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03:56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
(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二)专家
1.专家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5倍。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
(2)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附4),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
(3)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5),按要求上传给认定机构,为认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
(5)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任何好处和利益。
四、 研究开发活动确认及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企业须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企业应正确归集研发经费,由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一)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1.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是指企业在技术、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进步,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从事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按照上述定义判断是否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判断依据和方法
认定机构在组织专家评价过程中,可参考如下方法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进行判断: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判断的原则是: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可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检查研发活动(项目)的立项及预算报告,重点了解进行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发活动是否形成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
3.高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为支持其在高新技术服务业领域内开发新产品(服务)、采用新工艺等,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取得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的活动;或从事国家级科技计划列入的服务业关键技术项目的开发活动。对其判断标准与四、(一)、1及2款定义的一般性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标准相同。
4.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
企业应按照下列样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进行核算。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归集(样表)
注:A、B、C、D等代表企业所申报的不同研究开发项目
2.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重要指标
(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本《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
1.企业科技人员
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2.企业研究开发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
是指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下述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
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3.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
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 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3. 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4. 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六、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以及资产与销售额成长性的具体评价方法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指标等四项指标,用于评价企业利用科技资源进行创新、经营创新和取得创新成果等方面的情况。该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四项指标权重结构详见下表:
序号 指 标 赋值
1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
2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
3 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
4 成长性指标 20
合计 100
(一)指标计算与赋值说明
1.四项指标赋予不同的数值(简称“赋值”);企业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赋值为零。
2.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
3.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例]某指标赋值20,指标评价档次为“B”,分数比例评为0.7,
则:实际得分=20分×0.7=14分
4.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5.各项指标的选择均为单选。
(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1项发明专利 □B. 5项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说明]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 □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 □F. 0项
[说明]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 4项符合要求 □C. 3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用计算所得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分别对照下表指标评价档次(ABCDE)评出分数比例,用分数比例乘以赋值计算出每项得分,两项得分相加计算出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实际得分。
成长性指标(20分) 得分 指标赋值 ≥0.35 ≥0.25 ≥0.15 ≥0.05 <0.05
A B C D E
总资产增长率赋值(10分)
销售增长率赋值(10分)
说明:
1.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第一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2.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附1: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注册类型
法人代码 税务登记号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手机 身份证号
电 话 传真 E-mail
联系人 姓 名 手机
电 话 传真 E-mail
企业是否上市 □是 □否 企业上市代码
股权结构(本表可续加) 中国公民 姓 名 身份证(护照)号 投资额(万元)



外籍公民


中国企业法人 名 称 法人代码 投资额(万元)


外国企业法人

是否引入风险投资 □ 是 □ 否 投资额(万元)
附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所在地区: 省 市(区)
认定机构办公室: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八年七月
填 报 说 明
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 “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一)、1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其他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外的内容。
5.“近3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3年(不含申报当年)。
6.“企业近1年财务状况”是指:企业申报当年前1个财政年度的财务数据。
“销售收入”是指: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之和。
“总资产”是指:流动资金、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的总和,等于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和。
7.“技术来源”是指:企业自有技术、其他企业技术、中央属科研院所、地方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引进技术本企业消化创新、国外技术。
8.“知识产权类别”是指:已授权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9.“知识产权获得方式”是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或拥有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1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11. RD代表研究开发项目编号;PS代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编号。RD和PS后取两位数(01、02、……)。
一、企业基本信息表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技术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航空航天技术 □新材料技术 □高技术服务业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其他领域
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数(件) 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 其 他
人力资源情况 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从事研究开发人员数(人) 留学归国人员数(人)
近3年每年销售收入(万元) 第1年 近3年每年总资产(万元) 第1年
第2年 第2年
第3年 第3年
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
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万元) 其中: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万元)
管理与研究开发人员情况(限400字)
科技成果转化及研究开发管理情况(限400字)

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近3年执行的项目,按单一项目填报)
项目编号:RD…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技术领域 本项目研发人员数
技术来源
研发经费总预算(万元) 研发经费近3年总支出(万元) 其中: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限400字)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限400字)
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限400字)

三、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
编号:PS…
产品(服务)名称
技术领域 技术来源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限400字)
与同类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限400字)
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限400字)

四、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
序号 授权项目名称 类别 授权日期 授权号 获得方式 所属项目编号
PS…(RD…)













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3年每年分别填报)
年度 单位:万元
研发项目编号科目 累计发生额 RD01 RD02 RD03 … RD… 合计
内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其中:人员人工
直接投入
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设计费
设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其他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投入额
其中:境内的外部研发投入额
研究开发投入额(内、外部)小计


企业填报人签字: 中介机构签字(公章):
日 期: 日 期:
附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
专家备案表




工作单位(盖章):
姓 名:
职务/职称:
认定机构办公室: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
二○○八年七月
基 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职 务 职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处(室)
单位类别 □科研院所 □行业管理部门 □大专院校 □企业 □其他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_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______ 邮编
办公电话 ( ) 传 真 ( )
家庭电话 ( ) 手 机
E-mail
技术专长 参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选择所熟悉的技术领域(例如:所熟悉的技术领域是“一、电子信息技术(一)、软件1.系统软件”中的内容,则可填写为:“一、(一)、1.系统软件”。
1
2
3
最终学历 起止时间 学校及院系 专 业 学 位(含访问学者)
国内
国外
专业研究及获奖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完成、获奖情况




