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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15:47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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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管理,规范年度烟叶收购基准样品审定认证工作,现将《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试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国家基准样品的审定工作,保证烟叶国家基准样品的权威性,依据GB2635-1992《烤烟》、GB/T8966-2005《白肋烟》和GB5991-2000《香料烟》等技术标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是经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标委)审定通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签封并有配套的《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附件1)的烟叶实物样品。
第三条 烟叶样品送审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积极配合国家基准样品的审定工作。执行审定任务的人员应严格按本办法审定国家基准样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农标委负责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工作。
第五条 中国烟叶公司负责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由农标委委员组成的审定技术组具体负责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的技术工作。
第七条 各送审单位应明确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烟叶样品的制备、送审、调整和后期仿制工作。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八条 填表预审。各单位送审的烟叶样品必须由其样品技术负责人填写《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附件2),经所在省份的农标委委员(或者省级烟叶样品技术负责人)认定并签字推荐。
第九条 分组划区。审定前由农标委主任委员或其指定人召集农标委委员,讨论确定审定技术组成员,按生态区划分片区小组。
第十条 统一眼光。审定技术组全体成员用上年度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和本年度具有代表性的送审样品观摩、讨论,统一感观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不同年度的烟叶国家基准样品。
第十一条 落实责任。每套送审样品都要由两名委员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1.根据审定技术组全体投票结果提出样品调整意见并负责认定调整结果。
2.根据《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的说明、评审技术组成员投票结果、等级调整情况等,代表农标委签发《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
第四章 样品审定
第十二条 听取说明。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根据《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向审定技术组说明送审样品的等级质量情况并回答有关质疑问题。
第十三条 审定投票。审定技术组全体委员对烟叶样品逐等级投票,获得4/5以上赞成票的等级视为通过,直接签封。获得反对票高于1/5的等级进行调整认定。投反对票必须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调整认定。送审单位技术负责人按审定组调整意见调整送审样品。具体负责此套样品的两名委员对调整过的样品逐把认定,合格的予以签封;不合格的不再签封。
第五章 样品签封
第十五条 通过审定的烟叶基准样品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认证并现场监督封签,封签规格及封签标识内容应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六条 农标委秘书处根据终审等级情况,审核各等级叶片数量等,据实发放封签。

第六章 技术讲评
第十七条 技术讲评分为全国讲评和片区讲评,分别由审定技术组长和片区技术小组长承担。
第十八条 片区讲评内容由片区技术小组成员根据各套样品的《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说明、投票结果、等级调整情况,以及《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等情况进行综合整理,经片区技术小组长汇总并讲评。
第十九条 全国讲评由审定技术组长根据片区讲评意见拟定,经审定技术组全体成员审议通过,受农标委委托向参加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的全体代表报告。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审定结果,由农标委报请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发布。
第二十一条 农标委秘书处记录送审样品技术负责人说明、投票结果、等级调整情况,保存《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以及由秘书处公开发布的各种信息资料。
第二十二条 各主要烟叶产区提交一套烟叶基准样品,由行业指定机构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叶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证书
烟叶产地: 样品编号:
样品类型 等级数量
保存期限 保存条件
样品制作人 审核推荐人
评价为好的等级
评价合格的等级
专家组评审意见
主审委员 副主审委员
全国烟草标准化农业分技术委员会 审定
附件2:
烟叶国家基准样品送审单
送审单位: 送审时间: 年 月 日
样品类型
样品数量(套)
缺少等级(名称及数量)
样品等级质量情况说明 地市级公司烟叶样品技术负责人(签名):
农标委员(省级烟叶样品技术负责人)推荐意见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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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设系统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通知



建质[2002]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质量月”活动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2]205号)的统一部署,结合建设系统的特点,我部定于今年9月在全国建设系统开展以“讲诚信、保质量”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做好质量月活动的动员和组织工作

  各地要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今年质量月活动的主题,针对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开展好建设系统质量月活动。要通过此项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普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切实抓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结合实际,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一)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地区要分层次、分类别、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对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以及近年来建设部印发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文件等;二是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今年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等。通过组织学习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使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从而达到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

  (二)广泛开展工程质量宣传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讲诚信,保质量”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宣传手段,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质量意识。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7日在全国大中城市开展“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建设系统质量宣传咨询服务日的活动,大力宣传建设工程特别是住宅工程的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质量氛围。

  (三)积极开展“讲诚信,保质量”讨论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围绕这一主题,就如何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水平进行讨论。进一步健全和落实质量责任制,明确各方在建设工程质量中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将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不断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收到实效。专项治理的重点是普通住宅和中小学校建筑工程质量、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住宅装修擅自变更结构等。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促进工程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并请于2002年10月20日前将组织开展“2002年质量月”活动的总结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八月五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舟委发〔2005〕35号),舟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负责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划入的职能

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指导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区域、生产力布局、城市化、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调控目标及调控政策,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

