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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李桂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29:33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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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永恒的主题,案件质量是公正司法的前提和基础。强化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把质量效率评查当作提高审判工作质量的管理手段,达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的,是人民法院强化审判管理工作的目标所在。
  一、案件质量评查对审判工作质量既是监督也是管理
  审判权作为一种生杀予夺大权,应依法行使,并依法应受严密的监督,不得乱用,否则后果不可设想。我们之所以要进行案件质量效率评查,首先是由审判权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审判权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司法活动也应该受公平、公正的考量,在评价和监测中发展。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正是对审判权行使的是否公正高效的自我评判,其目的是通过自我考量和评价,使司法活动保持一种优质高效向前的推动力,实现自我超越和不断发展。从审判实践上看,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机制在审判工作中积极推行有着非常现实的司法意义。随着法院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法院一改过去由院长、庭长层层把关,事无巨细,一律由庭院长审批把关的案件质量保障模式,而是审判权前移,还权合意庭和独任审判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也由以讨论个案为主逐渐向以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主转移,辅之以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推行,法官逐渐拥有了相对完整的裁判权,屏弃了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的弊端。但由于过去法官的选任渠道相当宽泛,门槛过低,客观上造成了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在还权、放权的改革完毕之后,法官素质就成为了审判质量保障的一大薄弱环节。传统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在不断缩小,法官审理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的不断增大,案件质量保障就成了薄弱环节。如何确保案件质量就成了当前迫切解决的问题。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机制恰恰契合了审判质量保证的需要,它的产生本身就是填补对案件质量监督机制的不足和对法官办案质量效率的督导,通过质量效率评查来弥补因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可能造成的案件质量差错和错案,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是一种监督机制。
  案件质量效率评查又是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进行审判质量评价的监督管理方式,体现出了司法监督和司法管理的两个方面。是法院利用内部机制主动进行的案件质量效率的监管。是非程序法规定,是案件审判活动之外的监督管理。是通过评查机制发现问题和进行补救的案件保障方式。具有对审判工作质量进行管理的特征,能够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案件的整体质量状况,为案件监督管理者提供监管的信息平台。由此可见,案件质量效率评查机制是兼具监督和管理的双重特征。作为监督角度存在的评查,主要是针对案件中是否存在质量差错所进行的查找,侧重的是纠错和对责任者的惩戒,落脚点是通过对质量差错的通报处理来推动案件质量的提高。而作为管理制度存在的评查,则主要是指案件质量的检查和评比,其侧重点是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价,落脚点是通过褒奖优秀和督促后进来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案件质量效率评查的意义在于获取质量的最新信息,全面了解审判工作质量情况,发现案件质量差错,及时纠正。全力打造铁案工程。通过褒奖优质处罚劣等,统一质量标准和办案尺度,促进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质量效率评查是进一步加强司法管理,评查发现管理方面的漏洞,可随时有针对性地调整管理模式。易于发现违法违纪现象并及时纠正,有力的维护司法廉洁和司法公正。我认为,将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定位于管理制度比定位于监督制度效果更为理想。因为从效能上分析,监督重在纠错、防错,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防止类似的差错和瑕疵再次出现,制度功效主要表现在检验质量上;而管理则重在评价,可以充分利用评查所提供的各种质量信息,辅之以其他手段,带动法官队伍素质的提高,功能发挥更为宏观、长远。而从运行上分析,监督强调纠错、防错,容易造成评查人与被评查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客观上加重了机制的运行阻力,使评查功能在对立关系中悄然虚化;而管理则强调纠错与评优并进,可以通过评优消减纠错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增强被评查人员对评查的理解,确保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以人为本,构建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要真正运转自如,发挥功效,关键在于抓管理,促落实。规章制度是靠人去执行的,人的因素是起决定作用的。传统的评查模式将广大法官排除在监督管理者之外,仅依靠评查部门的力量,既无法保证拥有充足的评查力量,也难以发挥广大法官对评查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的构建思路必须是在发挥评查部门作用的前提下,让其他庭室合理分担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赋予广大法官参与监督管理的权利,建立起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质量评查模式。我们要将审判质量管理对象由部门转变为全院每一个审判人员,管理主体由单一的评查责任部门扩展为以评查责任部门为主体、其他业务庭室密切配合,最终建立起全员参与的互动式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创新管理思路,着力化解认识矛盾。在全员参与的评查模式基础上,为进一步争取广大法官的理解和支持,使他们变被动被查为主动自查,在充分发挥评查责任部门的主体作用前提下,通过开展自查、互查,赋予法官一定的监督管理权能,着力培养法官自我监督、互相监督的自觉性,提高评查工作的透明度,变重处罚为奖惩并重,在查找差距的同时,强调发现优秀,表彰优秀,努力消减评查人与被评查人的隔阂,着力改变评查部门“只挑刺不栽花”的不当看法;变重差错数为客观评估,妥善解决好质量和数量的矛盾。由于承办案件多,出现差错的绝对数就多,致使部分法官不愿多办案,据此要改变过去只考虑差错的单一作法,将案件质量的差错数放在法官承办案件数中考虑,相对合理地解决这一矛盾。要让法官从害怕评查逐渐向欢迎检查转变,初步形成全院人人讲质量、个个把好关的良好氛围。
  三、提高评查效能,构建科学的评查管理系统
  单纯的案件质量评查,它影响的是个案。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就等于是秤上的定盘星,定盘星不准,大家对称出来的结果就会有意见。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作为一项具有监督功能的管理制度,要确保评查效能,评查本身也应该作为管理对象,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我们要将评查作为管理手段和管理对象同时考虑,通过整合管理资源,真正建立起以制度为保障的案件质量评查管理系统,才能克服评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偏离标准问题,有效提高评查的整体效能。我们还要着力优化各个管理子系统,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整体效益。由于各管理子系统总处于发展变化之中,难免会有某一子系统的发展相对迟滞,我们应该随时梳理质量评查的各个运作环节,努力消除制度规定上的相互抵触及责任不清、职权不明的管理“空白地带”,使之相互协调、有序运行,最终构建起以程序规范自律,以评估监督他律,用标准鉴别质量,用考核奖惩优劣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要建立起完善的评查管理的子系统,一是建立监控主体系统,成立以质量评查责任部门为中心、审委会和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复合主体,充分发挥各主体的职能作用。二是建立程序运作系统,对整个评查流程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确保审判质量监督的实效。三是建立评价标准系统,制定明确、规范、细致的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的具体量化标准,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四是建立信息处理系统,负责准确处理好与案件质量相关的各种信息,为管理决策提供参谋指导。五是建立反馈解决系统,对个案,通过通报、整改,努力将差错的再发生率降至最低;对于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要建立起评查与调研互动的机制,集中精力予以解决。六是建立奖励惩处系统,评查结果要与法官评优、奖励、晋升、降职、处罚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
