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更好地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把握人才引进的重点。
1、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较高层次人才,主要是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或海外留学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
2、本市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急需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根据本市的产业布局和重点发展行业,优先引进工业、农业、城市建设、经贸、信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3、具有全日制院校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年轻优秀人才;
4、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专门人才。
5、对一部分人才需由组织、人事等部门通过考察、“人才测评”等程序确定后方可引进。
第二条 动员全社会力量,从知名院校、科研单位、知名企业集团、中直机关以及外国驻华商社、知名三资企业中,推荐100名左右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人选(能为全市经济发展,招商引资,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产业化建设当参谋,提供指导、服务的人才、专家、领导)。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告,欢迎社会各界予以推荐。市级领导班子成员、市直部门、各县(市区)都可推荐人选。各界推荐的人选经评委会评审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由市政府向顾问成员颁发聘书。市政府为被聘顾问每年提供1万元电话、差旅、咨询费。做出贡献的按市政府有关奖励政策予以兑现奖励。
第三条 在推荐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的基础上,由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部委选聘,拟定县(市区)、市直部门挂职人选,经市委研究批准予以落实。
第四条 对获得全日制院校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敞开接纳,优生优用。凡愿来衡水就业并办理求职登记的本科毕业生,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尽快办理就业手续。毕业后3个月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指定市直有关单位或县(市、区)限期接收安置。全日制院校毕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衡工作的,不受编制、开支渠道限制,对口安排在各类企业或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负责办理工作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企事业单位、到民营企业建功立业。对自愿到乡镇工作的农、林、工等专业的全日制院校学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工资由县级财政列支。对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免费人事代理。
第五条 引进人才,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到我市工作后,可不受结构比例限制,由用人单位优先聘任相应技术职务;在衡工作期间,成为业务带头人,其专业成果获得相当于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等次奖励的,可低职高聘;对于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有创新研究成果的,可破格推荐其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条 对从全日制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中引进的人才,可取消试用期,直接享受定级工资待遇。待工作满一年后,根据本人实际工作水平,用人单位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核,重新确定适当的工资水平。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本人担负的职责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如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或约定报酬等,也可以加大奖金分配的力度。
第七条 引进的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等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本人没有参与技术入股的,可在企业实现的利润中提取一定的奖励。具体标准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试行意见》执行。
1、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实施直接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正式投产后第一年起,一般在连续3-5年内,从该项科技成果的收益中按1%-10%的比例提取报酬,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研发人员和为成果转让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2、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科技成果以折资入股的形式与社会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合办企业,从该技术股份获利开始五年内,一般划出25%-35%的股权收益,分配给该项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也可以用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35%的股份奖励该项科技成果的直接研制人员,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按奖励总额的50%-70%发放。
3、单位自主研究开发的技术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拥有的科技成果的,一般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25%-35%,一次性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直接研制人员。在成果转让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按奖励总额的50%-70%发放。
4、单位引进的技术自主开发项目成功投产后所获收益,一般可将成功投产后3-5年内所得净收入的5%-15%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技术开发的主要贡献人员。
5、科研单位与企业挂钩联合开发科研项目,所得净收入一般按25%-35%的比例用于单位分配,其中用于单位内部分配部分的20%-35%分配给联合开发科研项目的直接参与人员。对技术承包所获收益,可提取净收入30%-45%的比例一次性分配给参加技术承包的科技人员。
6、以上所述的科技成果、科技项目凡经省科委评审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的,其收益比例一般可在原基础上再提高10%。
第八条 引进的人才配偶及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的,由主管部门在本系统内解决。其配偶及子女是农村户口的,本人自愿,可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入学入托,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
第九条 引进的人才来衡工作不迁户口的,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发给“特聘工作证”,公安部门据此为其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免费提供周转住房一套(硕士研究生80平米;硕士生导师、博士或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人员100平米;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学术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150平米)。由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引进人才的住房,用于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居住(差额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出部分费用)。周转住房由市人事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编印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有关资料,向我市各类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广泛宣传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重大意义。鼓励各企业努力创造条件,加快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步伐。
第十二条 建立我市引进国外智力专门机构--衡水市外国专家局,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专门引智工作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市近年来的引智成果,动员和鼓励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项目。有关人员要不断地深入基层了解和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度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审确定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5-10名,给予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 设立市人才开发基金。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按市本级可用财力的1%(每年划拨不低于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付聘任市政府经济发展顾问的津贴、联系引进人才工作经费、奖励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的奖金等项费用。市人才开发基金由市人事局管理。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基金。
第十五条 为加强对各县市区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管理,市人事局每年都将引进人才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市政府每年度组织专项验收,对完不成任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与《衡水市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同步实施,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办发〔2008〕19号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5日
