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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论及引导工作/沈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1:13  浏览:86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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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由单独或系列事(案)件引发的网络舆论风波正在成为公安工作的新的挑战,如何在网络舆论中取得话语权,赢得公信力,促使公安机关重新审视网络舆论的应对及引导工作。本文就这一主题,对公安机关处理网络舆论事件进行挖掘与剖析,进而拟提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网络舆论;公安机关;公信力
网络时代的浪潮,将使得每个人在网络上传播、获得信息的渠道大大扩展。信息的快速传播,公众性人物、事件在第一时间在网络的平台上展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在如此日新月异的信息化社会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部门,因涉及行政执法、权力监督,突发事件等众多事项,往往会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公安机关是执法部门,若出现违规操作、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等问题,必然遭致公众的揭露与质疑。因此,应对网络舆论质疑,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将成为在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研究工作。

一、 公安机关应对网络舆论的背景环境
公安机关肩负着打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同时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公民组织力量崛起,公民及其自发形成的民间组织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参与政治事务,并且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如论坛、微博等新兴的交互式的平台表达自己的意见、看法和诉求。公民是发起网络舆论的一个重要主体,当公民的私权利与作为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的公权力,发生摩擦、碰撞甚至是冲突的时候,一旦公民的私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伸张,那么,公民就会试图利用网络与公安机关相对抗。近几年,公民网络舆论与公安机关相对抗的事件层出不穷,事件的发生虽各有所途,但是事件的进展轨迹似乎都较相似。如2009年杭州胡斌案,2009年云南“躲猫猫”事件,2012年宁波镇海群体性事件等等,以这些事件为代表的各类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网络上出现各种质疑公安机关的声音。公安机关所应对的网络舆论主要可以归类三种,一是信息发布型、二是执法规范型、三是涉及群体性事件型。不论哪一种,只要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有效处理,那么,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将呈几何数上升。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项改革正在不断推进,在这一特殊时期,各种矛盾将不断凸显。网络舆论的推动,是一个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这一过程体现的是公民力量的不断加强,公民参与政治的深度强度不断增强,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及对国家公权部门的监督产生积极的正面效应。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网络舆论兴起的同时,我们也会看到各种极端的负面情绪、扰乱公众视线的谣传混入其间。以微博为例,碎片化,快速化的信息分享终端,改变了公众以往获取新闻的习惯与方式,若微博上出现了不正当的言论,那么这种信息的传播速度是极其惊人的。近年来,涉警涉案信息被网络等媒体恶意炒作的事件频繁发生,且频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广,强度越来越高,一些很普通的、常识性的、极个别的失误和过错迅速被无限放大,使公安机关处于舆情危机之中。 负面的评论、意见或者谣传割裂了公众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是双方之间的沟通沟壑不断扩大,一方面使公众失去了理性,失去了选择正当途径解决问题的时机,另一方面使公安机关处于极端不利的地位,最终的结果不是“双赢”,而是“双输”。