  四、运用案件质量评查成果,促进案件质量提高
  一切管理活动都是以提高效益为目的,以评查为中心的案件质量管理也不例外。但如何提高案件质量管理效益,不仅要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还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管理系统,更要用好用活评查结果。因为评查终归是一种手段,是否用好用活评查结果,最终关系到管理的效能。我们应该从三方面予以解决,一是把准创优的命题,正确处理好纠错、防错和创优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注重纠错、防错的基础上,更注重创优,积极发现质量好的案件,为全院办案树立质优的标准,积极发现办案质量高的法官,予以表彰和肯定。并且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为依据,通过组织评优活动,认真开展好每年一次的质量竞赛活动,评出本院的质量高手、办案快手、调解能手、执行强手、文书优手、庭审佳手等,激起法官对评查的渴望和争先创优的激情。 二是建好质量档案,在建立审判质量档案基础上,扩展升级为庭室审判质量档案和法官审判质量档案,法官只要多办案,出精品,其审判实绩就会不断增大,借此实现法官由消极被动地接受严控向积极主动地办铁案,出精品转变。并把评查结果作为各审判庭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庭室评先和法官评先、立功、晋升的重要依据,彻底改变以往评先评优、竞争上岗侧重民意测评的不科学做法,使有限的奖励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以案件质量评查为突破口,带动审判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发展、法院改革的理性化发展和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发展。通过建立具有较强实用性、稳定性和长效性的审判质量管理系统,强化审判人员的质量意识,逐渐形成业务竞争氛围,使各项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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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天津市人大


(1990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7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召开会议、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市人民
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全市人民的意志。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必要时,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决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围绕会议准备审议的重要议题进行视察。
第十一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当选为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代表名单。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补选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布补选的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人数较多的代表团可以分设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代表团提出议案、质询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最多不超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座谈;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八条 主席团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听取大会秘书长或者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并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和法规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任期一届。
上述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也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会务组,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一般应当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可以不附地方性法规草案,但应该说明议案的主要内容和法律根据、宗旨。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同时也可以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处理并答复提议案人;主席团决定不按议案对待的,按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交办的议案办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在大会闭会后的三个月内由有关机关和组织负责答复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就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工作报告的审议 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一次会议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各项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有关机关要根据代表的意见进行补充、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对各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
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
计划和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市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出建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审议
第四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法规案审查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法规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议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在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议案,必要时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审议通过,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天津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接受其辞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本人拒绝接受提名的,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四十九条 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根据需要,主席团可以安排候选人与代表见面、发表讲话。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选举结果和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补选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拟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上述人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主任、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五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
