实施,研究制订全市科技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战略、政策、规划、计划、重大布局及重大任务等。

各部门、各行业制订的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要征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凡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的科技项目,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论证。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推动科技系统的科研力量以各种形式全面投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

除部分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外,其他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原则,把产业发展的需求、成果的应用前景和市场前景作为立项资助的重要条件。项目评审专家要适当吸收企业的科技人员参加。没有企业参加研究开发和利用其成果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市级各项科技计划和项目资金资的安排、投放,要向体现肇庆优势和特色的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中试基地等倾斜,扶持它们的发展。

建立科技计划管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立项时,必须有明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要求及其权益归属的规定,以形式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指标的重要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将研究开发成果以专利或技术秘密和形式保护起来,并大力促进专利技术开发应用;完善项目验收鉴定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阶段,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证知识产权能按合理的比例参与分配。

(七)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评价体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改革科技成果评价体制,对不同类型的科技成果采用不同评价标准和方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要有所发现,其成果的评价以学术价值和应用前景为评价标准;面向生产和市场需求的应用研究,其成果应能应用,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技术开发的成果要有效益,以市场为主要评价方式,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申请与授权为主要评价标准。

改革现行的鉴定方式,减少会议鉴定形式,推行函审、检测与应用单位评价相结合的鉴定形式,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已在生产领域应用的科技成果可以视同鉴定。改变把科技成果鉴定作为认定科技成果唯一方式的做法,以促进多元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的形成,扩大科技成果信息来源。除鉴定证书外,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权威机构提交的项目评估报告、国内外有权威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均可作为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的评奖的条件。

三、配套措施

(一)加快建立科研机构社会保障制度,促使科技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科研机构要根据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对作出过卓越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在养老、医疗等方面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有条件的单位可为干部、职工建立养老和医疗补充保险。

市属各科研所的转制及人员分流方案,按原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参照市直事业单位的改革和人员分流办法制定。

对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或直接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经主管部门和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继续保留原科研机构名称或以原科研机构名称登记企业法人,从领取企业法人执照之日起5年内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所有优惠政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登记注册时要提供方便。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科研机构在改革过渡期5年内可实行科研实体和产业实体并存发展,分别按事业法人和企业法人管理。

对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科研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职工投资入股,没有投资入股的职工可在下一次增资股时入股。职工个人持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确定,责任重、贡献大的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要与一般职工拉开差距,以利决策和经营。职工个人持股份配置方案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二)完善分配制度和奖励政策,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

鼓励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科技型企业,获取合法收入,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35%。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人员的收入要与经济效益和对经济建设的贡献挂钩。科技人员可按技术收益的一定比例参与分配。职务发明或在职获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人或科技成果获得者可以按技术收益20~30%的比例参与分配,也可以用红股的方式兑现。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或政府计划项目成果,如单位未适时转化,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职务成果权属、与本单位鉴定利益分享协议的前提下,转化该项目成果,享受协议规定的权益。对于政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对取得的计划项目成果申请专利,项目下达单位可以委托完成该项目的科技人员申请专利,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免费实施专利,同时要对专利申请人予以补偿和奖励。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与校外企业联合,以其政府资助所获得的知识、专利、成果等入股或技术转移等方式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得收入除学校提取15%管理费外,由技术拥有者(个人或研究集体)与所在系和学校按1:1:1比例分成。

(三)进一步完善人事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的改革

鼓励科研机构开展实行所长领导下的首席项目专家负责制和全成本核算的课题制试点工作。

放宽科技人员入户政策。博士、硕士和国家重点大学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以及有中级职称、年龄在35岁以下和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凡被市内科研机构或科技型企业正式录用的,公安部门要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给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入户手续。建立人才流动和重要岗位的公开竞争机制,使科研工作在开放、流动、竞争、协作中更具活力和创新性。鼓励科技人员在科研机构之间或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科技人员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可视同发表论文或科技奖励,作为职称评聘的条件和依据。建立科技开发人员和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系列和评聘指标体系。科研机构转为企业法人后可自行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自主聘任,允许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

(四)切实加强对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保证科技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本实施方案在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下,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直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科研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认真负责。各种研究机构必须制定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经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施。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各部门、多领域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辖区范围内的实施办法。

本实施方案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