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推动我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切实推进理论创新、学科建设和学术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奖项、数量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为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全市社会科学研究最高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奖项种类包括科研成果、决策咨询成果和社科普及成果;奖励等次分为重大成果奖和一、二、三等奖。重大成果奖应为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并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每年不超过2项 (在成果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情况下可空缺)。各类成果总奖项每年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50项,三等奖90项。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新秀奖,每年各评选不超过5名。
二、评选对象与范围
(一)凡我市个人和集体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学术专著、课题项目、学术理论文章、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科普读物、志书、教科书、工具书、学术译著、古藉整理和注释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二)参评成果应为在经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上发表的文章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虽未公开发表,但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对实际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并经市委、市政府及市厅级以上部门批示、推广、应用,已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研究报告、方案、建议;被市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通过鉴定的社科相关课题,亦可申报参评。
(三)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人选为60周岁以上的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人选为35周岁以下的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的专家学者。
三、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奖励数额分别为:重大成果奖,10000元;著作类和省级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市级社会科学规划重大课题类成果,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文章和其他科研课题类成果,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一次性奖励5000元;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一次性奖励4000元。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奖励费用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奖励标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四、评选条件与要求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参评的成果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密切联系实际,注重理论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显著的社会效益,贯彻良好的学风和文风。
1.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我省、我市或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建设等重要问题上有创见,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2.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前进,或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的独到见解。
3.科普读物。在宣传普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重大战略思想,宣传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4.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5.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6.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除符合本条 (一)中相关要求条件外,年龄60周岁以上,长期在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工作 (包括已退休)的专家学者和管理工作者,工作成绩突出,研究成果丰硕,获得过5项市、厅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三)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除符合本条 (一)中相关要求条件外,年龄35周岁以下,在聊城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工作的专家学者,工作成绩突出,科研成果显著,有较大发展潜力,正式出版、发表、完成过5项以上重要科研成果,获得过至少3项县级以上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励。
(四)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为一次性奖励,不与其他待遇挂钩,不得重复申报。
五、申报办法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学会会员向所在市级社科门类学会申报,非学会会员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部分学会会员也可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的申报。由市级学会、高等院校、市属党校干校、市属社科研究和管理机构向市社科联申报。
(三)凡已获市、厅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不得再申报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四)副市(厅)级以上领导于部,除编制在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并以教学和科研工作为主的人员外,不参加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评奖。
六、评选程序与方法
(一)初评。市级学会、县(市区)社科联及县(市区)委宣传部根据评奖范围、标准和申报要求,评选出上报成果,报送市评委会办公室。作者直接申报的成果,由市社科联组织综合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成果最终评定。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最终评定,由市评委会组织进行。市评委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到会评审专家按其从事的研究专业分组参加评审工作。各学科组对所申报的成果进行审议评选,评出二、三等奖,并推荐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市评委会综合平衡二、三等奖,并组织全体到会专家民主投票评定重大成果奖和一等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由市评委会组织评委会议民主评选。各奖项的评选,在认真审读、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多数票方为有效。
(三)公示。评奖工作结束后,获奖成果和人员在市级媒体或有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
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市评委会办公室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时,可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放弃奖项的书面申请,经研究同意后,作弃奖处理。
七、评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社科联,负责评奖的日常组织工作。
(二)市评委会下设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市社科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提出,主要由市内高等院校、党校干校、社会科学研究和管理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市级社科门类学会、协会、研究会以及县(市区)委宣传部和县(市区)社科联等部门的专家学者和部分具有一定学术、理论造诣的领导同志组成。
(三)市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每五年调整一次。期间,对退休、离开原工作岗位、去世,以及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再参加评审活动的评委会委员和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评委会同意后进行调整。
(四)每次参加评审的各学科组评审专家,由市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次参评成果在各学科的分布情况以及评选工作的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提名,市评委会研究确定。
(五)学科组成员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包括是丛书分册作者、课题组或编辑组成员的,均不参加评选会议。
(六)同一个部门、单位的评审专家,参加同一次评选会议一般不应超过5人,在一个学科组中不得超过2人。学科组评审专家连续参加了2次评选的,应间隔1至2次后再参加评选会议。
八、评奖工作的监督
(一)为从制度上保障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在每年申报和评审期间,设立评奖工作纪律监督组,由市社科联驻会领导成员、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评审专家轮流担任成员,在市评委会领导下工作。对发现的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纪律监督组应及时提交市评委会做出处理。
(二)参加评委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工作守则,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不良风气。如需对参评成果进行咨询,必须经评委会同意。违反者由市评委会作出处理,直至取消其评委会委员或学科组评审专家资格。
(三)如发现获奖成果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己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2年之内不得参评。
九、获奖成果和个人的管理
(一)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副本由获奖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对参加终评未获等次的成果,发给参评证书。
(二)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聊城市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和聊城市社会科学学科新秀奖,可作为考核、任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科研重要岗位和评定市、县有突出贡献奖的中青年专家、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
十、其他
(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聊城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办法》(聊办发〔2000〕30号)不再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20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