(二)负责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编制资源开发、国土整治、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编制市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并参与相关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趋向,综合分析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价格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全市运用财税、金融、投资和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和监管工作。

(四)根据国家、省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舟山实际,研究提出我市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意见;组织综合性改革试点,负责前瞻性、全局性的重大改革课题研究;研究制订投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五)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协调引导投资资金的投向;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上报国家和省审批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国有基础设施资产权益转让项目的管理。

(六)负责全市基本建设和重点(实事)项目的综合管理;编制重点(实事)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咨询业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管理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我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与政策;承担全口径外债管理。

(八)研究提出全市内外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监测和分析内外贸市场的供求状况、对外贸易的运行情况;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指导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指导全市市场流通设施总体规划和建设布局。

(九)负责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

(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渔农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及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和农业区划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全市主要产业门类的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二)管理市物价局、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1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协调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普法教育以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负责委主任办公会议及全市性综合性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督查决议事项的实施;负责财务、文秘、督查、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委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委领导抓好委属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二)国民经济综合处(财政金融处)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研究制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生产力布局规划;衔接平衡区域规划、产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年度计划与中长期规划的衔接;研究提出经济结构调整与产业发展的目标和政策;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运行状况进行监测,提出经济形势分析报告和预测、预警对策建议;研究提出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费调节等有关政策建议;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和财政、金融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参与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参与制订财政、金融、投资体制的改革方案;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负责起草综合性、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经济政策。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综合体改处

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调节的重点问题研究;负责研究论证全市推进和深化城市管理体制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政策,指导有关政策的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和省中心镇的改革、发展工作;负责研究科教文卫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衔接、配套政策和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类社会事业发展的微观机制的完善和宏观平衡;参与研究和制订科教文卫等有关领域的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

(四)基本建设综合处

负责全市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市重点(实事)项目的实施管理;研究草拟有关管理政策和改革措施;负责市级重点(实事)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指导和协调全市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审查工程定额和费用,审定颁发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价格、收费标准和建设指标参数;研究报批省重点建设项目,审核市重点(实事)建设项目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市重点(实事)建设项目工程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价工作;负责工程咨询业及重点(实事)工程的工程监理管理和监督。

(五)投资处

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导向,负责提出全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中长期规划、投资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负责平衡市掌握的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安排市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的投资计划,负责预算外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计划管理;负责安排限额以内及市级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市重点(实事)建设项目的前期管理,负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研究起草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投资规范性文件。

(六)经贸流通处

研究提出促进贸易发展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意见;负责全市重要物资的宏观调控和储备,指导、监督主要储备商品的收储、轮换和投放,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国家、省级储备设施建设计划;负责全市能源储运设施、专业市场的流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及经营企业资格的审核、审批,负责商业投资项目的立项初审;组织实施扶持重点骨干流通企业发展贴息项目;研究制订全市原材料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我市能源、农资产品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预测监管;参与研究制定经贸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制订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石油天然气、化肥、农药等重要商品的供需总量平衡和计划管理,制订相关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全市重要农产品进出口的计划管理。

(七)涉外经济处(产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导向;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预警工作;研究提出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指导和监督外资的使用;负责安排和上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全市外商投资导向,负责安排和上报外商投资重大项目;负责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并公布对外招商项目;组织参与全市重大境内外招商活动;参与全市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研究制订产业项目的布局规划,负责产业项目管理。

(八)农村经济发展处(地区发展与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衔接平衡有关渔农业方面的产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申报渔业、农业、林业、水利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安排农林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计划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农业和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战略,负责编制全市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开展对全市农业自然资源动态监测综合评价工作;依法管理生态环境补偿专项资金,负责建设项目的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组织农业区域综合开发示范区建设;组织编制全市国土整治、区域经济发展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地区经济发展的战略,协调、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编制重点工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年度计划和参与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和绿色援助项目;参与研究制定各类特色园区的发展规划;参与审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影响评估和水土保持方案;参与编制海洋规划和安排海洋开发重大项目,参与审核城镇体系、城市总体规划;参与研究提出推进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

(九)社会发展处(高技术产业发展处)

研究社会发展战略,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申报向国家、省争取的社会发展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中专招生计划和中专新建、扩建、布局调整工作;指导全市中等职业教育工作;参与全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全市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评价工作。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扶持资金,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参与科技三项费用的计划管理和合理配置;安排高技术产业的重大项目。

(十)信息产业处

研究制订全市信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信息网络建设实行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全市重点信息化工程建设、重大项

目的综合平衡及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十一)产业体改处

负责微观经济的重点问题研究;研究各类产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和相关措施;研究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措施及与此相配套的财税、物价、金融、投融资、社会保障等体制改革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企业与市场相衔接的政策、措施及提出相关建议;研究各类市场和中介机构的培育、完善和提高。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编制为48名(含派驻纪检监察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