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7:43:19  浏览:9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规范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的科目、测评要素、内容、方式方法及实施程序,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考试与测评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总结近年来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经验,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能力素质要求和职位特点,制定本考试大纲。

第二条 本考试大纲是全国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的基本依据。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包括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

第三条 本考试大纲主要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公开选拔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竞争上岗考试,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的考试。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考试,可参照本考试大纲执行。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与测评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共科目笔试

第五条 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公共科目笔试方式与试卷结构如下:

(一)测试方式为闭卷。

(二)试卷满分为100分或150分。

(三)测试时限为150分钟或180分钟。

(四)试题难度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试卷中不同难度的试题比例为:较难试题约占2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容易试题约占30%。

(五)试题内容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六)试题类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判断题、选择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主观性试题包括辨析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写作题、申论题等。选拔职位的职级越高,主观性试题的比例应越大。

第七条 公共科目笔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一)理论素养。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领导工作中需要的其他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二)公共知识素养。对履行领导工作职责应具备的公共科目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具体应用的能力。

(三)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对领导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抓住问题实质,有针对性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的能力。

(五)文字表达能力。以规范、简练、清楚、严密、准确的文字表达思想观点的能力。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领导职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第八条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包括:

一、政治

该部分内容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党史、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

1.哲学

(1)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哲学和哲学的基本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与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点

(2)物质和意识

世界的物质性 意识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物质和意识的关系及其实践基础

(3)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两种根本对立的发展观 对立统一规律 量变质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4)认识和实践

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反映论 认识和实践的相互作用 认识运动的总规律 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 真理发展的辩证性质 真理与价值 主体认识能力

(5)社会规律和人的活动

历史观的基本问题 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生产方式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 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和人的活动的自觉能动性

(6)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形态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 社会基本矛盾运动 社会形态的划分和更替

(7)阶级和国家

阶级的起源和实质 阶级斗争在阶级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 阶级的消灭和国家的消亡

(8)社会意识及其形式

社会意识的本质 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 社会意识的作用 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

(9)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两种历史观的根本对立 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

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10)社会进步和人的解放

社会进步及其标准 历史发展的总趋势 人的本质 人的价值 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

2.政治经济学

(1)生产方式与经济制度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经济制度及其类型

(2)商品与货币

商品 货币 价值规律

(3)资本与剩余价值

货币转化为资本 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工资

(4)资本积累

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 资本有机构成和相对人口过剩

(5)资本的流通过程

资本的循环 资本的周转 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

(6)剩余价值的分割与国民收入分配

利润和平均利润 商业资本和商业利润 借贷资本和利息 资本主义地租 资本主义国民收入分配

(7)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趋势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必然灭亡

3.科学社会主义

(1)社会主义从空想发展成为科学

空想社会主义的历史功绩及其局限性 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 科学社会主义是关于工人阶级和人类解放的伟大学说

(2)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必然性 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 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 未来社会的发展阶段和基本特征

(3)列宁对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

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特殊阶段 社会主义在一国数国首先胜利 民族殖民地问题的理论 新经济政策与社会主义建设的构想

(4)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和历史地位 社会主义从一国实践到多国实践 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

(二)毛泽东思想

1.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理论成果

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毛泽东思想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毛泽东思想指导地位的确立 毛泽东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科学体系

2.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社会

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 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 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3.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

人民民主专政 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 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 四个现代化的战略目标 中国工业化的道路

4.统一战线

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的极端重要性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统一战线的基本经验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民族区域自治和民族团结 实现祖国统一

5.人民战争和人民军队

武装斗争是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 人民战争及其战略战术 人民军队的宗旨、任务和党指挥枪的原则 建设强大的现代化国防

6.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党的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 执政党建设面临的新考验

7.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是一切工作的生命线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根本原则

8.政策和策略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 从实际出发制定和实行政策和策略 党在领导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若干具有长远指导意义的政策和策略原则

9.国际关系和外交方针

独立自主的新型外交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

10.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出发点和根本点 群众路线是党的根本工作路线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11.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

科学认识毛泽东思想的历史地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发展毛泽东思想

(三)邓小平理论

1.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

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党的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 解放思想与实事求是的统一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的重大意义

3.社会主义的本质与根本任务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首要的基本理论问题 社会主义的本质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

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含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5.社会主义改革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 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个有利于”标准 改革开放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6.社会主义对外开放