注: 项目来源指下达或委托任务单位,如国家、部门、地方、企业、单位自有等。奖励情况以获国家、省(部)级为主。
社会兼职情况 起止时间 兼职单位 兼职身份



注:如学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的各类专家委员会等。

附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
申请企业受理号 主营业务所属技术领域
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研发人员数(人)
研发项目核定数 研发项目经费核定总额(万元)
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核定数(万元)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定数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核定额(万元)
对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评价 (依照《工作指引》的要求,简要进行综合评价)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0分) 得分:
□A. 6项,或1发明专利 □B. 5项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分) 得分:
□A. 4项以上 □B. 3~4项 □C. 2~3项□D. 1~2项 □E. 1项 □F. 0项
3.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得分:
□A. 5项均符合要求 □B.4项符合要求 □C.3项符合要求□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均不符合要求
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20分) 得分:
总资产增长率: 销售增长率:
对企业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价 (依照《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指标,简要进行综合评价)
合计得分 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附5: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企业名称 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
职工总数(人)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人) 研发人员数(人)
研发项目核定数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核定数
研发项目经费核定总额(万元)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核定额(万元)
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核定数(万元)
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总销售收入比例(%)
近3年在中国境内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发费用总额比例(%)
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
综合得分 其中: 知识产权得分
转化能力得分
管理水平得分
成长指标得分
对企业整体情况的综合评价(对照《认定办法》规定的各项认定指标,简要进行综合评价):
专家组长签字: 日期: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七十五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2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面清理的需要,决定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二款“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作物”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发〔2004〕50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晋中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布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九日



晋中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信用建设,促使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促进本市行政机关多方归集企业信用信息,实现信息公开与共享,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对各类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公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晋中市信用晋中建设领导组是市政府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发布机构,统一领导本市行政机关进行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被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晋中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设立信用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行政机关信息互联和共享,为行政管理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六条 政府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维护企业自身信用,防范客户信用风险。

第七条 企业信用归集、公布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完整、及时、审慎的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如下:

(一)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四)有关企业及消费者提供的经查证属实的企业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市政府授权归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系统和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构成。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系统由不良行为提示信息系统、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构成。

第十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身份信息系统:

(一)企业设立登记基本情况:

(二)企业变更登记情况;

(三)企业注销登记情况:

(四)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情况;

(五)企业的资质等级情况:

(六)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情

况:

(七)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提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受到消费者投诉并经查实有过错的:

(三)企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并经查实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

(一)企业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三)企业因同一类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四)企业两次以上受到消费者投诉并经查实有过错的;

(五)企业两次以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按约定履行合同并经查实的;

(六)企业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

(一)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三)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其他罪被判刑,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良好行为信息系统: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情况;

(二)被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

(三)其注册商标被有认定资格的权威机构认定为“知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

(四)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以上信用等级的;

(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以及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

(六)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

(七)被给予免于年度检验奖励的;

(八)市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五条 市级各行政机关负责确定和公布本系统有关企业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本系统的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提交、维护和更新,对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每季度追加和更新一次,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初的前1 0日内依系统授权对本部门提交的数据进行维护、追加、修改和更新。特殊情况需要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的,可以及时提交。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二)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需记录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的结论意见或者决定;

(五)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法律依据;

(六)需要限制的行为及其期限。

行政机关提交记入企业警示信息系统的信息,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或者电子文档:

1.本部门提交信息的审批表;

2.移送信息的通知书和登记表;

3.行政处罚决定;

4.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企业身份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企业不良行为提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

(三)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对企业的限制期限超过3年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期限记录;

(四)企业良好行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记录期限为企业受到表彰、获取称号的有效期限。没有有效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企业终止时止。

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为永久保存信息。

第十九条 信用中心应当向被征信企业提供本单位信用信息查询,被征信企业凭本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向信用中心查询。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通过政务专网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提交或者查询信息,实现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目的运用,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以及周期性检验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可按照授权查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作为依法管理的依据或参考。

(一)对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企业或无任何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可予以重点扶持,并可享受以下待遇:

1.减少或免于日常检查;

2.政府采购招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3.对申请特许经营权或资质等级评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

4.年度检验免检条件的,免于年度检验:

5.公开良好行为。

(二)对纳入不良行为警示系统记录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1.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检查或抽查频率;

2.对涉及该企业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重点审查;

3.对该类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授予各类

荣誉称号和其他奖励;

4。公开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本部门所掌握的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依法通过本部门的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所掌握的下列信用信息可以依法公开。

(一)企业身份信息公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信息、行政机关对企业参加各类年度检验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二)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公开以下内容:

l.企业受表彰内容;

2.证书名称;

3.表彰部门;

4.表彰时间。

(三)企业不良行为警示信息公开以下内容:

1.企业产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2.流通领域商品抽检不合格信息;

3.违法企业警示信息;

4.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信息;

5.吊销企业许可证信息;

6.吊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信息。

对纳入不良行为警示信息的企业可同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企业登记基本信息;

(二)主要违法事实;

(三)处罚决定;

(四)发布部门;

(五)记录及解除记录的时间、期限。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属于个人隐私、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提交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布和披露。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登录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企业身份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用中心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2年。

第二十九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企业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销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是行政机关采集使用信息不当造成的,由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责任;是企业提供信息不准确造成的,企业应相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关于提交、维护、管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对该部门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及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损害企业信誉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驻晋中办事处以及广告媒介等单位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布、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及其他赢利性非企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