二、 公安机关在引导网络舆论的工作欠缺
(一) 缺乏与公众良性互动的主动性
现代民主社会,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是一种正当的诉求,因而,公民通过网络平台对公安机关发布的涉警涉案信息可以自由地发表意见和看法。公安机关在面对网络上形成的舆论时,应当主动地去回应,并在回应网络言论的过程中鲜明地阐述观点。因网络舆论是一种参杂着各种声音的言论的集合,社会公众在面对这些舆论时,很容易被一些极端的消极的信息所误导,从而导致对公安机关工作的误解和对立,甚至是对抗。近年来发生的涉警舆论事件表明,公安机关在处理网络舆论信息的初始阶段,并没有及时有效地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而是等到事件的影响力扩大到一个十分广泛的阶段时,才迫不得已出来作出解释,此时,作出的解释往往已经很难为公众所接纳,从而使下一程序的工作处于一个被动的局面。信息化时代,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公众接受信息的速度获得极大的提升,一些局部的,小众的案件事件会一夜之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与焦点,这当然给公安机关处理舆论信息带来的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在处理敏感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事件时,前期没有及时做好与公众的互动,第一时间掌握话语权,那么,很容易就陷入舆论的旋窝之中。
(二) 信息不透明造成公安公信力降低
公安机关公信力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对公安机关发布的涉警涉案信息的反馈情况,在社会转型,社会各方面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公安机关尤其要注重自身的公信力的提升。公信力,反映出公安机关的权威性与信誉度。诚信,不仅是对公民个体的基本要求,也是对一个国家行政部门的基本要求。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意见,一方面是由于公民对国家机关监督的权利意识的增强,积极广泛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与建设;另一方面,说明公安机关在处理舆论信息时暴露出来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阻断了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直接的沟通与交流,体现出的是权力的傲慢。当社会对一项重大的案件事件信息要求办案部门公开的时候,公安机关一味地掩饰、隐瞒或者公布虚假信息,那么,最终导致了社会的信任与支持。信任关系的建立是一种长期的投资,公民社会要求公安机关对某一案件事件作出回应时,说明社会对公安机关还处于期待的状态,这时候,倘若公安机关依旧置若罔闻,那么谣言谣传或许增加了其流行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公安机关的公信力降低,为提升公信力的成本大大增加。
(三) 引导方式相对单一、自主
在面对网络舆论压力时,公安机关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但是却没有积极主动地去引导疏通,舆论的洪流,相反,通过“封删关”的方式进行舆论的监督与管理,这种单一的自主性的引导手段为公安机关屡试不爽,但却引发更大的舆论浪潮。公安机关合法使用其权力,积极开展舆情监督与舆论引导,这是公安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然而,通过强硬的手段封堵网络舆论源,删除舆论信息,关闭各种论坛、微薄的转发或者评论,就显得不合时宜了。这种方式从表面上看抑制了负面信息的产生、传播,却为更进一步的网络舆论的爆发留下了隐患。

三、 创新思路、提升层次,改善公安机关网络引导工作
(一) 加强与网络平台沟通,掌握舆论的话语权
公安机关涉及的案件事件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网络平台在此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公安机关要加强舆情监督建设,第一时间掌握舆论引导的话语权,首先就要加强与网络平台的沟通。当然,这种沟通必须是一种平等主体间的交流,是双方意见的交流,是互动式的信息资源的平等交换,公安机关不能擅自动用手中的公权力,对网络平台上的舆论信息加以干扰。
在面对重大复杂的舆论时,公安机关要紧抓主流的网络平台,抢占阵地,既要对出现的攻击性、负面性强的信息、言论进行反击与驳斥,又要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真实、全面的信息或数据,让社会公众了解实情。这是在面对网络舆论时一个关键的阶段,公安机关在做好与各网络平台沟通的同时,能够利用内部建立的一套应对制度,在整个案件事件的舆论引导过程中就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 公开涉警涉案信息满足公众知情权
最大限度地公开涉警涉案信息是公安机关有效引导舆论的基础,所谓最大限度的公开,说的是公安机关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下,依照自己的职权职责,公开重大的社会影响大的涉警涉案。对于这一部分信息,社会公众有相当高的期待性。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公安机关与公众在涉警涉案信息的掌握上存在着巨大差距,一方面,公安机关因其自身工作的特殊性,以国家秘密的理由拒绝公开,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很难通过其手中及其有限的资源对涉警涉案信息进行获取与传播。因此,在对于涉警涉案信息的公布上,社会公众一直出于弱势地位,公安机关公布相关信息就“犹抱琵琶半遮面”,重要的关键性的信息不予以公布,或者严防死守,全部不公布,都增加了公众的质疑。
因此,在法律的语境下,公安机关必要地公开涉警涉案信息,透明化其行政执法的内容与程序,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建立案件事件舆论研讨的交流机制,将网络舆论导向利于案件事件发展的方向发展。