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

对外开放的基本原则 对外开放与自力更生

7.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战略

“三步走”发展战略 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重点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8.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9.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关系 坚持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 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0.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 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11.“一国两制”构想与祖国统一

“一国两制”科学构想的形成和发展 “一国两制”构想的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构想的伟大实践及其意义

12.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战略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按照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13.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依靠力量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 巩固和发展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

(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和实践基础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历史方位 中国共产党80年奋斗的基本经验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 深化对“三个规律”的认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

2.“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 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3.“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

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个代表”的内在联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系统的科学理论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创举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走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 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 党的建设的总方针 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5.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

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 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 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态度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五)中共党史

1.中国共产党的创立时期

五四运动与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广泛传播 中国共产党的诞生 民主革命纲领和策略方针的制定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第一次国共合作与北伐战争 八七会议与土地革命的兴起 农村包围城市道路的开辟 反“围剿”斗争的胜利与挫折 遵义会议与红军长征的胜利 瓦窑堡会议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的制定 延安整风 七大和抗战的胜利 七届二中全会和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

3.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时期

建国初期的形势和党的任务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有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

4.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时期

八大前后党对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探索 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中的失误 国民经济的全面调整 “左”倾错误的严重发展 “文化大革命”及其教训

5.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与工作重点的转移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十二大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 十三大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 十三届四中全会与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形成 十四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 十五大与跨世纪的战略部署 十六大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六)党的学说和党的建设

1.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的创立和发展

马克思恩格斯党的学说的基本思想 列宁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的基本原理 毛泽东党的学说主要内容 邓小平党的建设理论主要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党的学说的发展

2.党的性质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3.党的纲领和路线

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统一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 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 党的政治路线和党的建设的关系

4.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 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群众工作

5.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6.党的思想建设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行动指南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7.党的干部队伍建设

干部在党的事业中的作用 全面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

8.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坚持共产党员标准 党员的教育管理 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 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9.党的民主集中制与党的制度建设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 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 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 正确处理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加强党内监督 严肃党的纪律

10.党的作风建设与反腐倡廉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党的作风建设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11.维护和加强党的团结

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 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12.正确处理中国共产党同世界各国政党的关系

处理中国共产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意义

(七)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抓住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2.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科教兴国战略 可持续发展战略 加快城镇化进程 西部大开发战略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 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

深化农村改革 健全现代市场体系 扩大内需方针 完善宏观调控 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完善财税体制 深化金融改革 “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 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与扩大就业 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改善人民生活

3.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维护社会稳定

4.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

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 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制改革

5.国防建设

坚持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 完善国防动员体制 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6.“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统一

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八项主张

7.对外政策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加强睦邻友好和区域经济合作

(八)时事政治

当前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重大问题 近两年国内外发生的重大事件

二、经济

该部分内容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微观经济、宏观经济和国际经济。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与经济制度 经济体制与资源配置 市场经济体制与计划经济体制

2.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市场经济的基本功能 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 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

(二)微观经济

1.市场主体

市场主体类型 家庭经济功能 现代企业制度

市场中介机构

2.市场机制

需求及其决定 供给及其决定 供求法则 市场均衡及其变动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市场竞争

市场体系 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 竞争与垄断

市场规则与市场秩序

4.收入分配

按劳分配 按要素分配 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效率与公平

(三)宏观经济

1.宏观经济调控

国民经济核算 总供给与总需求 政府经济管理职能 宏观调控目标 宏观调控体系

2.财政与税收

财政收支 财政预算 税收与税率 财政政策

3.货币与银行

货币、信用与货币供给 利率 我国的金融机构

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 货币政策 通货膨胀及其治理

(四)国际经济

1.开放经济

闭关锁国与对外开放 经济全球化 区域经济合作 跨国公司 国际竞争力 国家经济安全

2.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原理 国际贸易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3.国际金融

国际收支 汇率 国际金融组织 国际金融市场 国际资本流动

三、法律

该部分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和有关部门法。

(一)法学基础理论

1.基本概念

法律及其特征 法律关系 法律体系 法律原则 法律效力 法律责任 权利与义务 法治与法制

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制定 法律实施 法律适用 法律解释

法律监督 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

3.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依法治国方略 依法执政 保障人权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宪法