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六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代表或者代表团提出询问的内容,应该与会议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有关。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在有关代表团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席团应当将质询的内容和答复质询的方式,及时通知受质询的机关。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一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举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而超过规定发言时间的
,大会执行主席可以制止。
主席团成员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议题进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许可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发言内容与议题无关或者事先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而超过规定
发言时间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制止。
第六十三条 会议各项决议、决定草案,经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审议的意见修改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四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五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在《天津日报》上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4月2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4月27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筹备组: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订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会局反映。

附: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下称甲方)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下称乙方)的政策性贷款业务委托代理行为,提高委托代理业务质量,更好地为国家重点建设服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特制定本补充协议。
第二条 甲方可以对乙方总行及其代理经办行就其委托代理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遇有重大问题,乙方总行及其相关代理经办行应积极配合甲方调查解决。
第三条 乙方总行制定代理甲方贷款业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须商甲方同意后下发其所属执行。

第二章 贷款发放
第四条 甲方应将年度贷款计划、分批下达的贷款指标等文件和资料,及时抄送乙方,乙方各级管理行应尽快转发所属代理经办行,借款合同由甲方直接分送乙方总行和乙方代理经办行。
第五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于收到甲方委托贷款基金的当日,通知借款单位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两个工作日内借款单位仍未前来办妥有关手续的,乙方经办行应立即以特种转帐方式办妥有关手续,并自办理转帐之日起计算贷款利息。
第六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收到委托贷款基金后,遇以下情况应分别处理:
(一)有关贷款计划、指标和合同等资料不全的,应先行办理贷款和转存手续。
(二)贷款资金汇拨凭证内容不详,无法确认借款单位,应立即与甲方联系,并向上级行报告。
第七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严格按委托贷款基金种类全额发放相应贷款。除借款单位归还贷款本金或甲方委托收回委托贷款基金外,乙方代理经办行无权调减委托贷款基金。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八条 乙方相关经办行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对贷款项目的前期调研、评估论证工作予以协助,或承担部分工作。
第九条 为便于乙方代理经办行对甲方委托贷款和贷款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甲方应督促借款单位及时向代理经办行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年度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贷款使用计划。
第十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应按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贷款使用计划和建设进度加强对贷款支用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一)有无计划外工程或自行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
(二)借款单位的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所购材料、设备是否工程所需,货款和定金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工程承包的协议、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金额与内容是否一致;
(四)借款单位及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其他相关事项。
发现借款单位在贷款使用时有超计划、超标准、挪用贷款和其他重大问题,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采取停止借款单位贷款使用或其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甲方。
第十一条 当以下情况发生时,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及时书面报告甲方,并根据甲方要求采取停止贷款支用或其他应急措施:
(一)借款单位名称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借款单位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如合并、分立、改组等;
(三)借款单位对外投资或联营等;
(四)借款单位财务状况恶化或资金大量体外循环。
第十二条 对于有多项建设资金来源的项目,乙方代理经办行应督促借款单位落实其他各项资金来源,与甲方贷款资金同步到位,并按月向甲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大中型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附式一)。
第十三条 甲方计划内贷款资金供应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时,乙方应积极协助借款单位筹措周转性资金。乙方应将其代理的项目所需储备贷款纳入自身信贷计划,统筹安排。贷款到期后从项目投资中归还。
第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参与贷款项目的下列工作:
(一)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招标工作;
(二)项目招标的标底编审工作;
(三)项目概算调整的审查工作;
(四)项目工程造价的编审工作;
(五)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的编审工作。