作者:沈林
2012/11/5


参考文献
[1]唐铁汉.提高政府公信力建设信用政府[J].中国行政管理.2005(3).1.
[2]蒋建国.把提高舆论引导能力放在突出位置.人民日报.2008.7.16.
[3]黄毅峰.谣言传播与社会冲突的内在逻辑[J].理论与现代化.2010.(3).
[4]苏成雪.传媒与知情权[M].新华出版社.20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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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19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已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各类会议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度,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会议包括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凡市长、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不再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一般不搞临时动议。市政府会议的内容不能与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
第四条 凡市政府制定出台的事关全局的决定、规定、办法、决议等,由市政府向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提请审议后,再由市政府发布实施。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论证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办理。
第五条 市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确保政令畅通。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查办。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工作效率低下和拖延扯皮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条 市政府会议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二章 市政府党组会议

第七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组成,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干部的任免、调整和奖惩;
(三)研究加强市政府系统党的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需要市政府党组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组会议召开前,由党组副书记或成员向党组书记提出研究内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须事先通气,以便与会人员有思想准备。
第十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实事求是,科学决策。党组成员在会上应充分发表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问题,按照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原则抓好落实。对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坚决反对主观主义、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要形成团结统一、分工协作、和谐融洽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会议内容除要求在党内传达或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漏和传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按规定不能记录和录音的,严禁记录和录音,坚决杜绝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章 市政府全体会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副秘书长和其它人员列席。 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军分区,市法院、检察院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市委有关部门、省直驻周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检查市政府重要决定的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
(四)讨论、通报全市经济形势和重要情况;
(五)讨论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议题,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必须是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未经会议主持人或者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不得自带助手,不准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二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载、引用。市政府全体会议会议纪要应组卷存档,年底连同会议记录一并送档案室统一管理。会议录音,应根据会议内容和领导要求妥善保存一段时间,供本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查用。外单位确需借用时,应经秘书长批准,但不准复印和复制。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秘书长审核同意。

第四章 市政府常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决定报请省政府审批或者市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议案;
(五)讨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决算;
(六)讨论由市政府发布的重要规章、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七)研究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的重要议题;
(八)讨论决定有关干部奖惩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授予的集体、个人荣誉称号;
(九)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分析形势,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总体或者专项工作情况;
(十一)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需要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问题以及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或者文件,事先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条件基本成熟后,由部门形成请示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分管副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查后提出提交会议的意见。然后由秘书长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二十八条 议题经审查确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集中提出会议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定后,通知汇报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各部门拟提交的汇报材料由提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科室、分管副秘书长、主管副市长审签,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定,提前2天送市长、副市长审阅。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汇报提纲,一般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汇报提纲和参阅材料,一般应在会前2天送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县市区, 主管副市长、副秘书长事先要听取汇报,召开有关部门、县市区协调会,在会前协商一致。协调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及依据如实列出,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多个参考方案一并提交会议研究。凡未经协商、协调或论证的议题,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安排。
第三十条 各部门或县市区有关议题如需向会议当面汇报时,汇报人必须是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未经会议主持人或者秘书长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不得自带助手。汇报结束后应即时退出会场;发言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常务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会议纪要,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载、引用。外单位确需借用时,应经秘书长批准,但不准复印和复制。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提纲和会议纪要,应组卷存档,年底连同会议记录一并送档案室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纪录。对于领导的讲话、插话,特别是涉及人事、机密问题以及分歧意见的,不得随意传达。会议未决定的问题,不得传播和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亦不得对外泄露。会议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会议讨论的材料应注意保管,需收回的文件会后及时退交会议组织者。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不作新闻报道。如作新闻报道,需经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常务副市长。

