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2:27:32 浏览:8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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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东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动全市节能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精神,参照《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由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范围。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3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3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进行年终集中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3个等次。95分及以上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完成,85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且否决指标达到责任书要求为基本完成,85分以下为未完成。
五、考核时间。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3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自查报告于2月10日前报市政府,3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的自查报告经所在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于1月10日前报市经贸委。
六、奖惩办法。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对完成全部节能目标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七、其他规定。
(一)能源和水的消耗指标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考核时应合理扣除不可比因素。
(二)必要时,考核小组可以查阅各县区政府、企业的相关文件资料,进入现场考核。
(三)32户省重点用能企业之外的市里确定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分别由各县区政府、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四)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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