第十五条 乙方在其代理的基建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协助甲方做好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乙方应在其信贷计划内,对代理的基建项目投产后所需流动资金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系统完整地反映项目建设和生产情况,为甲方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和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 代理国家重点和大中型项目的经办行,实行季度工作报告制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总体到位和需求、财务总体分析等,每季后十日内向甲方和乙方总行报告。第四季度以年度总体分析和未来预测为主要内容,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报送乙方总行和甲方。

第四章 贷款回收
第十九条 乙方应根据借款合同(或临时借款协议)和甲方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委托贷款计结息工作。遇利率调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十条 甲方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分年还款计划,于贷款到期三个月前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附式二),及时送交借款单位和乙方代理经办行。乙方代理经办行根据甲方催收贷款通知单,督促借款单位组织资金还款,在存款户留足资金,并于贷款到期前二十天向甲
方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附式三)。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代理经办行应做好委托贷款本息回收的帐务处理,将收到的贷款本息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第二个工作日)上划甲方在乙方总行的存款帐户。并按月向甲方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回收月报表”(附式四),按季编报“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
利息回收季报表”(附式五)。
第二十二条 借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偿还甲方贷款本息,乙方代理经办行有权直接从借款单位存款帐户中扣收。如仍有应收未收本息,本金由乙方代理经办行转入逾期贷款户核算,并按甲方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应收未收利息计收复利。

第五章 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乙方总行及其代理经办行应真实、准确、及时地对甲方委托贷款进行会计核算,为甲方提供完整有效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终了,乙方代理经办行应代理甲方与借款单位进行委托贷款年终决算签证,并做好其他有关甲方年度财务决算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乙方总行和乙方代理经办行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下列会计报表。
(一)每旬后7日内报送“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附式六);
(二)每月15日内报送上月“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附式七);
(三)每年3月15日内报送上年“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附式八)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对帐签证单”(附式九);
(四)代理大中型项目的乙方经办行应向甲方提交委托贷款转存凭证、委托贷款利息和委托贷款本金上划的电汇凭证复印件或传真件。

第六章 委托代理业务考核
第二十六条 乙方应将代理业务管理作为其本行责任目标重要内容之一,纳入统一考核范围,并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进行严格的内部考核,分别情况对部分代理经办行给予必要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对乙方代理经办行委托贷款基金汇拨、本息回收上划、贷款管理、会计核算、业务及财务报告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在收到甲方委托贷款基金两个工作日仍未办理贷款转存手续,或收取委托贷款本息两个工作日仍未上划的,甲方将按中国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乙方代理经办行违反委托代理协议书、本补充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甲方将有关情况通报乙方总行,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依法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以前规定与补充协议相抵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委托代理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本补充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姚振炎
乙方: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岐山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于北京
附式:一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大中型项目配置资金到位统计月报
年 月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
|贷款项|本年配置|报告期资金| 开 发 银 行 贷 款 |
| | | |-------------------------|
|目名称|资金计划|实际到位 |硬贷款|软贷款|技改贷款|专项贷款|自有资金|其他|
|---|----|-----|---|---|----|----|----|--|
| 甲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 填报人: 报出日期:
编制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根据大中型借款单位资金到位情况填列;
2.本表由代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别汇总后次月8日内报开发银行综合计划局一份;同时抄送其总行委代部一份;
3.配套资金中其他项是指除自有资产以外的自筹资金、其他银行贷款等所有配套资金来源;
4.本表计算关系:2栏=3+4+5+6+7+8栏。
附式:二
国家开发银行催收贷款通知单
填制单位: 单位:万元
-------------------------------------------
|借款单位| |贷款总额| |
|----|---------------------|----|---------|
|主管部门| |已还贷款| |
|----|---------------------|----|---------|
|经办银行| |贷款余额| |
|--------------------------|--------------|
| |备注: |
| 你单位应于 月 日归还到期贷款本金累计 万元,请| |
| | |
|将上述款项按时归还我行。 | |
| | |
| |联系人: |
| 国家开发银行(盖章) | |
| | |
| 年 月 日 |电话: |
| | |
| | |
-------------------------------------------
编制说明:本单由开发银行信贷局填制,一式三份,借款单位、项目单位各一份,留存一份。
附式:三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
| | | 贷款还款资金 | 逾期贷款 | |
|借款单位|贷款余额|--------------|----------| 备注 |
| | |到期贷款数|已落实数|缺口数|总额|已归还数|差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复核: 编制:
编制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填列;
2.本表一式二份,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代理经办行各一份;
3.本表于每笔贷款到期前20日内寄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附式:四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回收月报表
年 月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
| | | | 贷款本金 | |
| 借款单位 | 贷款种类 | 贷款余额 |------------| 备 注 |
