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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0:19:01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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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9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2007年8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知》(国发〔2006〕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民群众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本办法所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是指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前五项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三条 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具有较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较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较重要价值。进入六盘水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之一:
  (一)被列入县(特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
  (二)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杰出价值的;
  (三)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
  (四)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以及文化交流重要纽带作用的;
  (五)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六)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七)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危险的。
  第五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六条 申报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申报书: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含申报项目的项目简介、基本信息、项目说明、项目论证、项目管理、保护计划、专家论证意见等内容,须逐一认真填报;
  (二)项目委托书:项目所在地或主要继承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申报报告书: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四)申报项目进入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通知的复印件;
  (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包括音像、视频、图片等资料。
  第七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八条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并经本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本县(特区、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三)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将本县(特区、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推荐,参加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评审;
  (四)市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推荐本系统、本行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
  第九条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县(特区、区)文化行政部门、市属单位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专家评审组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有关人员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参加评审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遵循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对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推荐建议。市文化局将专家评审意见汇总,确定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建议名单,报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三条 对列入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对入选代表作名录项目的重要传承人,所在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四条 入选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保护工作。每年的11月30日前,申报主体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提交保护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工作不力,造成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破坏、损失的,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视不同程度给予指导、要求改正并提出批评,直至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市文化局设立专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协调和推进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学术研究、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六盘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特建立六盘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会议职能
  (一)拟订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二)协调处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会议成员
  主 任:向红琼(市人民政府)
  副主任:张先宇(市人民政府)
  高荣光(市文化局)
  陈官林(市民族事务局)
  成 员:付昭祥(市发展改革委)
  杨京华(市旅游局)
  李幼曦(市文化局)
  杨诗超(市民族事务局)
  彭纪星(市财政局)
  吴学良(市文联)
  朱大权(市教育局)
  周学锋(市建设局)
   王 静(市体育局)
   余漫江(市文化局)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李幼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余漫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为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会议召集人,市文化局局长为会议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三、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会议定期召开例会。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审议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市人民政府。
  (二)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会议各成员单位。会议所决定的事项,按照各成员单位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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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17日)


深府〔2007〕52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速我市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奖励在科技领域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自然人或组织。市、区两级机关单位及其所属部门不得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市奖励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为我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我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奖下设三个奖项:市长奖、创新奖和专利奖。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其中专利奖不超过15项。

  (一)市长奖包括:企业家类和技术领军人物类。

  (二)创新奖包括:产业化(企业)类、医疗卫生类、高等院校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科研机构类、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类和最具成长性企业类。

  (三)专利奖包括:金奖和优秀奖。

  所有奖项均不设定等级。

  第六条 市长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对产业发展、企业成长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家;

  (二)在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工作中贡献突出、起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创新奖授予在产学研结合,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自然人、组织:

  (一)在实施产学研结合,开展技术开发、应用推广、应用技术标准或发明专利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公益类社会公共事业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中形成高质量、高水平论文,在国内外知名专业刊物或重大国际学术会议发表,并被多次引用的;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我市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技术开发创新方面成绩显著,产生较多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六)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

  (七)连续两年纳税、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均高速增长,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

  第八条 专利奖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评审办法。


第三章 申报、评审与授予


  第九条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创新链各环节上从事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引进创新、专利发明、学术研究等,并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及组织,均可申报市科技创新奖。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奖可自行申报,申请人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奖集中受理、分类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奖励办公室组织或委托市科技专家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公开随机抽选,当库中专家不足于随机抽取时也可以根据需要从库外选取;

  (三)市奖励办公室审核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四)市奖励办公室向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奖对象的建议;

  (五)市奖励委员会对拟奖对象进行审定;

  (六)市奖励办公室进行拟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七)市奖励办公室将拟奖结果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专家的构成、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保密。

  第十四条 市长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创新奖和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市长奖和创新奖的奖励经费。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暂停申请人申请资格3年。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专家从市科技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库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工作人员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请深圳市科技创新奖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在深圳设立的科技奖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根据本年度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产业导向,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深圳的科技奖可以在科技研发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07年3月17日至2012年3月17日。2002年7月15日市政府颁布的《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爱卫办(2004)54号


  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的有关修订意见,《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除害服务单位的审批管理已改为备案管理。为此,我办在征求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除害服务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20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除害服务单位(含街道、镇除害服务站等),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于11月底前按《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并于12月10日之前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市爱卫会办公室。

  

  附件:1、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2、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表(样式略)

   3、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证明(样式略)

   4、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情况汇总表(略)

  

  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1:

  上海市除害服务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除害服务工作,有效控制虫害密度,预防疾病发生,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除害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会办公室)负责主管本市除害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害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除害服务单位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单位实际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除害服务单位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单位成立证明复印件。

  第六条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在收到备案材料时,应当告知除害服务单位需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规定;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提供资料齐全、有效并作出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的除害服务单位,发给备案证明,并抄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对提供资料无效、不齐全或者未作出承诺的除害服务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补正。

  第七条已经备案的除害服务单位,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或除害服务单位终止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

  第八条除害服务单位备案证明或备案登记号不得出租、出售、转让、涂改、伪造。如有违反,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可注销其备案。

  第九条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在除害服务单位登记备案后一个月内,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以后每年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一次以上。

  第十条除害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上海市除四害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备案的;

  (二)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一条对逾期未申请备案或者出租、出售、转让、涂改、伪造备案证明或备案登记号的除害服务单位,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及时上报,在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信息网等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