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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诉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肖大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24:33  浏览:9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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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诉行政案件中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规定

肖大鸣 兰平


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定义务,依据行政管理主体的申请,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其履行义务,以保证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上是现行普通法律中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定,该规定只规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定义务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并没有对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期限作任何明确规定.而在现行城建、海关、工商等部门单位法律中,也从未对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作过明确规定,使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上具有很大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对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极为不利。
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规定有以下特点:
1、明确申请执行的期限,促使行政机关及时申请,保证行政效率,但也留下了一定的灵活性。该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赋予生效具体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行政机关在法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该解释第九十条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首先,明确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必须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限制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以后,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如果等到这个期限再执行,既要增加执行难度,还要增加被执行人的损失。如交通稽查征费部门对拖欠养路费车辆的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对欠费车辆在处罚时,除交清欠费外,每日还要处以欠费金额1%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按日累计计算,如果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不提起诉讼,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是三个月以上,那么被执行人应缴纳的滞纳金已远远超过所欠费的金额,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再去执行,既增加了人民法院的执行难度,又使被执行人的损失大大增大,又如在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对在公路控制范围内建房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作为被执行人一般在公路边违法建房刚开始时就很可能被职能部门发现,路政管理部门作出拆除违法建房的行政处罚,如果这时可以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可以很容易执行,被执行人的损失也会很小,但按照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的规定,最短期限也是三个月以上,那时,被执行人的违法修建的房屋早已建完,执行的难度可想而知。
其次,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应规定不完全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在人民法院尚未经审理认定违法之前,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处罚的内容,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来确定撤销或改变,而不能因被处罚人来确定或改变,如果处罚决定可以因复议或起诉而停止执行,那么行政机关的工作将无法正常进行。这样不仅会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司法解释的规定与上述规定显然不完全统一。
建议,今后最高法院在对非诉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期限作出解释时,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设定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在复议和行政诉讼阶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弥补现行司法解释中对非诉案件申请执行期限规定的不足。


四川泸州纳溪法院 肖大鸣 兰平 电话0830-2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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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违反殡葬管理非诉执行案件上升的原因与对策

非诉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罚生效以后,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对非诉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是执行工作的内容之一。殡葬管理相关条例实施后,实施对违反殡葬管理当事人进行处罚和执行,是更新观念的需要,更是保护稀有土地资源的需要。在南方的部分丘陵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近年来殡葬处罚类案件受案数量大有上升的趋势。笔者结合所在地区的有关情况,浅析其原因,略提拙见,望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一、违反殡葬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案件上升的原因
1、 火葬有关费用高于土葬罚款有关费用
近年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先后到辖区内的合面、上马、打古等镇进行违反殡葬管理案件的执行,执行中收集了大量的群众意见,大多数同志对殡葬改革表示理解。但要求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制定适合农民选择的路子。纳溪法院从选择执行的三个乡镇来看,均是纳溪边远乡镇,距火葬地路程较远。以打古、合面为例,暂不考虑运一具尸体到最近的公路边的费用,单从尸体装车运至火葬场车费大约600元,进场火化费、购骨灰盒等费用,大约在1000-1500元。亲属、生前好友前往送行,按30人计算往返一次车费约600元,火化一具尸体所需费用3000元左右。而当地镇政府对违规土葬者罚款仅500元。群众说:“火葬我们经济承受不了,土葬又要罚款,比较下来,选择土葬罚款500元还合算点”!
2、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2002年以来,纳溪地区行政机关加大了对违反《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事件的处罚力度,对以往未处罚的、当年新发生的,通过调查立案后都予以处罚。纳溪法院2002年度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263件,其中殡葬处罚类案件75件。2003年截至5月底受理并审查非诉执行案382件,殡葬处罚类案件113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223%。同时,行政机关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识增强,行政机关在处罚行政相对人以后,对行政相对人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对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机关倾向于上门做思想工作,感化被处罚人自觉履行义务,而现在对上门做工作无效的,则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未继续反复做工作,导致殡葬处罚类非诉执行案件数量上升。
3、陈规陋习束缚殡改步伐
破除土葬陈规陋习,节约每一寸土地,是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执行中发现,在纳溪区的大部份农村,群众按照几千年来的传统习俗,都习惯于土葬。有部分群众及少数干部受传统思想束缚,封建意识浓厚,观念陈旧,对殡葬的认识模糊,甚至有的认为火葬是不忠不孝之举,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不理解。显而易见,思想问题是推行殡改中最大的拌脚石,导致案件数上升。
4、 群众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不强
经调查,死者死后,家属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后,有50%的家属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交纳罚款,却有钱大办丧事、宴请宾客,请道士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5、混淆土地使用权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部分农民对土地权属不明确,认为利用自己承包土地葬坟,并没有侵犯他人或集体的利益,混淆了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成为推行殡改的一障碍,导致案件数上升。
6、《殡葬管理条例》贯彻措施不到位
《殡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政府部门利用报刊、电台、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注重形式、轻视具体措施的落实,强调处罚力度,忽视处罚结果,导致处罚决定形同虚设,未达到预期目的。
二、降低违反殡葬管理行政处罚非诉案件的对策
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1、 建立行政配套保障机制,确保《条例》的实施
《殡葬管理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经济问题是一个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火葬与土葬所需费用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实行火葬费用更高。如果对超过部分费用由政府承担,对财力不足的政府亦甚感困难,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建议对费用进行分解:一是降低有关收费标准。二是设置专项补贴基金,聚集财力,主要途径是群众筹资和政府补贴,以此完善保障机制。三是有关部门禁止大办丧事,对违规者进行教育和处罚,净化殡葬环境。
2、 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对群众不理解的或有误解的,分门别类进行深入宣传,让殡改政策家喻户晓,从思想上、源头上扫除殡改障碍。
3、执行政策、有关法规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严肃和灵活有机统一
据了解纳溪境内,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相对人实行1000元罚款统一标准的目标难以实现,其原因是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异大。其次,执行中,当事人讨价还价,造成执法不严肃。建议在区域内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实际情况制定罚款标准,较为适宜。同一地区可以根据不同地貌特点,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处罚标准。属火化的,坚决火化,不宜火化的,可采用深埋,立墓碑为标准。该深埋而不深埋的,可按《殡葬管理条例》最高限额处以罚款,更能体现执行政策、法规的严肃性、灵活性。
4、加大处罚和执行力度。对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对人,发现一例,处罚一例,执行一例,避免处罚不执行的现象继续存在。

作者:四川省纳溪区人民法院 肖坤琼 黄庆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权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4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省交通厅高速公路收费权有偿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发〔2005〕10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简称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