| | | | 实收数 | 上划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复核: 填制:
编制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根据贷款本金回收情况填列;
2.本表一式三份,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代理经办行省级分行各一
份;
3.本表由代理经办行在次月5日内报省级分行,由省级分行集中,于
次月12日内报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附式:五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息回收季报表
年 季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
| | | | 贷款本金 | |
|借款单位|贷款种类|贷款余额|----------------| 备 注 |
| | | |应收数|已收数|上划数|上划时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复核: 填制: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说明:1.本表由代理经办行根据利息回收情况填列;
2.本表一式三份,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代理经办行、代理行省级分行各一份;
3.本表由代理经办行在每季结息后次日报省行,由省行集中,于每季的末月26日报开发银行有关信贷局。
附式:六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旬报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
| | | | |
| 项目名称 | 本年发放贷款 | 贷款余额 | 备 注 |
| | | | |
|-------------|--------|------|----------|
|一、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 | | |
|-------------|--------|------|----------|
|二、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 | |
|-------------|--------|------|----------|
|三、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 | | |
|-------------|--------|------|----------|
|四、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说明:本表由代理行总行编制,并于每旬后7日内报开发银行财会局。
附式:七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月份会计科目情况表
年 月 日
编报行(盖章): 单位:万元
------------------------------------------
| 行 |科 目| |期 初| 本 期 | 期 末 |
| | | 科 目 名 称 | | | |
| 次 |代 号| |余 额| 发生额 | 余 额 |
|---|---|------------|---|-------|-------|
| 1 |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贷款 | | | |
|---|---|------------|---|-------|-------|
| 2 | |代理开发银行基建软贷款 | | | |
|---|---|------------|---|-------|-------|
| 3 | |代理开发银行技改贷款 | | | |
|---|---|------------|---|-------|-------|
| 4 | |代理开发银行专项贷款 | | | |
|---|---|------------|---|-------|-------|
| 5 | | 合 计 | | | |
|---|---|------------|---|-------|-------|
| 6 | |开发银行存放款项 | | | |
|---|---|------------|---|-------|-------|
| 7 | |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 | | | |
|---|---|------------|---|-------|-------|
| 8 | | 合 计 | | | |
|---|---|------------|---|-------|-------|
| 9 | |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 | | |
|---|---|------------|---|-------|-------|
| | | | | | |
------------------------------------------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编报说明:1.本表为会计月报,由代理行总行编制,并于次月15日内报开发银行财会局;
2.年报时应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代理开发银行贷款会计科目情况表。
附式:八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基金情况表
199 年
编报行: 单位:万元
-------------------------------------------
| | | | 本年发生额 | |
| 基金帐户名称 |帐 号| 年初余额 |---------| 年末余额 |
| | | | 借方 | 贷方 | |
|------------|----|------|----|----|------|
|代理开行基建贷款基金户 | | | | | |
|------------|----|------|----|----|------|
|代理开行基建软贷款基金户| | | | | |
|------------|----|------|----|----|------|
|代理开行技改贷款基金户 | | | | | |
|------------|----|------|----|----|------|
|代理开行专项贷款基金户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备注: |经办行盖章: |
| | |
| | |
| | |
-------------------------------------------
财会负责人: 复核: 制表: 填报日期:
编报说明:1.规格:
2.本表由代理经办行填列,一式三份,一份代理经办行留存,另二份随决算逐级上报代理行总行;
3.代理行省级分行报总行时,加汇总封面(以本表代用),并注明“汇总”字样。
4.本表年末余额合计数应与决算试算平衡表“代理开发银行贷款基金”科目余额一致。
附式:九
代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对帐签证单
主管部门:
借款单位: 贷款种类:
-------------------------------------------
| 项 目 | 余额(十亿元位) |
|------------------|----------------------|
|1.贷款指标累计 | |
|------------------|----------------------|
|2.年初贷款余额 | |
|------------------|----------------------|
|3.发放贷款累计 | |
|------------------|----------------------|
| 其中:本年发放 | |
|------------------|----------------------|
|4.归还贷款累计 | |
|------------------|----------------------|
| 其中:本年归还 | |
|------------------|----------------------|
|5.年末贷款余额 | |
|------------------|----------------------|
|6.本年已收贷款利息 | |
|------------------|----------------------|
|7.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 |
|------------------|----------------------|
| 贷款单 | 经办行 |
| | |
| | |
| 位签章 | 签章 |
|------------------|----------------------|
| 签证日期 |19 年 月 日| 签发日期 | 19 年 月 日 |
-------------------------------------------
编制说明:1.规格:连边18.5×13厘米(白纸印黑字);
2.本签证单一式四份,代理经办行与借款单位各一份,另二份随决算逐级上报代理行总行;
3.已收贷款利息按借款单位本年已归还贷款利息填列;应收未收贷款利息按表外科目“037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帐户余额填列;
4.代理行省级分行报总行时,加汇总封面(以签证单代用)并注明“汇总”样。汇总封面年末贷款余额应与决算试算平衡表各该贷款余额一致;应收未收贷款利息应与试算平衡表“037代理开发银行应收未收利息”表外科目余额一致。



199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