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地位 宪法的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二届1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以适应深圳二次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公派、自费出国留学生(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以及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本规定仅适用于上述从国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深圳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引智办)是管理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的资格审定、入户审批、组织协调、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条 留学人员可以来深从事科研、投资和兴办各类实业;也可根据需要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或应邀来深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开发、顾问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工作,须向市引智办提交本人护照、学位证书,以及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的有效证明;
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应提供本人护照、国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有效证明(包括研究论文、科研成果)、国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不办理入户的,由市引智办发给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制的“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持“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者享有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第六条 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二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予以适当资
金支持;三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以上资金具体使用办法,由市科技局与市引智办共同制定。资金拨付由市科技局、人事局共同审批。
第七条 留学回国人员凭市引智办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或“留学人员来深工作证明书”和本人护照,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注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
第八条 对留学人员来深从事科学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1.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2.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
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它行业可适当放宽。
3.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可按约定执行。
第九条 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园”,吸引留学回国人员进入园区内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入园企业由市高新办和市引智办共同审定。
第十条 对深圳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市引智办会同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一次“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评选活动,获奖者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获奖者同时可申报市科技进步奖、中银奖、市青年科技奖。
第十一条 来深创业、工作,并愿意落户的留学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留学回国人员可凭市引智办开具的证明直接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经市科技局确认的持有重大科技发明成果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调动时不受调干、调工指标限制并免调干、调工考试。凡来深入户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第十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的工作,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确有困难,长时间找不到工作单位的,由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协助安排;属教师、医护人员的,由市、区教育、卫生部门协助解决;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行政关系免费挂靠市、区人才交流服务
机构。
第十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前的工龄,按《深圳经济特区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应缴交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缴交后,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 留学回国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五条 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完本人、配偶的落户手续后,即可向市住宅局申请购买一套微利商品房。
第十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入托、入中小学,凭市引智办出具的证明,由市、区教育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
在国外出生或在国外生活五年以上的随归子女,优先安排在市、区两级的外语学校就读。在三年语言适应期内初中毕业升高中时,在全市统一文化考试中降低10分投档。
第十七条 市公安、外事部门应进一步简化留学回国人员再出国(境)手续,优先为其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批件和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保证其来去自由。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的员工出入国(境)手续,由市科技局协助办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0年6月6日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259号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实施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为内容,以营利为目的,面向社会举办的体育健身、培训、竞赛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体育局是本市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文化、价格、卫生、劳动保障、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扶持体育产业发展,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体育产业,依法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经营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依法应当经行政许可后方可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七条 从事体育健身、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育场所、设施、器材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以及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
  (二)有与经营的体育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从事体育健身、培训等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体育经营活动涉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填写《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体育经营活动所使用场地和器材、设施安置平面图;
  (三)体育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器材合格证明;
  (四)体育经营活动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举办体育竞赛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体育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四)有符合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的场所、设施和器材;
  (五)有体育竞赛的具体规程、规则,组织实施和安全保障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举办体育竞赛前,举办人应当填写《体育经营活动备案表》,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举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体育竞赛的名称、时间、地点、规模、运动员(队、俱乐部)、裁判员等基本情况;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合作举办体育竞赛的,还应当提交举办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许可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举办区(县)内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举办前20日向主办地的区(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区(县)的体育竞赛,举办人应当在举办前30日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备案申请后,发现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日内通知备案人,备案人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齐。

  第十三条 体育健身、培训经营活动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在体育竞赛举办前10日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原定举办前5日向原备案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妥善处理相关后续事项。

  第十四条 体育竞赛的名称,应当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
  使用“南京市”、“南京”、“全市”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国际(世界)”、“洲际(亚洲)”、“中国(中华、全国)”、“江苏省(全省)”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从事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救护应急预案;
  (二)经营场所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安全要求和器材设施的使用、项目的危险性以及参加人员身体要求和相关限制作出说明;
  (三)建立自检制度,定期对经营场所、器材和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安全正常使用;
  (四)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员和开展技术指导、救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举办国家和省规定的对抗激烈、危险性较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经营者应当对参与活动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观众等人员的安全负责。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场所核定的容纳限度。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非法向体育经营者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八条 消费者在体育健身、培训和观看体育竞赛中,应当爱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器材、设施,遵守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 经营者因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消费者损坏体育经营器材、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
  体育等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1日市政府颁布的《南京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