第五章 市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和主持人的要求确定。
第三十六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三)研究、协调、处理其他需要市长办公会解决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需要向市长办公会议汇报的问题以及提交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先必须由部门形成请示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审定。
第三十九条 部门 所提议题经审查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安排意见,经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审定后,通知汇报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各部门拟提交的汇报材料由提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交市政府办公室分管科室、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签,提前2天送市长或主管副市长审阅。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提出明确具体的意见。汇报提纲,一般应控制在1500字以内。汇报提纲和参阅材料,一般应在会前2天印市政府办公室。
第四十条 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凡涉及多个部门或者县市区的, 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事先要听取汇报,召开有关部门、县市区协调会,在会前协商一致。协调意见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及依据一并提交会议研究。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参加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不准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纪要。对于领导的讲话涉及机密的,不得传达。会议未决定的问题,不得传播和扩散;已经决定尚需保密的,亦不得对外泄露。会议作出的决定,应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会议讨论的材料应注意保管,需收回的文件会后及时退交会议组织者。
第四十二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纪录,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纪要,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翻印或者公开刊载、引用。会议的汇报提纲和会议纪要,应组卷存档,年底连同会议记录一并送档案室统一管理。外单位确需借用时,应经秘书长批准,但不准复印和复制。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章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或者需要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集县市区本系统负责人和主管副县市区长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主管副市长报请市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集县市区本系统负责人参加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主管副市长批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应按审批程序进行严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市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单》和《市政府会议审批通知单》。申请开会的部门应认真填写《市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单》的有关栏目,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和议程、会议范围和人数、开会日期和地点、经费来源等,加盖公章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办公室综合科收到各部门报送的《市政府会议申报审批单》后,立即登记、编号,转相关业务科室;
(二)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
(三)分管副秘书长提出审批意见;
(四)秘书长提出审批意见;
(五)按照审批权限确定最终审批意见;
(六)办公室综合科根据最终审定的意见通知会议申报部门。如批准开会则填写《市政府会议审批通知单》,加盖办公室印章后转会议申报部门。如未批准,则电话告知会议申报部门;
(七)会议已经确定,由市政府办公室值班室统一通知。明传电报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分管文字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八条 会务的筹备工作原则上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业务科室负责办理。相关部门必须会前提供会议的相关资料。会议的主要材料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阅后,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行、运行、清算、管理,方便居民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事务,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推动全市居民个人社会保障事务信息化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社会保障(个人)卡安全要求》、《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卡)是指由市政府指定机构发行,通过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支持,用于居民个人办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以及小额消费支付等事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卡管理中心)负责卡的制作、发行、运行、清算和管理等业务工作,并接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管理和监督。

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办事网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统称代理服务网点)受卡管理中心委托,负责代理卡的申请、审验、发放、变更、挂失和注销等具体工作,并接受卡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面向全市居民的信息采集和卡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持卡人符合规定条件的,持卡可以办理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一)劳动就业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

(三)申领养老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申领工伤保险金;

(六)申领生育保险金;

(七)申领医疗保险金;

(八)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九)就业培训和职业鉴定;

(十)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六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读写设备,联机办理个人相关的社会事务, 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信息。条件成熟,卡还可以用于公共事业、购物等小额消费。

第七条 卡的发行对象主要是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的其他人员,也可以申领。

第八条 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卡的申请手续。

年满16周岁的其他人员申请卡的,到户口所在地代理服务网点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办理登记表》(贴本人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经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签字后,由代理服务网点出具《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委托申请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并交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第九条 卡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受申领信息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卡的制作,并送达代理服务网点。

第十条 卡既可以由单位代领代发,也可以由本人领取,还可以委托领取。

本人领取的,应当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到代理服务网点领取。

委托领取的,受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卡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代理服务网点负责把卡交回卡管理中心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卡:

(一)卡损坏的;

(二)卡的有效期届满的;

(三)在专用读写设备上无法读写的;

(四)变更卡表面内容的;

(五)有其他合理理由的。

申请换卡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当即时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到代理服务网点,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办理登记表》,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委托挂失的,受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卡挂失后,代理服务网点应当出具挂失凭证,并及时将挂失信息传递给卡管理中心。卡管理中心在接到书面挂失信息后即时冻结卡的使用。

卡挂失期为15日。挂失期内找回原卡的,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持原卡到代理服务网点解除挂失。

挂失期满未解除挂失的,卡自动注销。卡的补办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市外、出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卡应当注销。

卡注销应当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办理登记表》。持卡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市外的,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调动通知书、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持卡人出境定居的,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出境定居证明、社会保险关系终止证明。持卡人死亡的,其亲属应当出具持卡人死亡证明、死者亲属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社会保险关系终止证明。

符合前款规定的卡注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收回原卡。结算注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个人金融账户后,将注销信息返回卡管理中心。

卡应当注销而未注销的,一经发现,卡管理中心应当即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注销处理。

第十四条 卡的有效期10年,使用过程中自动审验。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应当办理审验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